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和技術合作工作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經濟和技術合作工作計劃 2017年10月27日於香港 |
本文為2017年經濟和技術合作工作計劃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協議正文 |
一、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第二十八條(經濟和技術合作)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就經濟和技術合作制定本工作計劃。
二、雙方決定在以下領域進行經濟和技術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三十條(機構安排)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三、根據《安排》第二十八條(經濟和技術合作)第四款的規定,凡雙方決定增補及修訂的經濟和技術合作領域或內容,將納入本工作計劃。
四、雙方進行經濟和技術合作的領域如下: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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