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沪公杨(控)社戒决字〔2024〕00003号社区戒毒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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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2024年9月3日12时许,在上海市�,被查获犯有吸毒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4日,经上海康平医院认定,存在服用右美沙芬成分成瘾 ,以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鉴定意见和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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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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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联交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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