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3/1957
← | 第二十二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二章:公民权之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0年12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二十四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2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任何二十一岁以上心智健全的公民、已拥有他国国籍者,可向登记机关登记,声明放弃公民权,如此公民权即终止。
- 第二款 在战争时期,当联邦参战时,依本条所作的声明除非获联邦政府批准,否则不得登记,但除了前述情况之外,登记机关应登记在此之下适时作出的声明。
- 第三款 本条适用于任何未满二十一岁的已婚妇女,如同适用于任何二十一岁以上人士。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