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三十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第三十六條:國璽

國家元首需保管及使用聯邦國璽[註 1]



註:
  1. 見P.W. P.T.M 3625/1952。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