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刑事诉讼法 (大韩民国)

韩国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以韩国宪法为基础,并吸收部分英美法系特点。[1]韩国于1949年通过《法院组织法》后,正式建立三审级制的独立司法系统。1987年修订之宪法中,第103条“法官依其良心,据本宪法及法律之规定,独立审判”的条文,再次确认司法独立。是次宪法修订亦设置韩国宪法法院,建立积极违宪审查制度。[2]

韩国的诉讼采大陆式纠问式诉讼,与英美法系之对抗制有显著不同。该国检察官直接或间接调查刑事案件,与中国、日本的制度类似。另一与英美法系显著不同的是,检警审讯嫌疑人时若无辩护律师在场,其审讯纪录是否有效的规定:若嫌疑人在预备程序或审判时确认纪录为真,即使无辩护律师在场,其供词依然有效。若被告否认纪录为真,但有间接证据证明纪录之可信,该纪录依然有效。惟被告若否认警询纪录为真,警询纪录则无效。

韩国的宪法和刑法典均明文禁止溯及既往与违反正当程序。宪法规定,对人民的逮捕、拘留、搜查或羁押需要法官核可,除非是现行犯或罪证确凿,且行为人有湮灭证据或逃亡之虞,才可事后补发令状。此外,不得对嫌疑人实施酷刑,亦不得强制嫌疑人自证己罪。宪法亦保障因犯罪而被捕之人,有委托律师协助的权利,并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大韩民国公民的各种权利受到《宪法》第二章的保障,其中还规定了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不过,韩国政府可以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国家安全之目的,限制上述权利。《国家安全法》禁止“反政府活动”,事实上将宣传敌对意识形态(特别是共产主义)和加入反政府组织等行为入罪。

韩国以《六法全书》,即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为最通用之法律。 韩国许多纠纷是由事实上的非正式调解人,如乡里长者调解,而较少诉诸诉讼。[3]随着韩国的现代化,诉讼案件急剧增加。2002年提交的民事案件总数为1,015,894件,2006年上升到1,288,987件。[4]韩国的法律体制可追溯至独立建国、制定第一部宪法之时。立国以降,《宪法》多次增修,最近的一次是在1987年第六共和国成立之初。

1949年9月26日通过的法律《法院组织法》,正式在大韩民国建立了一个三审级制、独立的司法系统。

1987年《宪法》保证,除因弹劾、犯罪行为或丧失行为能力外,法官不会被免职。1987年《宪法》第103条亦正式规定司法独立:“法官依其良心,据本宪法及法律之规定,独立审判”。是次宪法修订还设置宪法法院,建立积极违宪审查机构。[2]

司法制度 1949年9月26日韩国通过《法院组织法》,确立三审级的法院制度。司法制度由大法院、宪法法院、6个高等法院、18个地区法院和一些专业法院构成。地区法院可开设分院或下设市级法院。韩国虽无陪审制,由法官形成判决,但自2001-2008年后,部分刑事案件和环保案件也开始设置陪审员。

地区法院 韩国目前有18个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可以受理任何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地区法院设有40个分院,下设有103个市级法院。地区法院上诉小组有权处理由单一地区法院或分院处理的案件的上诉。地区法院上诉小组由3名法官组成。

市级法院只能负责金额在2,000万韩圆以下、刑期在30天以内或罚金在200万韩圆以下的小案件的初审。地区法院分院的职能与地区法院基本相同,但没有处理上诉的权力。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处理地区法院和专业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院由3-8名法官组成。韩国目前在首尔、釜山、大邱、大田和光州设有6个高等法院。

大法院 主条目:韩国大法院 大法院为韩国的最高法院,负责处理不服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案件,由包括院长在内的13名大法官组成。[5]

宪法 主条目:韩国宪法和韩国宪法法院

韩国宪法法院 1948年,韩国公布第一部宪法,并按宪法原则建国。在建国后的几个十年中,韩国对宪法进行了九次修订。最新的一次宪法修订是在1987年的第六共和国。

《韩国宪法》保证司法独立。《宪法》第103条明确规定,“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及其良知,独立做出审判”。法官“除被宣告为弹劾或禁锢以上的刑之外”,不得被罢免。

1987年修订的《韩国宪法》,除了保证司法独立外,还规定建立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6]

刑法 韩国现行的刑法于1953年9月18日以法律第293号文件颁布,并于同年10月3号开始生效。《韩国刑法》由391个条文构成。[7] 《韩国宪法》和《韩国刑法》禁止追溯法令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韩国宪法》还规定捉拿、拘囚、剥夺产业需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现行犯、有潜逃危险的重罪嫌疑犯或有销毁证据的嫌疑犯除外。另外刑事嫌疑犯不得被逼供。对被拘押的刑事嫌疑犯必须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嫌疑犯本人有寻求法律帮助和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权利。嫌疑犯也有要求及时通知其亲属的权力。

私法 韩国私法主要包括《韩国民法》和《韩国商法》。《韩国民法》于1958年以法律第471号文件颁布,于1950年生效以取代从日治时期沿用的日本《民法》。《韩国商法》于1962年正式制定以取代从日治时期沿用的“依用商法”。 [8]

国际法律条约 依据《韩国宪法》第6条,韩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与韩国国内法律拥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依据《宪法》,韩国总统有与其它国家签订法律条约的权力。国际条约需经韩国国会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