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4)滬0115民初38294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4)滬0115民初38294號

2024年7月29日

原告:上海米哈遊影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700號83幢1樓103單元。

法定代表人:於晨曦,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易智新,北京安傑世澤(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偲傑,北京安傑世澤(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昭良,上海格聯(臨港新片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米哈遊影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哈遊影鐵公司)訴被告███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本院於2024年4月23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24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米哈遊影鐵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易智新、張偲傑,被告███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昭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米哈遊影鐵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經營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50萬元;3.被告███在《人民法院報》或「米游社」APP上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帶來的負面影響。

事實與理由:《崩壞:星穹鐵道》遊戲(以下簡稱涉案遊戲)是原告關聯公司上海米哈遊海淵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哈遊海淵城公司)開發、設計的一款銀河冒險策略遊戲,於2023年4月26日正式上線。米哈遊海淵城公司就涉案遊戲軟件及涉案遊戲中相關角色形象、服裝、遊戲場景地圖等向國家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原告負責運營涉案遊戲。米哈遊海淵城公司向原告出具《知識產權許可及維權授權協議》,授權原告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涉案遊戲相關著作權,享有關於遊戲的競爭性權益,還享有針對侵害涉案遊戲相關權益的行為以自己名義單獨提起維權訴訟的權利。涉案遊戲在全球市場的火爆,引得國內主流媒體對其進行了大量宣傳報道。涉案遊戲還獲得了多項榮譽、獎項,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影響力和經濟價值。

米哈遊海淵城公司持續開發、設計了涉案遊戲1.6-2.2版本的相關遊戲角色形象、技能等遊戲內容。為完成上述版本上市前的測試,原告及其關聯公司公開招募了包括被告███在內的多名玩家參加遊戲內測。考慮到遊戲內測時相應版本的內容尚未公開發布且在不斷調整中,測試內容的泄露可能會造成部分玩家對後續正式版本內容的誤解和新鮮感的喪失,破壞玩家對於更新版本遊戲的體驗。因此,參與測試的玩家均被要求對測試內容完全保密。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間,被告先後8次前往指定遊戲測試機房參與遊戲測試,測試內容涉及「知更鳥」「黃泉」「砂金」「加拉赫」「雪衣」「花火」「黑天鵝」遊戲角色的各種技能、畫面。測試期間,被告通過自己攜帶的電子設備對測試內容和畫面進行了偷錄、偷攝等竊取行為,並將相關內容保存在其自有設備中。經查證,被告曾多次向第三人非法披露其偷錄、偷攝的內測遊戲內容,並最終導致相關測試遊戲畫面被公開披露的嚴重後果。

據此原告認為,涉案遊戲1.6-2.2版本的相應遊戲角色形象、技能及測試遊戲畫面,在被告竊取、泄露時尚未公開發布,不為公眾所知悉,亦具有很高商業價值,加之原告已經通過由米哈遊海淵城公司與被告簽署《保密協議》的方式採取了保密措施,因此被告所偷錄偷攝的、未經許可披露的涉案遊戲相關版本的相應遊戲角色形象、技能及測試遊戲畫面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被告違反保密義務,以盜竊手段獲取、披露並允許他人使用前述商業秘密,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首先,米哈遊海淵城公司授權許可標的僅為涉案遊戲1.0版本,並不包括涉案版本遊戲,原告米哈遊影鐵公司對涉案版本遊戲和涉案7個遊戲角色及遊戲角色形象、技能、測試遊戲畫面等並不享有合法權益,不是本案適格原告。其次,涉案遊戲角色相關內容在被告參與內測之前早已公開,且米哈遊海淵城公司對涉案遊戲角色形象、技能及測試遊戲畫面採取的保密措施並未達到合理程度,不滿足「不為公眾所知悉」及「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法定條件,原告所主張的涉案遊戲角色形象、技能及測試遊戲畫面不屬於商業秘密。再次,米哈遊海淵城公司並未因被告拍攝行為產生實際損失,被告也無任何不正當獲利,在被告積極配合下,米哈遊海淵城公司損失已經得到彌補,原告所主張的高額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有違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請。即使法院判定被告構成侵權,也請考慮被告的主動披露相關事實,積極配合米哈遊海淵城公司彌補損失,兩張圖片的泄露系案外人導致且傳播範圍小等因素,結合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綜合本案案情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當事人圍繞各自主張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與涉案遊戲及其權利主體有關的事實

原告米哈遊影鐵公司成立於2019年2月26日,經營範圍包括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技術服務、動漫及遊藝用品、電子產品的銷售等。該公司與案外人米哈遊海淵城公司系關聯公司。

2023年8月14日,米哈遊海淵城公司獲得國家版權局頒發的編號為「軟著登字第11514016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件名稱為「米哈遊崩壞:星穹鐵道遊戲軟件[簡稱:崩壞:星穹鐵道]V1.0」,著作權人為米哈遊海淵城公司,開發完成日期為2023年4月25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23年4月26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登記號為2023SR0926843。

2023年4月26日,米哈遊海淵城公司(許可人)與原告(被許可人)簽署《知識產權許可及維權授權協議》,約定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系涉案遊戲運營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涉案遊戲及維權,許可標的包括許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受保護的計算機軟件代碼、遊戲元素,包括但不限於涉案遊戲中的角色、武器等所有美術素材及遊戲畫面,以及涉案遊戲相關的所有相關競爭性權益。被許可人自許可人開始享有著作權權益時即有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許可標的,包括在任何媒體平台上使用相關美術素材、遊戲畫面進行介紹、宣傳等,同時被許可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授權他方使用許可標的。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針對該授權協議生效之前已發生和該授權協議生效後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種侵犯許可標的的行為,以被許可人自己的名義對許可標的進行維權,包括但不限於以被許可人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等。如果被許可人單獨提起訴訟,許可人不再就同一侵權行為單獨提起訴訟。因被許可人的訴訟行為而獲得的賠償款項歸被許可人所有。

在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查詢涉案遊戲,顯示其運營單位為原告。涉案遊戲官網網址為「sr.mihoyo.com」,經ICP備案查詢顯示,該網址主辦單位為原告,審核通過日期為2023年3月30日。涉案遊戲官網中的《米哈遊遊戲使用許可及服務協議》《米哈遊通行證用戶服務協議》的落款單位均為原告。

涉案遊戲上線後,其權利人通過在上海、東京、拉斯維加斯等地的地鐵、標誌性建築的外立面、商場及電梯等處投放戶外廣告方式宣傳推廣涉案遊戲,還與上海天文館(上海科技館分館)聯合舉辦相關宣傳推廣活動。截至2024年3月5日,涉案遊戲在TapTap平台的下載量超過1,400萬次、在B站遊戲中心的下載量超過670萬次、在騰訊應用寶的下載量超過190萬次;涉案遊戲B站賬號的粉絲數量超過900萬、抖音賬號粉絲數量超過300萬、微博賬號粉絲數量超過320萬。涉案遊戲獲得的榮譽和獎項包括:TGA 2023年度最佳移動遊戲、App Store2023年度iPhone遊戲、Google Play2023年度最佳遊戲、TapTap年度遊戲大賞最佳遊戲、第81屆世界科幻大會最佳人氣獎等。原告提交的新華網、解放日報、文匯報等媒體報道顯示,涉案遊戲是上海企業米哈遊推出的新作,這款遊戲預下載當日就登上全球113個國家和地區的蘋果商店免費應用榜榜首,上線第二個月登上出海收入榜榜首等內容。

2023年6月7日,涉案遊戲更新1.1版本「銀河漫遊」;同年7月19日,更新1.2版本「仙骸有終」;同年8月30日,更新1.3版本「天鏡映劫塵」;同年10月11日,更新1.4版本「冬夢激醒」;同年11月15日,更新1.5版本「迷離幻夜談」;同年12月27日,更新1.6版本「庸與神的冠冕」,更新內容包括新增「雪衣」遊戲角色;2024年2月6日,更新2.0版本「假如在午夜入夢」,更新內容包括新增「花火」「黑天鵝」遊戲角色;同年3月27日,更新2.1版本「狂熱奔向深淵」,更新內容包括新增「黃泉」「砂金」「加拉赫」遊戲角色;同年5月8日,更新2.2版本「等醒來再哭泣」,更新內容包括新增「知更鳥」遊戲角色。根據原告陳述,其在遊戲運營中採取長線運營策略,相關遊戲產品依賴於不斷完善、修改、更新、增加內容等方式對遊戲產品進行升級和優化,從而保持遊戲生命力和產品活力。涉案遊戲也採用類似更新模式,該遊戲從1.1至2.2版本的更新周期分別為43天、42天、42天、42天、35天、43天、41天、49天和42天,版本更新會新增全新角色、場景、劇情、活動等遊戲內容,而這些內容會提前進行線下和線上測試。原告提交的遊戲日報、搜狐網、gamelook、觀察者、騰訊網等互聯網平台報道顯示,涉案遊戲1.1版本更新當天即登上iOS暢銷總榜第一,共計在iOS暢銷總榜上霸榜兩天;1.2版本更新時,涉案遊戲排名重新升至iOS暢銷榜第6,預估周收入704.5萬美元;1.3版本更新時,拿下了兩天的iOS暢銷榜榜首;1.4版本更新時,涉案遊戲海外收入環比提升11%,重返出海手遊收入榜和增長榜冠軍;1.6版本更新時,涉案遊戲海外收入環比提升46%,躋身收入榜第5名和增長榜第4名;2.0版本更新時,連續三天位列中國iPhone手遊暢銷榜前5名;2.1版本上線僅數小時,即在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暢銷榜登頂。此外,原告提交的第三方網站「七麥數據」發布的遊戲排名、收入預估、下載量預估趨勢等數據顯示,涉案遊戲1.6、2.0、2.1、2.2版本更新前後,其APP熱度榜單、單日下載量預估、單日收入預估均較更新前有較大幅度提升。

二、與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有關的事實

2023年8月4日,上海市版權局出具6份作品登記證書,包括:1.登記號為「滬作登字-2023-F-02834244」的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為「R-project230426SGJ249角色」系涉案遊戲「知更鳥」遊戲角色,創作完成時間為2023年4月26日;2.登記號為「滬作登字-2023-F-02834245」的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為「R-project221209SSJ245角色」,系涉案遊戲「砂金」遊戲角色,創作完成時間為2022年12月9日;3.登記號為「滬作登字-2023-F-02834242」的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為「R-project230506SJLH246角色」,系涉案遊戲「加拉赫」遊戲角色,創作完成時間為2023年5月6日;4.登記號為「滬作登字-2023-F-02834213」的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為「R-project221202SXY230角色」,系涉案遊戲「雪衣」遊戲角色,創作完成時間為2022年12月2日;5.登記號為「滬作登字-2023-F-02834236」的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為「R-project221206SHH242角色」,系涉案遊戲「花火」遊戲角色,創作完成時間為2022年12月6日;6.登記號為「滬作登字-2023-F-02834243」的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為「R-project230403SHTE247角色」,系涉案遊戲「黑天鵝」遊戲角色,創作完成時間為2023年4月3日。2024年1月19日,上海市版權局出具登記號為「滬作登字-2024-F-03011451」的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為「R-project231010SHQ292角色」,系涉案遊戲「黃泉」遊戲角色,創作完成時間為2023年10月10日。以上所涉作品類別均為美術作品,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系米哈遊海淵城公司。

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商業秘密為涉案遊戲「知更鳥」「黃泉」「砂金」「加拉赫」「雪衣」「花火」「黑天鵝」7個遊戲角色中包括角色實機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組合而成的連續動態遊戲畫面以及技能數據等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內容組成的經營信息(以下簡稱涉案商業秘密或涉案信息):1.遊戲角色「知更鳥」的實機形象、施放戰技(小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2.遊戲角色「黃泉」的實機形象、施放戰技(小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3.遊戲角色「加拉赫」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4.遊戲角色「砂金」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5.遊戲角色「雪衣」的實機形象及技能數據;6.遊戲角色「花火」的實機形象、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7.遊戲角色「黑天鵝」的實機形象、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

2023年8月21日,米哈遊海淵城公司(甲方)與被告███(乙方)就雙方擬合作開展的遊戲/軟件體驗測試項自簽署《保密協議》,其中約定:一、「保密信息」指乙方因簽署或履行協議而了解或接觸到的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商業秘密、由甲方或甲方的關聯企業向乙方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體驗遊戲測試安裝包及其下載鏈接,體驗遊戲測試客戶端文件,測試賬號,體驗測試遊戲內容,遊戲內及與遊戲相關的任何名稱、類型、資料、文字、數據、圖片、視頻、模型等信息,體驗測試遊戲之畫面截圖、錄屏等,以及乙方在簽署協議過程中、洽談前、履行協議期間獲悉知悉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郵件、微信、QQ等電子通訊工具的溝通信息、合作報酬和獎勵等,以及根據信息性質應被合理地視為保密的信息,以及此次測試及保密協議本身。雙方約定,乙方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遊戲軟件,遊戲內容,遊戲畫面,劇本文字、設定、設計創意來源、人物與物品3D模型、人物與背景貼圖、實體照片、產品製作過程、梗概、人物小傳、文稿、手稿、照片、圖片、私人物品等信息;甲方因對協議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權利;甲方根據法律規定對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等信息予以保密。二、乙方參與測試時,不得攜帶任何具有攝影、錄像功能的電子設備,亦不得攜帶任何可供書面記錄的紙筆進入甲方辦公區域及遊戲測試區域。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含以紙張或軟件或電子文檔形式)對保密信息進行複製與保存。測試活動結束後,乙方應立刻歸還測試中臨時交由乙方使用的測試設備,不得私自帶出該設備或對設備中所包含的內容進行拷貝、儲存或轉移等;不得為除完成測試活動以外的其他任何自的以任何形式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參與測試而獲取的相關的保密信息,亦不得刺探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與測試活動無關的保密信息。三、乙方僅有權為完成測試活動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披露、傳播或未經授權之使用。為免疑義,協議所約定的「第三方」「他人」等,包含參加甲方與乙方同一測試活動的任何其他人。六、乙方確認並知悉保密信息於甲方的重要性,乙方應特別注意,恪盡保密義務,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否則將給甲方及/或甲方關聯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乙方未能履行協議項下保密義務的,除應繼續履行其保密義務外,還應就其每次違約行為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違約金金額不足以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的,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索賠。協議約定的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計算方式是雙方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確定的,確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違約金除了彌補守約方的損失外還具有懲誡違約行為的性質,雙方在簽約時已經充分知曉如果違約應該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因此不可撤銷地放棄對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調整權利。

審理中,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2023年5月3日,UP主「崩壞星穹鐵道」在B站發布的題為「《崩壞:星穹鐵道》千星紀游PV:有關星空的寓言集·其一」視頻中,顯示有標註「黑天鵝」的遊戲角色形象片段;2023年9月4日,名為「星穹鐵道小助手」的微信公眾號上顯示有標註「雪衣」的遊戲角色形象圖片;2023年10月8日,名為「星鐵萬事鋪」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篇題為《崩鐵:1.6後直接2.0,2.0-2.1卡池安排來了!黑天鵝、花火登場時間曝光,玩家星瓊被榨乾!》文章中,顯示有標註「花火」的遊戲角色形象圖片;2023年12月8日,UP主「崩壞星穹鐵道」在B站發布的題為「《崩壞星穹鐵道》TGA參選視頻:常看常新的故事」視頻中,顯示有標註「巡海遊俠黃泉」的遊戲角色形象片段;2023年12月15日,名為「星穹鐵道小助手」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篇題為《星鐵1.6史上最強福利,限定五星免費送!送10連抽,阮·梅,刃,卡芙卡UP,大量匹諾康尼新角色曝光》文章中,顯示有分別標註「知更鳥小姐」「砂金先生」「加拉赫」的遊戲角色形象圖片。

三、與被訴侵權行為有關的事實

2023年10月25日、11月17日、12月6日、12月20日以及2024年1月15日、2月21日等時間,被告前往米哈遊海淵城公司指定地點參與涉案遊戲內部測試。其間,被告通過手機拍照、錄屏等方式對其操作的電腦屏幕上的遊戲畫面進行了拍攝,所拍攝的內容即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商業秘密。

2024年2月22日,名為「流華螢螢」的用戶在百度貼吧「崩壞星穹鐵道內鬼吧」中發布兩張關於涉案遊戲「知更鳥」遊戲角色的圖片。同年4月19日,原告通過可信時間戳工具對該內容錄屏存證。此後,███。被告███將部分遊戲角色的遊戲畫面向案外人披露,包括:2023年11月17日,被告通過QQ將拍攝的「花火」遊戲角色的實機形象披露給QQ號為███的案外人;2024年1月15日,被告通過QQ將拍攝的「黃泉」「加拉赫」「砂金」遊戲角色的施放終結技的動態畫面披露給QQ號為███的案外人;2024年2月21日,被告通過QQ將拍攝的「知更鳥」遊戲角色的實機形象、施放戰技及終結技的動態畫面、技能數據披露給QQ號為███的案外人。其中圖片與前述百度貼吧中發布圖片相同。此外,上述內容另在號碼為███的QQ群聊中傳播;2024年2月21日,被告通過QQ將參與「知更鳥」遊戲角色遊戲測試過程中獲知的信息披露給QQ號為███的案外人。

審理中,原告提交了B站及小紅書上關於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對於《原神》遊戲測試泄密一案的報道以及網友相關評論。評論顯示有:「賠少了」「遊戲公司簽的合同說白了也很少有實際上真的懲罰多少錢,老米測試服爆料寫的可是50W,最後不還是10W麼……既爆料劇情又爆料角色還惡意攪亂社區討論氛圍……把人家核心賣點爆了,是對所有玩家和編劇的不負責」「個人感覺以原神這樣的體量,內鬼爆料造成的損失遠比10W高,還是罰的輕了」「協議簽了50萬,結果讓他賠10萬就行了,還是太手軟了」,以及「編制,又是說有人奉旨爆料是吧」「說什麼的都有」「還在演戲啊……,不是早就石錘了嗎,這只是米哈遊的自我炒作,內鬼也是自己員工,自己人告自己,公司發10萬給內鬼員工讓員工交罰款,這一波下來不就有熱搜了嘛」等內容。

四、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2023年9月15日、10月27日、11月17日、12月22日以及2024年1月19日,被告從米哈遊海淵城公司處共計收到███元銀行轉賬,均備註為「玩家測試費」。

2024年6月11日和6月17日,北京安傑世澤(上海)律師事務所向原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張,項目均為法律諮詢費,金額分別為███。6月20日,該律所向原告出具賬單,內容為本案法律服務。6月28日,原告向該律師事務所支付███,備註為「███侵犯商業秘密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律師」。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涉案遊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涉案遊戲角色美術作品登記證書、知識產權許可及維權授權協議、涉案遊戲運營單位信息、涉案遊戲官方網站首頁截圖及該網站ICP備案信息查詢結果、涉案遊戲使用許可及服務協議和通行證用戶服務協議、涉案遊戲1.1-2.2版本更新說明、保密協議及e簽寶簽署記錄、訪客登記表、線下測試機房照片、涉案遊戲宣傳推廠相關報道、涉案遊戲下載次數、涉案遊戲社交媒體平台官方賬號信息、相關媒體對涉案遊戲的報道、(2023)滬徐證經字第6023號公證書、涉案遊戲獲獎情況報道及專業遊戲網站報道、被訴侵權行為監控錄像取證視頻光盤和照片及相關QQ聊天記錄、涉案遊戲中涉案商業秘密的載體和具體信息、關於涉案遊戲版本更新創造經濟價值的網絡報道、「七麥數據」發布的相關數據、B站與小紅書上相關視頻報道和網友評論、法律服務費賬單與發票及支付憑證等證據,以及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遊戲角色形象的文章和視頻、銀行交易流水明細、QQ聊天記錄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的訴請主張、被告的答辯意見和本案所涉法律關係的審查要件,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當事人是否適格訴訟主體;二、原告主張的涉案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三、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四、原告訴請是否應予支持。

一、關於本案當事人是否適格訴訟主體

其一,關於原告是否適格訴訟主體。被告主張,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米哈遊海淵城公司對原告的授權許可特指涉案遊戲1.0版本,原告僅對該版本中的遊戲元素及相關競爭性權益享有權利,其對該遊戲尚未開發的版本並不當然享有合法權益。原告主張的涉案7個遊戲角色既非涉案遊戲1.0版本中的角色,其作品登記時間也均晚於涉案許可協議的簽訂時間。因此,原告對涉案7個遊戲角色及其形象、技能、測試畫面等並不享有合法權益,不是本案適格主體。

對此,本院認為,一方面,從米哈遊海淵城公司與原告簽訂的《知識產權許可及維權授權協議》內容看,其許可標的為涉案遊戲中的計算機軟件代碼、遊戲元素以及所有相關競爭性權益,該協議中並無該許可僅及於涉案遊戲1.0版本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在案證據顯示,原告系涉案遊戲的運營者,且該遊戲採用了相隔一定期間發布更新版本的運營模式。米哈遊海淵城公司作為原告的關聯公司,將涉案遊戲及其後續更新版本和相關遊戲元素概括授權許司原告開展運營,符合遊戲行業慣例和日常經驗法則,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原告有權依據該許可及維權授權協議以自己名義就涉案遊戲開展維權。故本院確認原告系本案適格訴訟主體,並對被告相應主張不予支持。

其二,關於被告是否適格訴訟主體。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十同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侵犯商業秘密,權利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主張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本案中,被告雖系參與涉案遊戲測試的玩家,並非遊戲經營者,但如實施了原告主張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理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其也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二、關於原告主張的涉案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商業秘密為涉案遊戲7個遊戲角色中包括角色實機形象(即可供玩家操控的遊戲角色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組合而成的連續動態遊戲畫面以及技能數據等內容,具體包括:1.遊戲角色「知更鳥」的實機形象、施放戰技(小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2.遊戲角色「黃泉」的實機形象、施放戰技(小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3.遊戲角色「加拉赫」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4.遊戲角色「砂金」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5.遊戲角色「雪衣」的實機形象及技能數據;6.遊戲角色「花火」的實機形象、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7.遊戲角色「黑天鵝」的實機形象、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

本院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業秘密係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信息。據此,並結合本案原告主張的涉案信息特點,本案中審查該些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要件包括:涉案信息是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信息、涉案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業價值以及權利人是否對涉案信息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其一,關於涉案信息是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信息。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保護的涉案信息雖然不屬於前述《商業秘密司法解釋》所列舉的經營信息的常見形態,但顯然具備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信息的基本特徵,理應納入商業秘密的保護範疇。理由是:一方面,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經營信息,通常系權利人在經營活動中通過長期不懈努力的創新、創造或積累所獲得的信息,且對權利人開展經營往往具有核心競爭價值。一般而言,在遊戲行業領域,以遊戲角色實機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組合而成的連續動態遊戲畫面以及技能數據等內容,系一款遊戲帶給玩家愉快遊戲體驗的關鍵因素,是遊戲權利人的核心競爭力之一,需要遊戲設計者付出寶貴的創意和勞動,也需要遊戲經營者付出不的努力和投入,這符合經營信息的上述基本特徵。另一方面,遊戲經營者在運營遊戲時採取長線運營策略,通過不斷修改、更新、增加內容等方式對遊戲產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升級、送代和優化,並在此過程中對尚未公開的內容予以保密,從而提升遊戲產品的熱度和關注度,保持遊戲的活力和生命力,已經成為網絡遊戲產業領域慣常商業模式,具有納入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的現實性和必要性。因此,如原告主張的涉案信息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則其理應屬於該法所規定的商業秘密項下經營信息的範疇。

其二,關於涉案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涉案遊戲1.1-2.2版本的更新說明以及被告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時的監控錄像,能夠反映涉案信息所涉及的7個遊戲角色的具體上線時間,均晚於被告參與涉案遊戲內測時拍攝相應遊戲角色的時間,即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涉案信息所涉相應遊戲角色的實機形象均尚未上線,該些信息理應處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狀態。為此,被告提交了涉及7個涉案遊戲角色形象的文章和視頻,用以證明涉案信息在被告參與涉案遊戲內測前已經公開。

對此,本院認為,一方面,經審查可以確認,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遊戲「知更鳥」「加拉赫」「砂金」遊戲角色的圖片,系原告官方就涉案遊戲在「版本前瞻」中披露的上述角色形象的靜態畫面或立繪形象,並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知更鳥」的實機形象、施放戰技(小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以及「加拉赫」「砂金」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等涉案信息;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遊戲「黃泉」遊戲角色的視頻,系原告官方在TGA評選中發布,該角色在該視頻劇情中系以非玩家操控的NPC角色出現,並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該角色實機形象、施放戰技(小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等涉案信息;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遊戲「雪衣」遊戲角色的圖片,系非官方繪製的該角色靜態同人作品,並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該角色實機形象及技能數據等涉案信息;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遊戲「花火」遊戲角色的圖片,系非官方繪製的該角色靜態畫面,並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該角色實機形象、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等涉案信息;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遊戲「黑天鵝」遊戲角色的視頻展示系原告官方披露的該遊戲角色PV,即不受玩家控制的由角色動態畫面組成的劇情,並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該角色實機形象、施放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綜上,被告提交的相關證據均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具體涉案信息,即不足以證明涉案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業已公開。

另一方面,本院認為,商業秘密所保護的實質是權利人所主張信息的秘密性以及基於此所產生的競爭優勢。雖然被告證據所顯示的在公開渠道發布的涉案遊戲角色的非實機形象也應視作該些遊戲角色的組成部分,但在本案所涉及的遊戲領域泄密情形下,當事人旨在保護的實質上並非該些遊戲角色靜態畫面或立繪形象,亦不僅及於該些遊戲角色實機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組合而成的連續動態遊戲畫面以及技能數據等涉案信息本身,更是該些信息所承載的經營模式以及由此給經營者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具體而言,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涉案信息主要是玩家可以自由操控的遊戲角色實機形象以及相關技能效果動態畫面,如前所述,這些內容是玩家獲得愉快遊戲體驗的關鍵因素,也是涉案這類遊戲的核心組成部分。同時,原告採取相隔一定期間發布更新版本的模式運營涉案遊戲,從而提升涉案遊戲產品的熱度和關注度,並由此在行業內獲得競爭優勢。而涉案信息是該些版本更新的重要內容,也是原告要在該些內容公開發布前保持其非公知性的重要原因,因為一旦該非公知性遭到破壞,原告運營該遊戲的商業模式基礎以及由此給原告所帶來的競爭優勢亦會受到損害。綜上所述,在被告證據不足以否認涉案信息非公知性的情形下,本院認定涉案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公眾所知悉,並對被告相應抗辯不予支持。

其三,關於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業價值。《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具有商業價值。本案中,一方面,在案證據顯示,權利人對涉案遊戲進行了大量宣傳推廣,涉案遊戲在相關網絡應用軟件平台上的下載量較高,在主要社交網絡平台官方賬號中的粉絲數量巨大,並獲得了諸多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榮譽和獎項,亦獲得主流媒體和專業遊戲網站的關注和報道,據此足以認定該遊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受歡迎度,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具有現實的商業價值。另一方面,在案證據亦顯示,涉案遊戲版本更新前後,其排名、熱度、收入預估、下載量預估趨勢等數據均呈現較大幅度提升,據此足以認定涉案遊戲前述運營模式也能為權利人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而涉案信息作為涉案遊戲版本更新的重要內容,因此亦具有現實或潛在的商業價值。

其四,關於權利人是否對涉案信息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被告主張,原告未與被告簽署任何與涉案遊戲相關的保密協議,米哈遊海淵城公司與被告簽訂的《保密協議》並不當然視為原告採取了保密措施。同時,米哈遊海淵城公司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玩家參與遊戲測試時放任玩家隨意進出測試機房,隨意攜帶且自由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而未加制止,司見米哈遊海淵城公司主觀保密意願不強且所採取的客觀保密措施與其聲稱的商業秘密價值也不匹配。

對此,本院認為,《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權利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行為發生以前所採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相應保密措施。第六條規定,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擔的保密義務,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的保密義務。本案中,米哈遊海淵城公司與原告系關聯公司,前者系涉案遊戲著作權人,後者經前者授權許可成為涉案遊戲經營者,即二者均系涉案遊戲的權利人。因此,由米哈遊海淵城公司與被告簽訂的《保密協議》,應當視為權利人對涉案遊戲採取的保密措施,在被告違反保密協議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後,由原告依據授權許可開展維權,並不影響保密措施的認定。同時,《保密協議》就被告參與涉案遊戲測試項目明確約定了保密信息的內容、保密義務、保密信息的使用、違約責任等事項,權利人安排了指定線下測試機房並規範完整記錄被告等測試玩家到訪信息,另在機房中安裝了監控設備並配備了存放手機等隨身電子設備的指定區域,上述措施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亦與原告所主張的涉案商業秘密價值程度相當。因此,本院確認權利人對涉案信息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並對被告相應抗辯不予認同。

綜上所述,原告所主張的涉案信息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信息特徵和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構成該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關於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

本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等行為,均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監控錄像、QQ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顯示,被告在參與涉案遊戲內部測試期間,多次通過手機拍照、錄屏等方式對其操作的電腦屏幕上的涉案商業秘密進行了拍攝,並出於炫耀等目的,將部分照片、視頻通過QQ向案外人披露,導致部分照片在公開渠道傳播。庭審中,被告本人對上述事實均予確認。據此本院認定,被告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以及披露該商業秘密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涉案商業秘密。

四、關於原告訴請是否應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侵害了原告米哈遊影鐵公司享有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分述如下:

其一,關於停止侵害的訴請。本院認為,雖然被告陳述其已將拍攝的涉案遊戲照片和視頻完全刪除,且涉案信息目前已全部公開。但一方面,原告對被告是否存有涉案遊戲照片和視頻備份持有異議,即對被告是否完全清除涉案信息未予確認,被告對此亦無法舉證予以說明。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本案涉及的遊戲領域泄密情形,其所要保護的實質上並不僅及於涉案遊戲角色實機形象、相關技能動態畫面或技能數據等涉案信息本身,更是該些信息所承載的經營模式以及由此給經營者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同理,一旦涉案信息被披露,原告運營該遊戲的商業模式基礎以及由此給原告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勢必受到損害。因此,玩家在遊戲內測階段採取偷拍、偷錄等方式獲取的遊戲未公開信息,即使在遊戲版本更新、相關信息公開後,玩家亦不得將其非法獲取的內容予以公開,從而在根本上保護遊戲經營者的商業模式和由此帶來的競爭優勢。故本院對原告該項訴請予以支持,即判令被告立即刪除並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拍攝的涉案商業秘密。

其二,關於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的訴請。本院認為,雖然無在案證據表明原告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以及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但基於下列因素:1.涉案遊戲知名度高、影響力大;2.被告實施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拍攝行為次數較多,且涉及的遊戲角色、遊戲元素內容等較多;3.被告的侵權行為可能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包括破壞涉案遊戲的平衡性和公平性、降低其熱度和關注度、打亂權利人的商業和經營安排、貶損權利人的商業信譽和社會評價等,且從遊戲行業角度看,被告侵權行為也可能會極大傷害上游遊戲設計者的創作熱情,進而降低優質遊戲產品的供給,甚至給遊戲產業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對此,本院在本案訴前行為保全的(2024)滬0115行保2號民事裁定書中業已闡釋,在此不再贅述;4.被告為參加涉案遊戲測試與米哈遊海淵城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理應誠信恪守,並理應對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後果有所預見;5.原告在本案中委託律師代理並實際支付了律師費,律師亦實際開展了相關工作。綜上,本院對原告訴請全額予以支持,並對被告關於權利人未產生實際損失、被告無不當獲利、被告經濟能力較差、原告判賠訴請有違公平原則等主張均不予採納。

其三,關於消除影響的訴請。本院認為,如前所述,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運營涉案遊戲的商業模式以及由此所帶來的競爭優勢造成損害,亦因此有可能貶損原告商譽,使遊戲玩家和相關公眾對原告經營管理能力、法律合規水平等產生質疑。且根據在案證據顯示,相關網絡平台確實已出現涉及被告「奉旨爆料」和原告「自我炒作」的網友評論,即原告商譽和其社會評價在一定範圍內已經受到負面影響,因此具有判令被告承擔消除影響民事責任的現實必要。關於消除影響的具體方式,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人民法院報》系政法類報刊、「米游社」APP系原告官方遊戲社區,因無證據表明涉案遊戲相關受眾與《人民法院報》的讀者群相同或高度相同,故本院對原告該項訴請不予支持,並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在「米游社」APP上發布聲明以消除影響的訴請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項、第十項、第一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米哈遊影鐵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米哈遊影鐵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升支共計人民幣50萬元;

三、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米游社」APP上發布聲明消除影響,持續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四、駁回原告上海米哈遊影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長  宮曉艷

審 判 員  陶 冶

審 判 員  劉 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周佳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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