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展
「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展 2021年12月2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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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21年12月)
前言
編輯香港在英國殖民統治之下沒有民主可言。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實行「一國兩制」方針,創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制度,並在實踐中支持其不斷發展完善。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建立發展香港民主的決心、誠意以及付出的巨大努力一以貫之,有目共睹。
一個時期以來,受各種內外複雜因素影響,反中亂港活動猖獗,香港局勢一度出現嚴峻局面。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勾連外部敵對勢力,屢屢阻撓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發展。他們以爭取「民主」為名,行分裂國家、顛覆政權之實,意圖把香港變成實施「顏色革命」的橋頭堡,嚴重衝擊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危害國家安全,損害香港繁榮穩定。
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新形勢下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等重大問題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為推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提供了根本遵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發展必須遵循「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從本地實際出發,依法有序進行。針對近年來香港出現的政治亂象及其造成的嚴重危害,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審時度勢,作出健全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完善同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制度機制的重大決策,推動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這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推動香港局勢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重新回到正確軌道。中央政府將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不移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展符合其憲制地位和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
發展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對保障香港居民民主權利、實現良政善治、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具有重大意義。全面回顧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產生和發展歷程,進一步闡明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的原則立場,目的是正本清源、撥亂反正、凝聚共識,繼續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穩步向前發展,確保香港「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更好造福全體香港居民。
一、香港在英國殖民統治下沒有民主可言
編輯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十九世紀二十年代,英國商人開始利用香港向中國內地走私販賣鴉片。鴉片戰爭後,英國軍隊侵占香港島。1842年8月29日,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第二次鴉片戰爭後,英國迫使清政府於1860年10月24日簽訂《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半島南端界限街以南的地區。中日甲午戰爭後,英國趁火打劫,強迫清政府於1898年6月9日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租「新界」地區99年,由此侵占整個香港地區。這三個不平等條約都是英國侵略中國的產物,中國人民和辛亥革命後歷屆中國政府從來不予承認。
(一)英國對香港實行典型的殖民統治
編輯英國直接委任總督代表英國管治香港,從未徵詢港人意見。總督只向英國負責,完全聽命於英國政府,被授予在香港至高無上的權力和特權,不受當地任何制約,「領其轄內一切事宜」,總攬行政、立法大權於一身,擁有對政府高級官員和法官的任免權,併兼任駐港英軍總司令。行政局和立法局只是總督決策和立法的諮詢機構,其成員經英國政府批准後由總督委任,對總督負責。總督既是行政局主席,也是立法局主席。直至1993年2月,總督才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一直到回歸以前,香港終審權和法律的最終解釋權都由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行使。
港英當局長期實行高壓政策,嚴密管控新聞出版,鉗制言論自由。1952年3月,《大公報》因轉載《人民日報》關於港英當局暴行的短評,被判刊載煽動性文字罪,受到罰款停刊的嚴厲處罰。1967年8月,三家報紙因刊登呼籲香港同胞反抗鎮壓的文章,被港英當局以刊發欺詐性、煽動性文章為由封禁6個月,報社所有者和印刷商被判入獄三年。港英當局實行特務統治,利用英軍情報機構、警務處政治部對華人進行監視,對心向祖國、與中國內地聯繫緊密的社會團體和民眾,採取各種手段打擊壓制。
港英當局對華人實行種族歧視,實施嚴刑峻法,長期使用笞刑、絞刑等酷刑;實行「華洋分治」,長期對華人實施宵禁,要求華人晚上外出須持警司簽發的夜晚通行證,違者處以罰款、拘役、鞭笞、戴枷示眾,甚至可被當場擊斃;除舉行宗教儀式和逢年過節外,華人未經批准不得舉行公眾集會;規定若干主要地段只可建設歐式房屋,禁止華人遷入;長期禁止華人進入某些場所,不准華人與英國人共用一些公共設施。在司法裁判中,華人備遭歧視,同罪不同罰,常被重判重罰。港英當局禁止愛國師生懸掛中國國旗、唱中國國歌,強行關閉愛國學校,解散愛國團體,遞解愛國人士出境,武力鎮壓抗議活動,拘捕愛國群眾,槍殺示威工人,製造白色恐怖。
華人長期被排斥在港英當局管治架構之外,不能參政議政。1880年才有第一位華人被委任為立法局非官守議員,1926年才有第一位華人被委任為行政局非官守議員,1948年才有第一位華人擔任政務官,1957年才有第一位華人擔任警司,1989年才有第一位華人擔任警務處處長,而律政司一直到1997年香港政權交接前最後時刻仍由英國人掌控。
(二)英國政府屢次禁止在香港進行民主改革
編輯面對香港社會不斷提出的民主訴求,英國政府一概予以拒絕或者置之不理。在很長一段時期,香港社會不斷有人提出設立市議會,或者改組立法局、在立法局設立民選議席,還有要求實行地方自治等,均被英國政府拒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國際殖民體系迅速瓦解、民主運動風起雲湧的情況下,1946年時任總督迫於社會壓力向英國政府建議設立民選市議會、改革地方行政,英國政府仍然拒絕接受。1976年5月20日,英國政府在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通過提出保留的方式,明確排除公約關於定期選舉的規定在香港適用。可見,英國殖民統治者不會允許在其統治香港的時候出現民主的元素。
(三)英國在殖民統治末期急速推進「政制改革」別有用心
編輯1979年3月,時任香港總督訪京了解到中國政府將收回香港的堅定立場。英國政府於是立即改變其過往在香港發展民主問題上的反對態度,迅速着手布局「政制改革」,大幅引入和擴大選舉,在很短時間內區議會和立法局議席均從全部委任驟變為大部分由選舉產生。特別是1992年10月,末任總督剛上任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相銜接的原則、違反中英雙方已經達成的協議和諒解,拋出所謂的「政改方案」,並不顧中方堅決反對,強行實施。
英國自身在確立議會制政體後,其選舉制度經歷數百年漫長的演進和變遷過程。然而,在其殖民統治香港的最後階段如此急切地加速推進「政制改革」,完全是別有用心的政治操弄。作為所謂「光榮撤退」部署的一部分,英國政府以打造英式代議制為幌子,企圖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阻礙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並實行有效管治,延續英國對香港回歸後的政治影響。
英國殖民統治的罪惡及其屢次拒絕在香港發展民主的事實,無論怎樣掩飾也改變不了。英國殖民統治不但沒有給香港帶來任何真正的民主,反而為香港回歸祖國後民主的發展埋下了禍根。
二、回歸祖國開啟了香港民主的新紀元
編輯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國政府決定收回香港,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由此擘畫了香港回歸後民主發展的藍圖,開啟了「一國兩制」下香港民主的新紀元。
(一)中國的國體政體決定了香港回歸後必然實行民主
編輯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監察、審判、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充分體現民主原則。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其政權的組織與運行必然同樣遵循民主原則,實行民主制度;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設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主制度。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形成了解決香港問題的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注1),系統規劃了香港回歸後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對外事務等各方面的政策和制度框架,成為「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內容。其中第四條明確香港回歸後「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主要官員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這包含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民主安排。實行「港人治港」、主要官員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這是在英國殖民統治下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二)中國政府堅定維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展民主的既定立場
編輯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其核心內容是確認中國政府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英國政府同日將香港交還給中國,並對過渡期作出安排。該聲明旨在解決英國把香港交還給中國的問題,而非解決香港回歸中國後實行什麼政治體制包括選舉制度的問題。其中第三條第四項申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附件一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這兩處表述是《中英聯合聲明》涉及香港選舉問題的全部內容,根本沒有「普選」「民主」的字眼。
香港回歸後實行什麼樣的政治體制包括選舉制度完全是中國內政。中國政府在制定基本法的過程中,從國家全局和香港長遠發展着眼,主動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最終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那種聲稱「雙普選」是英國為香港爭取來的說法,完全違背歷史事實。至於所謂中國政府「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說法,不僅罔顧事實,更是對中國的污衊抹黑。相反,英方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單方面改變對華政策,處心積慮策劃和實施了一連串違反聲明精神和中英雙方有關協議、共識的行動,包括「兩局共識」「居英權計劃」「人權法案」「政改方案」以及大規模修改香港原有法律等等。2020年7月以來,英方出台關於香港居民申領英國國民(海外)(BNO)簽證的新政策,推出所謂BNO合資格者移民英國的新路徑,再次公然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原則精神和兩國有關諒解共識。
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治理香港的憲製法律依據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無權對香港事務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那些打着「民主」的幌子,以所謂「監督」《中英聯合聲明》實施為藉口,動輒通過本國立法和單邊制裁干涉中國香港事務的行徑,既是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準則的肆意踐踏,也是對「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事實的蓄意歪曲,更是對香港民主發展的粗暴干擾和破壞。
(三)憲法和基本法全面構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制度
編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政府建立和發展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制度的憲制權力和責任。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1985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7月1日,由59名內地和香港各界代表性人士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正式成立並開始工作。在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參與下,該委員會歷時四年零八個月完成了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基本法,以國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將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制度化、法律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憲制性法律依據,也明確了中央政府主導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的憲制責任。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賦予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以及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監督權。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包括設立特別行政區、決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組建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對特別行政區立法的備案審查、修改和解釋基本法等方面的憲制權力。其中就包括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什麼樣民主制度的權力。
——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制度的主要內容及未來發展的路徑和原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制度的核心內容及其發展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基本法原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別規定了香港回歸後前十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以及2007年以後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1990年4月4日與基本法同時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了具體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中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這進一步闡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所應當遵循的原則。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指明了「雙普選」的方向。
——基本法貫徹了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原則。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組成。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些規定體現了鄧小平同志強調的「相信香港的中國人能夠治理好香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的精神,明確了「港人治港」的界線和標準。實行「一國兩制」下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由愛國的香港人治理香港,這是香港最大的民主。
——基本法賦予了香港居民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基本法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依法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種民主開放程度世所罕見。
(四)中國政府排除干擾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
編輯——爭取實現立法機關「直通車」安排。為實現香港平穩過渡和政權順利交接,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制度在回歸之時就能有效運作,中國政府經與英國政府協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了特殊安排: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如符合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和基本法的規定,經確認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這就是「直通車」安排。但是,港英當局1992年10月單方面拋出關於1994/1995年選舉安排的「三違反」「政改方案」。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並以最大的誠意和耐心與英國政府就有關選舉安排進行了17輪談判。英方一意孤行、蓄意對抗,談判最終破裂,「直通車」安排未能實現。需要指出的是,中國政府對港英當局管治末期所作的單方面「政改方案」並不是簡單推倒,而是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發展香港民主的原則,作了實事求是的處理,順應了香港居民合理的民主願望。這再次說明中國政府對香港民主的發展從來都秉持積極態度,反對的是英方背信棄義、包藏禍心的行徑。
——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臨時立法會。根據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的相關決定,全國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於1996年10月5日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11月2日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推選委員會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來自不同階層、界別和方面,具有廣泛代表性。1996年12月11日,推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出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選舉,投下自己神聖的選票,選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並於12月16日獲得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是香港歷史上第一次由港人自己選舉產生本地首長,也是第一次由本地中國公民擔任這一重要職務。
在「直通車」安排被英國政府單方面破壞後,為了避免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時出現立法機關空缺的局面,1996年3月24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通過《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規定臨時立法會於第一任行政長官產生之後組成並開始工作,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為止。1996年10月5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1996年12月21日,推選委員會從130名候選人中選舉產生60名臨時立法會議員。
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結束了英國對香港一個半世紀的殖民統治,香港同胞從此成為祖國這塊土地上真正的主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和第一屆政府宣誓就職,標誌着國家根據「一國兩制」方針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的民主制度開始全面運行。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由此寫下嶄新而光輝的一頁!
事實充分說明,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制度的設計者、創立者、維護者和推進者。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不僅創造性地提出了「一國兩制」偉大構想,構建了「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而且創造性地建立了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制定了保障、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制度的有關法律,開啟了史無前例的「港人治港」實踐。沒有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沒有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香港民眾福祉的深切關懷,沒有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一國兩制」初心使命的堅守,就沒有香港民主制度的建立,也就沒有香港民主的實踐。
三、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向前發展
編輯香港回歸祖國後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央政府堅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有序發展民主。
按照基本法原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2002年選舉產生了第二任行政長官,1998年、2000年、2004年分別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立法會,民主成分不斷增加,基本法規定的香港回歸後前十年的選舉安排得到全面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得以成功實踐。
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4·6解釋」),明確2007年以後如需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修改應遵循的法定程序,為香港回歸十年後上述兩個產生辦法進一步擴大民主成分,直至實現「雙普選」,提供了操作性程序。中央政府按照這一程序為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向前發展作出三次重大努力。
(一)第一次努力:批准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修改
編輯根據「4·6解釋」,2004年4月15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反映了多數香港居民希望增加兩個產生辦法民主成分的意願,也反映了部分人要求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聲音。
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徵詢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於2004年4月26日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4·26決定」)。該決定指出,香港實行民主選舉的時間不長,香港社會各界對兩個產生辦法如何修改又存在較大分歧。在此情況下,實現「雙普選」的條件還不具備。鑒此,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和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此前提下可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對兩個產生辦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4·26決定」既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又為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留下空間。這是中央政府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的第一次重大努力。
2005年10月19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4·26決定」,提出了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該方案擴大了民主成分,得到多數居民的支持。但是,2005年12月21日,立法會中自稱「民主派」的議員在表決時對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相關議案投下反對票,致使該方案未能在立法會獲得法定的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和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只能沿用原有辦法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年後面臨的民主向前發展的第一次機遇就此喪失。這完全是反中亂港勢力蓄意對抗、漫天要價、竭力阻撓的結果。
(二)第二次努力:為實現普選目標定下時間表
編輯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產生後,香港社會希望儘早明確普選的時間表以及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2007年12月12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政製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12·29決定」)。根據該決定,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此之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對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特別是明確實現「雙普選」的時間表,把實行普選的時間節點確定在2017年這個「五十年不變」中期的前半段,充分彰顯了中央政府落實基本法關於最終達至「雙普選」目標的誠意。這是中央政府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向前發展的第二次重大努力。
根據該決定,2010年4月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了關於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並在6月7日以議案的方式提交立法會。其重點是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人數由800人增至1200人,立法會議席由60席增至70席。2010年6月24日及25日,立法會分別通過關於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訂。2010年7月28日,行政長官同意這兩個修訂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2010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予以批准和備案。2012年3月和9月,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按照新的辦法選舉產生。這次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進一步增加了民主成分,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問題上的積極態度。
(三)第三次努力:為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繪製路線圖
編輯隨着2017年臨近,香港社會希望儘快明確第五任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廣泛徵求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8·31決定」)。該決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香港多數居民的意願,重申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明確了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在行政長官普選以後,立法會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中央政府依法履行憲制責任,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擬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指明了方向、確定了原則。這是中央政府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向前發展的第三次重大努力。
但是,香港所謂的「民主派」繼續頑固堅持對抗思維,罔顧基本法有關規定,極力攻擊「8·31決定」,拒絕接受特別行政區政府據此提出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反而提出公然違反基本法的所謂「公民提名」方案。2014年9月28日,他們發動蓄謀已久的非法「占領中環」運動,持續長達79天,企圖以所謂「公民抗命」方式逼迫中央政府收回「8·31決定」,進而實施港版「顏色革命」。在依法處置「占領中環」事件後,2015年6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有關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提交立法會表決。自稱「民主派」的那些議員集體投下反對票,致使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的目標未能如期實現。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不得不沿用上一任的選舉辦法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再次遭遇挫折,仍然是反中亂港勢力逆歷史潮流而動、極力阻撓的結果。
儘管一再遇到干擾和阻撓,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的立場從未動搖,努力從未停止。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至2017年,依法舉行了四次行政長官選舉和六次立法會選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民主成分持續增加。香港全體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得到充分保障,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不僅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治理,還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大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36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香港現有5600多位人士擔任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其中超過200位擔任全國政協委員。還有許多香港人士在中央和地方的機構、團體擔任領導或顧問等職務。中央政府還支持和協助香港專業人士和優秀青年在國際組織任職,參與國際治理。任何不抱偏見的人都能看到,香港回歸後,全體居民的政治參與渠道和空間大大拓展,享有的民主權利前所未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取得了全方位的重大成就。
四、反中亂港勢力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
編輯近年來,隨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外部敵對勢力牽制、遏制中國發展的行徑愈演愈烈,「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的內外環境日趨複雜,圍繞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的鬥爭更加激烈。反中亂港勢力不斷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以奪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實施「顏色革命」為目的,通過特別行政區選舉平台和立法會、區議會等議事平台,利用有關公職人員身份,肆無忌憚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衝擊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破壞香港法治,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各種活動,企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引入歧途,嚴重破壞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進一步發展民主的社會環境。
(一)衝擊憲制秩序,危害國家安全
編輯——反中亂港勢力公然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他們拒不承認國家憲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故意割裂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他們妄稱《中英聯合聲明》是香港回歸後新憲制的法律基礎,刻意抬高英國撤離前匆忙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企圖以此架空基本法。他們以各種名目推動非法「公投」,甚至以所謂「全民制憲」為參選綱領,圖謀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
他們不惜以製造社會動亂的方式抗拒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否認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的主導權和決定權,挑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和解釋的權威。
他們公然倒掛、撕扯、踩踏、焚燒國旗,污損國徽,撕毀和焚燒基本法文本,阻撓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致使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至今未能完成,《國歌條例》歷時一年半才在立法會獲得通過。
——反中亂港勢力大肆從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他們公然鼓吹「香港獨立」「民族自決」,在香港社會各層面特別是青少年群體中傳播「港獨」「反中」「反共」理念,惡毒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為在香港進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製造理論和輿論。
他們成立名目繁多的「港獨」和激進分離組織,打着「港獨」等旗號參選立法會和區議會,並在當選後利用公職人員身份繼續鼓吹「港獨」,從事分裂、顛覆活動。2016年10月12日,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有候任議員公然展示「香港不是中國」等「港獨」橫幅,以粗鄙話語和肢體語言瘋狂侮辱國家和民族。他們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叫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暴力衝擊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2019年7月1日,他們暴力攻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大樓,在主席台展示港英旗幟,大肆毀壞立法會設施設備,上演極其醜陋的一幕。
他們無視2020年6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啟動後,非法組織所謂「初選」,策劃實施「真攬炒十步曲」計劃(注2),妄圖操控立法會選舉,並在控制立法會後通過否決政府一切議案、法案的方式逼迫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製造憲制危機,進而顛覆國家政權。
——他們與外部敵對勢力勾結,甘當反華「急先鋒」「馬前卒」。其頭面人物頻頻竄訪外國,肆意抹黑、攻擊國家,乞求外國對國家、對香港實施制裁。有人甘當外國政治代理人,宣稱要「為美國而戰」;有人公開發表文章,煽動要把「一國兩制」下的香港變成植入中國的「屠城木馬」,關鍵時刻打開暗門,促使中國「變天」。
外部敵對勢力充當「顏色革命」的幕後黑手,對香港事務的干預日益加劇,對中國國家安全的威脅越來越嚴重。他們從幕後走到台前,官方高規格接見反中亂港頭面人物,為其撐腰打氣;以立法、行政等方式並通過駐港機構、非政府組織等明目張胆為反中亂港分子提供保護傘、輸送資金、提供培訓;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官員進行粗暴「制裁」,等等。這些,充分暴露出外部敵對勢力把香港作為「棋子」牽制、遏制中國發展的圖謀。
(二)破壞法治根基,製造社會仇恨
編輯——反中亂港勢力煽動、教唆、組織、實施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活動。他們到處鼓吹「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等謬論,煽動民眾以「行為不正義」達成「目的正義」。在2014年非法「占領中環」、2016年「旺角暴亂」和2019年「修例風波」中,他們策劃、組織、實施了一系列嚴重違法活動,一次又一次重創香港法治和社會秩序。
他們美化和煽動暴力,宣稱「暴力是解決香港政治問題的選項」「留案底令人生變得更精彩」。他們教唆、煽動、裹挾青年學生從事違法活動,致使青少年學生成為非法「占領中環」和「修例風波」的主要參與群體。反中亂港勢力荼毒廣大青少年,傷天害理,禍害深重。
——反中亂港勢力大肆進行暴力和恐怖活動。在「修例風波」中,他們肆意設障堵路,損毀交通設施,癱瘓機場運作。嚴重時香港鐵路公司有超過90%、共計147個車站遭到損壞,作為香港交通要道的紅磡海底隧道被迫關閉,作為亞太航空樞紐的香港國際機場陷入癱瘓。多項政府公共服務受阻,大中小學和幼兒園被迫長時間停課,多所大學校園被非法「占領」,眾多商業場所無法營業,逾1200間店鋪和多家銀行的服務設施被損毀。
他們對持不同意見者進行無差別攻擊,極盡卑鄙之能事。有記者在機場被非法禁錮圍攻虐打數小時,有路人因勸阻示威者被潑油火燒,有清潔工被磚頭砸中身亡,甚至有議員的祖墳在光天化日之下遭人損毀。
——反中亂港勢力挑動兩地對立,毒化社會環境。他們煽動港人仇恨中國共產黨、仇恨國家、仇恨內地民眾。他們通過誘導性民調刻意渲染身份認同問題,把「香港人」和「中國人」對立起來。他們製造和放大香港與內地民眾往來中出現的個別摩擦,滋擾、侮辱、攻擊內地旅客。
他們惡毒攻擊行政長官和政府官員,煽動反政府情緒。在「修例風波」中,他們更是將矛頭指向維護秩序的警隊和制止其違法活動的人士,「起底」警察和有關人士的家庭信息,霸凌詛咒警察子女。有警察被咬斷手指,被鐵箭刺傷,甚至被利刃割頸,種種極端、恐怖行徑觸目驚心,令人髮指。
(三)妨礙政府施政,拖累經濟民生
編輯——反中亂港勢力阻撓破壞政府施政,擾亂管治秩序。他們通過在立法會頻頻提出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議員修正案、採取無休止點算會議人數等手法瘋狂「拉布」(注3),致使許多利港利民的重大經濟民生政策無法推行。他們濫用調查權、傳召權和質詢權,提出違法的不信任動議,對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肆意侮辱。成立創新科技局對香港長遠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但有關議案被嚴重惡意拖延,歷時3年才最終在立法會獲得通過。第六屆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在2019至2020立法年度停擺長達8個多月,多達14個法案不能及時審議,超過80部附屬法例在期限屆滿前得不到處理,一些本可惠及香港廣大居民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民生法案不能及時通過。
——反中亂港議員用各種手法擾亂立法會和區議會正常運作。2018年4月24日,在立法會會議期間,一名議員公然暴力搶走政府工作人員的手機(注4)。2019年10月16日,多名議員在行政長官宣讀施政報告時用具有傷害性的強光照射行政長官,致使其無法正常發表報告(注5)。2020年5月28日和6月4日,一名議員兩次向立法會主席及他人潑灑惡臭有害液體。這些惡行不僅嚴重違反法律,而且嚴重擾亂立法會運作,破壞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導致政府施政舉步維艱。
他們不斷僭越區議會的法定職能,濫用職權,將區議會變成宣揚「港獨」、進行顛覆破壞活動的平台,使區議會成為香港社會一大亂源。
(四)歪曲民主內涵,阻撓民主進程
編輯——反中亂港勢力偷梁換柱,炮製種種「民主」謬論。他們誤導香港社會將特別行政區地方屬性的民主簡單等同於一個國家的民主,並以是否有利於其上台掌權為標準,標籤所謂「真民主」「假民主」,顛倒黑白,混淆是非。在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他們炮製所謂「國際標準」的「真普選」,提出各種違反基本法的無理主張,惡意詆毀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動民主發展所作的各種努力。
——反中亂港勢力衝擊選舉秩序,破壞選舉公平。在2019年11月舉行的第六屆區議會選舉中,他們使用暴力手段脅迫、恐嚇、攻擊愛國愛港參選人和選民,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刺其他參選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披露,這次區議會選舉接獲的投訴激增,其中涉及刑事毀壞、暴力行為、恐嚇的投訴高達1000多宗。
——反中亂港勢力一再阻撓循序漸進發展民主。他們罔顧民意,在立法會兩次否決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擴大民主成分的選舉方案。如果沒有他們的阻撓破壞,香港原本可以在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2020年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他們不僅是導致香港普選無法如期實現的歷史罪人,也從根本上破壞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展民主的社會環境,破壞了中央政府與香港社會的政治互信。
事實一再表明,反中亂港勢力及其背後的外部敵對勢力是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的罪魁禍首,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魁禍首,是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罪魁禍首,也是阻礙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向前發展的罪魁禍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發展之所以窒礙難行,香港本地反中亂港勢力是站在前台的直接破壞者,外部敵對勢力是躲在幕後的操盤手,眾多青少年是受害者,最終一切不利後果則由全體港人承擔。
2019年「修例風波」和區議會選舉亂象,充分暴露出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和漏洞。最突出的一點是安全性嚴重不足,使得反中亂港勢力很容易通過選舉進入特別行政區的政權組織和治理架構,使得外部敵對勢力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干預香港事務,進而為他們對中國內地進行滲透、顛覆活動提供機會。任何地方的民主發展都不能以損害國家安全為代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制度特別是選舉制度,是依法治港、撥亂反正的必要之舉,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確保香港民主在正確軌道上向前發展的固本之基。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重回正軌
編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修例風波」對國家安全、香港法治、經濟社會穩定造成的嚴重危害令人痛心、發人深省。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必須「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完善特別行政區同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別行政區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絕不容忍任何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絕不容忍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中央政府審時度勢,果斷決策,採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標本兼治,撥亂反正,引領和推動香港局勢和民主發展重回正軌。
(一)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為民主發展提供基本條件
編輯維護國家安全是國家的頭等大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對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提出原則要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並決定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日刊憲公布實施。該法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及其處罰作出了規定,建立健全了國家和特別行政區兩個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並從國家安全的角度進一步明確了參選或者就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的資格和條件。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築牢了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屏障,有力打擊了「港獨」激進勢力的囂張氣焰,對香港迅速止暴制亂、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實現由亂到治的歷史性轉折發揮了關鍵作用,是「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任何民主都是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範圍內的民主,必須以維護本國國家安全為基本前提條件。如果國家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就不可能有正常、真正的民主。切實防範、制止、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僅是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繼續推動香港民主正常發展的需要。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重新回到正確軌道創造了基本條件。
(二)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參選、任職和就職宣誓等規矩
編輯早在2016年11月7日,針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時發生嚴重侮辱國家和民族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闡明了「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明確了依法宣誓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責任,為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定下了規矩,為阻止反中亂港勢力通過選舉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架構加固了法律屏障。
2020年8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報請國務院提出的有關議案,就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推遲第七屆立法會選舉而出現的立法機關空缺問題,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明確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為解決由此引發的個別議員延任資格爭議,2020年1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明確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這進一步明確了就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資格,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
(三)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
編輯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完善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全票通過新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3月31日起實施。原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及其修正案不再施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隨即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上述決定和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訂。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了涵蓋8項主體法例和24項附屬法例的有關本地法律修訂法案。2021年5月2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標誌着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工作順利完成。
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體現了以下五項重要原則:第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決反對外來干涉,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第二,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第三,堅持依法治港,堅決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堅決維護法治權威,任何違反法律、破壞法治的行為都必須依法予以追究。第四,增強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的代表性,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維護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第五,強化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有效配合,提高治理效能,減少政治爭拗和內耗。
這次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主要有三個方面內容。
第一,重新構建選舉委員會,擴大規模、增加界別、優化分組、完善職能。一是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由原來的1200人擴大到1500人,組成由原來的四大界別擴大為五大界別,每個界別300人。增加了第五界別「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二是明確規定了選舉委員會五大界別共40個界別分組的劃分、名額分配以及產生方式,調整優化了有關界別分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繼續沿用原來的三種方式,即當然委員、由提名產生的委員和由選舉產生的委員。三是完善和擴大了選舉委員會的職能,保留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人選的職能,恢復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部分立法會議員的職能,增加選舉委員會參與提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職能。重新構建的選舉委員會覆蓋面更廣、代表性更強,社會各界參與更加均衡,更能體現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更加符合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化、多元化、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的特點,也更加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和實際情況。
第二,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基本保留原來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在提名機制等方面有所調整,以確保行政長官必須由中央政府信任的、堅定的愛國者擔任。重點改革立法會選舉制度,更好地平衡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界別利益和地區利益。立法會議員人數由70席增加至90席;由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界別選舉和分區直接選舉分別產生40名、30名和20名議員;同時對立法會選舉的提名、選民資格、選舉方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完善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參加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全面落實,堅決把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之外。
2021年9月19日,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完善選舉制度之後舉行的首場重大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選舉成功舉行。2021年12月19日,第七屆立法會選舉舉行,選舉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安全、廉潔,充分展現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實踐的新氣象。
實踐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新的民主選舉制度具有鮮明的特點和優越性。第一,具有廣泛代表性。新選舉制度吸引了眾多來自不同背景的人士參選,「五光十色」、多元多樣前所未有,既有商界、學界、專業界精英,又有來自社會基層的勞工、職員、中小企業經營者代表;既有土生土長的香港人,又有從內地和台灣到香港生活工作的居民、加入中國籍的外國居民;既有經驗豐富的資深參政者,又有充滿活力和創新精神的新一代年輕人。居住公屋和「劏房」的人士、巴士車長、註冊電工等成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這在香港的過去是根本不可能的。
第二,具有政治包容性。選舉不是「單聲道」,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來自不同政治團體、政治派別,代表不同的政治光譜,持有不同的政治理念和抱負。多名持有不同政見和主張的人士,都獲得提名參選,體現了新選舉制度的最大開放包容。在愛國愛港旗幟下,新選舉制度最大程度拉長了包容多樣的半徑,畫出了「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香港同胞奔向美好生活這個符合香港根本利益的最大同心圓。
第三,具有均衡參與性。新的選舉制度將立法會議席分為三大板塊,組成結構得到優化,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均有代表參與立法機關,從而確保了政治參與的均衡度,兼顧了香港社會各階層和各界別的不同利益,特別是在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同時,更好地代表了香港的整體利益,保護了各界別利益和地區利益,更能全面反映民意,更加符合香港實際。
第四,具有公平競爭性。這次立法會選舉,全部90個席位都有競爭,沒有任何人自動當選。這是香港回歸以來從未有過的。新選舉制度使得競選活動更加理性、公平、有序,更加注重民生和發展議題,更加注重參選人的能力和素質展示。所有候選人在同一個平台上競爭,通過比專長、比政綱、比理念、比擔當、比貢獻等方式,積極爭取選民支持。香港過去很長一段時期,盲目從形式上追求西方式民主,實際上帶給香港的並不是真正的民主,而是分化惡鬥、社會失序、經濟失衡、管治失效,香港居民並沒有真正享受到原汁原味的民主。新選舉制度使選舉回歸良性、理性、平等、乾淨競爭,真正體現選舉的本意,真正為香港人謀實惠、謀福祉。
顯而易見,完善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全面準確貫徹了「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既堅持「一國」原則,又尊重「兩制」差異;既充分體現「愛國者治港」原則要求,修補了選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又做到了包容開放;既保證廣泛參與,又體現均衡參與;既發展選舉民主,又加強協商民主;既維護了政權安全,又有利於提高治理效能;既有利於促進良政善治,又有利於維護和實現香港廣大居民的民主權利。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制度的優化提升和與時俱進,並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長遠健康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實現「雙普選」目標創造了有利條件。
根據中國憲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重大人事權和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擁有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方針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批准《中英聯合聲明》、起草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處理過渡期各種複雜政治法律問題以及解決回歸後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出現的各種新問題、新挑戰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憲制責任,及時作出一系列重要決定,制定香港國安法,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止暴制亂、由亂到治,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重回正軌,對全面準確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央政府為發展和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制度所付出的各種努力,都是為了「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為了讓全體香港居民更好地行使民主權利,為了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中央政府永遠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堅定的主導者、支持者和推動者,是全體香港居民根本利益的守護者。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前景光明
編輯「一國兩制」不僅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並且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的根本保障。經過二十多年的探索實踐,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在「一國兩制」下發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認識更深刻,方向更明確,思路更清晰,信心更堅定,步伐更穩健。
(一)「一國兩制」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編輯中國共產黨是「一國兩制」方針和事業的創立者、領導者。「一國兩制」作為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政策,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一直被中國共產黨歷次全國代表大會和重要會議所確認,並被載入所有重要文件、文獻當中,還被鄭重載入中國憲法,並通過香港基本法予以制度化、法律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就香港問題所通過的一系列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也都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執行了「一國兩制」方針。
2021年11月11日,中共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把「一國兩制」事業作為黨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中國共產黨關於重大歷史問題的決議首次載入港澳問題和「一國兩制」內容。新時代推進「一國兩制」事業,必須繼續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落實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特別行政區社會大局穩定,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要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特別行政區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要毫不動搖地堅信篤行,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這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準確把握「一國」和「兩制」的關係,堅持「一國兩制」實踐正確方向。堅持「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在「一國」之內的基本邏輯。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與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並行不悖,但主次關係不能顛倒。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憲法確定的國家憲制秩序的核心,是國家憲法制度的靈魂,在特別行政區必須得到切實尊重和維護。必須牢固樹立「一國」意識,堅守「一國」底線,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敵對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一國」底線越牢,「兩制」空間越大。
——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堅持依法治港。必須鞏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憲制基礎,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把憲法和基本法作為處理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最高準則。鞏固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的憲制地位,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確保基本法的各項規定得到落實,基本法的權威得到有效維護。
——正確處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特別行政區享有法定的高度自治權。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向中央政府負責,執行中央政府依法發出的指令;在行使高度自治權的時候,必須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不能以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為由,排斥和對抗中央政府依法行使有關權力。中央政府各部門和各地方要切實尊重和保障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干預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堅持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作為。全力支持行政長官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支持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法履職,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團結帶領全社會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堅定不移守護法治、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包容共濟促進和諧。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積極回應社會發展新要求和廣大居民新期待,着力破解影響香港經濟社會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深層次矛盾和突出問題,不斷提高施政能力和管治水平,實現良政善治。
——促進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支持香港同各國各地區開展廣泛交流合作。支持香港對接國家發展戰略,參與、助力國家全面開放和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參與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打造共建「一帶一路」功能平台,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支持香港繼續保持單獨關稅區和自由港地位,加強與各國各地區的交流合作,鞏固和提升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和國際航空樞紐地位,強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及風險管理中心功能,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以及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
中國政府在提出「一國兩制」方針之初,就十分重視保護各國投資者在香港的合法利益,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英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經濟關係,英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合法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進一步對此作出具體規定,對世界各國、各地區投資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合法權益予以全面平等保護。中國政府願意與各國共享香港國際金融經貿平台,分享中國改革開放帶來的紅利。
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堅守「一國兩制」的初心使命堅定不移,建設符合香港實際優質民主的決心也堅定不移。
(二)堅決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編輯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繼續推動香港民主發展,必須堅決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這是事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事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原則。愛國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愛國者治國是世界各國的政治通例。「港人治港」就是由愛國的港人來治理香港。這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實踐的本質要求。在新的形勢下發展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必須全面貫徹「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所有治港者都是愛國者,確保反中亂港分子一個也不能進入特別行政區的治理架構,堅決防範香港管治權被反中亂港勢力及其背後的外部敵對勢力所攫取,確保特別行政區政權安全。
愛國者的標準是客觀的、清晰的,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在香港已經回歸祖國、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之後,就是要求愛國者必須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尊重和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任何香港居民,只要秉持愛國愛港立場,不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繁榮穩定的活動,都可以依法參與香港的選舉和治理;只有那些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人,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的人,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人,才沒有治港者的資格。
強調「愛國者治港」,不意味着不允許持不同政見或主張者存在,也不意味着壓制批評政府的聲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具有充分包容不同政見和不同政治派別的空間,不存在「清一色」的問題,而是在愛國愛港旗幟下實現最廣泛的團結,不斷擴大團結面,增強包容性,建構最廣泛的「一國兩制」統一戰線。
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不斷健全選拔和培養愛國愛港治理人才的長效機制,選賢任能,形成人才輩出的良好局面。
(三)堅定走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
編輯世界上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民主標準,也不存在統一的民主模式。只有符合自身實際、能夠解決自身問題的民主才是好民主。近年來一些國家和地區出現的社會政治危機及種種亂象昭示人們,世界上沒有絕對完美的民主制度。不顧自身實際情況,盲目照搬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主制度,往往給本國本地區人民帶來動亂和災難。
「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和實際情況決定了其政治體制的基本屬性是一種地方政治體制,因此其民主制度不應照搬任何其他地方的模式,必須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切合香港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歷史等條件,探索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發展道路。
——堅持中央主導,依法循序漸進。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什麼樣的民主制度,事關國家主權安全,事關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事關香港的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中央對此擁有主導權和決定權。只有堅持中央主導,香港民主才能健康發展。中央依法行使憲制權力,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作出修改完善,合憲合法、合情合理。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的正道。任何民主的發展都要循序漸進,不可能一蹴而就。「循序漸進」的「進」不應只追求民主「量」的增加,更應強調民主「質」的提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發展必須在中央主導下依法有序推進,建設優質民主。
——鞏固憲制秩序,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必須鞏固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體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憲制地位,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前提。國家不安全,香港難安寧,民主也就無從談起。二十多年來香港民主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實質不是要不要民主的問題,而是要不要維護「一國」原則的問題,是分裂與反分裂、顛覆與反顛覆、干預與反干預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必須把維護國家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消除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隱患和風險。
——落實行政主導,致力良政善治。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發展,必須有利於落實行政主導,強化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權威,提高施政效能。在立法會要形成穩定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強大力量,破解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長期對立、立法會內部長期對抗的困局,使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各界能夠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不斷增強香港在激烈競爭中的優勢。
——體現均衡參與,保持多元開放。「一國兩制」下香港將長期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發展必須有利於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發展,依法保障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形成廣泛的民意代表機制,實現均衡的政治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發展既要有利於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也要有利於香港保持高度對外開放的特色,繼續成為所有以香港為家的中外居民安居樂業的共同家園,成為各國企業家投資興業的沃土。
——堅持法治原則,保障自由人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發展必須堅持法治原則,在憲法和基本法的軌道上推動民主的發展完善。任何偏離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的主張和做法,都違反法治原則,損害法治權威。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發展還應當充分維護憲法和基本法保障的香港居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有利於香港居民依法行使各項權利,享有各種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等。
——豐富民主形式,提升民主質量。民主形式豐富多樣,民主制度並非選舉一途。不能把民主簡單等同於選舉,把選舉簡單等同於直接選舉,把民主進步簡單等同於增加直選議席,而要看有關安排有沒有擴大民意代表性,能不能反映廣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願。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發展,不僅要完善、優化相關選舉制度,還應當積極探索協商、諮詢、聽證、對話等多種民主形式,開拓更多民主渠道,重在提升民主質量,追求實質民主。
——推動經濟發展,增進港人福祉。民主與經濟社會發展要相互促進,良性互動。判斷任何民主優劣成敗的標準,歸根結底要看全體民眾從中是真正受益還是受損。只有能夠不斷增進民眾福祉的民主才是好民主。損害經濟民生的民主不是好民主。中央政府堅定不移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通過建構、實踐符合香港實際的民主制度,更好地促進香港經濟高質量發展,不斷改善民生,增進港人福祉,切實解決香港居民急難愁盼的問題和深層次矛盾,讓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更加公平地惠及全體香港居民,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等中心的地位,從而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確保香港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不僅不掉隊,而且增光添彩,發揮更大作用。香港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也必然為民主的進一步優化提升提供堅實的物質保障。
中央政府將繼續按照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不斷發展和完善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並與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人士一道,為最終實現行政長官和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而共同努力。「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前景光明,民主道路必將越走越寬廣。
結束語
編輯民主是中國人民矢志不渝的追求。中國共產黨一直高舉人民民主的旗幟並為之不懈奮鬥。一百年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經過長期鬥爭和艱辛探索,走出了一條中國式民主道路,占世界約五分之一人口的十四億多中國人民在自己的國家實現了當家作主,中國人民享有廣泛充分、真實具體、有效管用的民主,過上美好生活。中國共產黨堅持人民至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健全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不斷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這為「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發展提供了有力依託。
作為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偉大創舉,「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已經取得巨大成功,顯現出強大生命力和制度韌性。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有信心、有智慧、有能力,既把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管理好、建設好,也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管理好、建設好,並把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的民主建設好、發展好。
香港特別行政區正迎來撥亂反正、由治及興的新階段。隨着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選舉制度的完善,「愛國者治港」的局面將更加穩固,香港的法治和營商環境將更加優良,社會氛圍將更加和諧,長期困擾香港的各類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將更有條件得到有效解決。一個政治民主、法治健全、自由開放、包容和諧、繁榮穩定、胸懷祖國、面向世界的香港必將更好地呈現在世人面前,「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必將取得更大的成功,香港這顆璀璨的明珠必將綻放更加絢麗奪目的光彩!
(注1)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包括:1.中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地區恢復行使主權。2.恢復行使主權後,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3.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法令、條例基本不變。4.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主要官員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原香港政府各部門的公務、警務人員可予以留任。特別行政區各機構也可聘請英國及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5.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保障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自由和宗教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6.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7.保持金融中心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照常流通,自由兌換。8.特別行政區財政保持獨立。9.特別行政區可同英國建立互惠經濟關係。英國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10.特別行政區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簽訂協議。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11.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12.上述方針政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50年不變。
(注2)「攬炒」是粵語詞彙,香港撲克遊戲術語,意為「我要抱着你一起死」,比「同歸於盡」「玉石俱焚」更嚴重。「真攬炒十步曲」是由反中亂港分子炮製出的一個系列行動計劃,旨在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規則的漏洞獲得立法會多數議席和主導權,再通過無差別否決包括政府財政預算案在內的所有政府議案、法案等步驟,癱瘓特別行政區政府運作,逼迫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出重手化解憲制危機,進而招致西方國家介入,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進行政治及經濟制裁,以此實現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注3)拉布(filibuster),特指立法機關議事時議員通過冗長辯論、無限制演講等各種方式拉長辯論時間,阻止議案、法案通過的現象。常見於西方議會中的少數派政黨議員,為達到特定目的以進行馬拉松式演說等方式,拖延時間、癱瘓議程、阻撓投票,最終迫使執政黨或多數派議員作出妥協讓步。自2010年起,香港立法會一些議員惡意濫用《議事規則》,通過毫無意義的反覆點名、發言及糾纏程序問題等方式,阻礙立法會正常議事和運作,致使許多重要的經濟民生法案被拖垮,嚴重妨礙特區政府有效施政,被香港社會稱為「費力把事拖」(「拉布」英文單詞的中文諧音)。
(注4)2018年4月2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在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時,一位反中亂港議員公然搶奪政府女高級行政主任(EO)的手機和文件,之後更是逃跑到男廁所內閱讀、下載及傳送手機內的政府文件到自己郵箱。2019年5月27日,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該議員的行為構成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三罪。
(注5)2019年10月1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到立法會宣讀施政報告,反中亂港議員通過強光燈照射、用投影儀向主席台投射反動口號標語、站在議事桌上竭力喊叫等方式進行阻撓。行政長官只宣讀了半分鐘,就因數次被打斷,場面幾近失控而被迫中斷離場,不得不第一次採用視頻方式宣讀年度施政報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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