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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6/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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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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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三十五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
1
]
发布于
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三十七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三十六条:国玺
国家元首需保管及使用联邦国玺
[
注 1
]
。
注:
↑
见P.W. P.T.M 3625/1952。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