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十一篇/1957

第十篇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一篇:反颠覆之特别权力及紧急权力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0年5月31日(不含本日)
译者: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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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反颠覆之特别权力及紧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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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款 如果一项国会法令陈述任何实质的团体已经采取或威胁采取行动,无论是在联邦内部还是外部,导致人身或财产受组织暴力威胁,或导致大量公民为此担忧,则该法律旨在制止或防范该行为的任何规定都是有效的,尽管它与第五、九或十条的任何规定不一致,或者除本条外不属于国会的立法权限;第七十九条不适用于此类法令的法案或此类法案的任何修正案。
  • 第二款 第一款中含有该陈述的法律,即使未尽快废除,也应在其生效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后停止生效,但不影响国会依据本条制定新法律的权力。
  • 第一款 如果国家元首确信有一场重大的紧急事故正在发生,且联邦或其任何地区的安全或经济生活受到其威胁,无论是由于战争,还是国外入侵,或是内部骚乱,则他可以发布紧急状态公告。
  • 第二款 如果在国会休会时发布紧急公告,则国家元首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召集国会,并在国会两院开会之前,在确信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时,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
  • 第三款 紧急状态公告和依第二款颁布的任何条例应提交国会两院,如不尽快撤销,也应停止实行——
    • (a)有关公告,即该公告从发布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时;
    • (b)有关条例,即国会两院首次召开之日起十五天届满时;
除非在期限届满前,该公告或条例通过国会各议院决议获得批准。
  • 第四款 在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不论本宪法有何规定,联邦的行政权力应延伸至州立法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包括向州政府或该州任何官员或权力机关发出命令。
  • 第五款 在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无论本宪法有任何规定,国会仍可就州事务表中列举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穆斯林法律或马来人习俗的任何事项除外),延长紧急状态国会或州立法机关的任期,暂停任何选举,并制定与本条款所制任何规定相关或附带的任何规定。
  • 第六款 根据本条制定或颁布的任何法律或条例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因与第二篇的规定不一致而无效,并且第七十九条不适用于此类法律的任何法案或此类法案的任何修正案。
  • 第七款 自紧急状态公告终止生效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届满时,根据该公告颁布的任何条例以及在公告生效期间制定的任何法律,在其不依本条则不能有效制定的部分均应停止生效,但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事情除外。
  • 第一款 如果根据本篇制定或颁布的任何法律或条例规定了预防性拘留——
    • (a)有关机关根据该法律或条例下令拘留任何人时,应尽快通知他被拘留的理由,并遵循第三款,告知他该命令所依据的事实指控,并应让他有机会尽快针对该命令提出申述;
    • (b)任何公民不得在该法律或条例下被拘留超过三个月的期限,除非第二款所述的咨询理事会收到他根据(a)项提出的任何申述后,已在期限内考虑其申述并就此作出报告,就其意见认为该拘留的理由充足。
  • 第二款 为本条之用途而设立的咨询理事会应包括一名主席,主席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且应是现任或前任或者有资格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以及在咨询首席大法官之后,或者,如果当时由其他最高法院法官代理首席大法官职务,则咨询了该法官之后,由国家元首任命的另外两名成员。
  • 第三款 本条不要求任何机关在其看来会违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披露事实。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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