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滬公楊(控)社戒決字〔2024〕00003號社區戒毒決定書
違法行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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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查明�2024年9月3日12時許,在上海市�,被查獲犯有吸毒的違法行為。2024年9月4日,經上海康平醫院認定,存在服用右美沙芬成分成癮 ,以上事實有 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書證、鑑定意見和檢查筆錄 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責令違法行為人接受社區戒毒三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社區戒毒執行地報到,否則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過程中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執行地社區名稱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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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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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聯交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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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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