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六號實施)令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六號實施)令 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總督 有效期:1967年10月24日—(待查)(不含本日) |
根據香港法例241章《緊急條例》附屬的《緊急措施(主要)規則》頒令。錄自華僑日報1969年《香港年鑑》。 |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六號實施)令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十月廿四日署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一三七條授權頒佈下開命令。
一、本令名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六號實施)令。
二、本令在政府公報刊佈後,附表所列各條規則即付諸實施。
附表:規則第八十八條——關於刑事案不公開審訊及不透露證人身份。規則第一三六條甲——關於改正地方法院條例加強法院判處若干罪案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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