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F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67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一百六十一F条原文:“无论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何,除非新加坡立法机构条例另有规定,否则新加坡州立法议会可以使用英语、华语和淡米尔语;英语可作为权威文本,用于该议会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或对其提出的修正案,以及该立法机构的所有条例,乃至新加坡政府颁布的所有附属法例。“
- 第一百六十一F条全文删除。——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