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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第43/99/M號法令》:

第五條
保護之排除

一、下列者非為保護之標的,但不影響下款規定之適用:

a)日常新聞及以任何形式就不同事件作出之純資訊性報導;

b)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當局或公共機關作出之申請、陳述、投訴及其他言論;

c)向聚集之群眾或其他合議機關、政治機關及行政機關作出之言論及演說,又或在涉及共同利益事宜之公開討論中作出之言論及演說;

d)政治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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