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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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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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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三十七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三十六条:国玺
国家元首需保管及使用联邦国玺
[
注 1
]
。
注:
↑
见P.W. P.T.M 3625/1952。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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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