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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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71 · 1957 |
- 第一款 任何一州的立法议会的任何议程的有效性均不得在任何法庭受到质疑。
- 第二款 任何人在任何州立法议会或其下任何委员会参加议程时,就其所说的任何内容或所投的任何票,皆不得被带上任何法庭进行任何法律诉讼。
- 第三款 任何人在任何州立法议会授权下所发布的任何内容,皆不得被带上任何法庭进行任何法律诉讼。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