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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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62 · 1957 |
- 第一款 选举委员会可在国家元首的批准下,按照委员会确定的合约条款,雇用一定数量的人员。
- 第二款 所有公共机关应该就委员会的要求,在可行的情况下协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在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所述选举划分选区时,委员会应征求两名由国家元首选出对联邦地形和人口分布有专门知识的联邦政府官员的意见。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