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和技術合作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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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第二十八條(經濟和技術合作)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就經濟和技術合作制定本工作計劃。

二、雙方決定在以下領域進行經濟和技術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三十條(機構安排)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三、根據《安排》第二十八條(經濟和技術合作)第四款的規定,凡雙方決定增補及修訂的經濟和技術合作領域或內容,將納入本工作計劃。

四、雙方進行經濟和技術合作的領域如下: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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