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除)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F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67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一百六十一F條原文:「無論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如何,除非新加坡立法機構條例另有規定,否則新加坡州立法議會可以使用英語、華語和淡米爾語;英語可作為權威文本,用於該議會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或對其提出的修正案,以及該立法機構的所有條例,乃至新加坡政府頒布的所有附屬法例。「
- 第一百六十一F條全文刪除。——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