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

2024年7月29日

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3幢1楼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晨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智新,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良,上海格联(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影铁公司)诉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智新、张偲杰,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经营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万元;3.被告███在《人民法院报》或“米游社”APP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带来的负面影响。

事实与理由:《崩坏:星穹铁道》游戏(以下简称涉案游戏)是原告关联公司上海米哈游海渊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海渊城公司)开发、设计的一款银河冒险策略游戏,于2023年4月26日正式上线。米哈游海渊城公司就涉案游戏软件及涉案游戏中相关角色形象、服装、游戏场景地图等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负责运营涉案游戏。米哈游海渊城公司向原告出具《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协议》,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涉案游戏相关著作权,享有关于游戏的竞争性权益,还享有针对侵害涉案游戏相关权益的行为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维权诉讼的权利。涉案游戏在全球市场的火爆,引得国内主流媒体对其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涉案游戏还获得了多项荣誉、奖项,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经济价值。

米哈游海渊城公司持续开发、设计了涉案游戏1.6-2.2版本的相关游戏角色形象、技能等游戏内容。为完成上述版本上市前的测试,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公开招募了包括被告███在内的多名玩家参加游戏内测。考虑到游戏内测时相应版本的内容尚未公开发布且在不断调整中,测试内容的泄露可能会造成部分玩家对后续正式版本内容的误解和新鲜感的丧失,破坏玩家对于更新版本游戏的体验。因此,参与测试的玩家均被要求对测试内容完全保密。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先后8次前往指定游戏测试机房参与游戏测试,测试内容涉及“知更鸟”“黄泉”“砂金”“加拉赫”“雪衣”“花火”“黑天鹅”游戏角色的各种技能、画面。测试期间,被告通过自己携带的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了偷录、偷摄等窃取行为,并将相关内容保存在其自有设备中。经查证,被告曾多次向第三人非法披露其偷录、偷摄的内测游戏内容,并最终导致相关测试游戏画面被公开披露的严重后果。

据此原告认为,涉案游戏1.6-2.2版本的相应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及测试游戏画面,在被告窃取、泄露时尚未公开发布,不为公众所知悉,亦具有很高商业价值,加之原告已经通过由米哈游海渊城公司与被告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被告所偷录偷摄的、未经许可披露的涉案游戏相关版本的相应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及测试游戏画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违反保密义务,以盗窃手段获取、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前述商业秘密,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首先,米哈游海渊城公司授权许可标的仅为涉案游戏1.0版本,并不包括涉案版本游戏,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对涉案版本游戏和涉案7个游戏角色及游戏角色形象、技能、测试游戏画面等并不享有合法权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次,涉案游戏角色相关内容在被告参与内测之前早已公开,且米哈游海渊城公司对涉案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及测试游戏画面采取的保密措施并未达到合理程度,不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及“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法定条件,原告所主张的涉案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及测试游戏画面不属于商业秘密。再次,米哈游海渊城公司并未因被告拍摄行为产生实际损失,被告也无任何不正当获利,在被告积极配合下,米哈游海渊城公司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原告所主张的高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即使法院判定被告构成侵权,也请考虑被告的主动披露相关事实,积极配合米哈游海渊城公司弥补损失,两张图片的泄露系案外人导致且传播范围小等因素,结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游戏及其权利主体有关的事实

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技术服务、动漫及游艺用品、电子产品的销售等。该公司与案外人米哈游海渊城公司系关联公司。

2023年8月14日,米哈游海渊城公司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编号为“软著登字第115140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米哈游崩坏:星穹铁道游戏软件[简称:崩坏:星穹铁道]V1.0”,著作权人为米哈游海渊城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23年4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23年4月26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登记号为2023SR0926843。

2023年4月26日,米哈游海渊城公司(许可人)与原告(被许可人)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协议》,约定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系涉案游戏运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涉案游戏及维权,许可标的包括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代码、游戏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涉案游戏中的角色、武器等所有美术素材及游戏画面,以及涉案游戏相关的所有相关竞争性权益。被许可人自许可人开始享有著作权权益时即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许可标的,包括在任何媒体平台上使用相关美术素材、游戏画面进行介绍、宣传等,同时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授权他方使用许可标的。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针对该授权协议生效之前已发生和该授权协议生效后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侵犯许可标的的行为,以被许可人自己的名义对许可标的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以被许可人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等。如果被许可人单独提起诉讼,许可人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因被许可人的诉讼行为而获得的赔偿款项归被许可人所有。

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涉案游戏,显示其运营单位为原告。涉案游戏官网网址为“sr.mihoyo.com”,经ICP备案查询显示,该网址主办单位为原告,审核通过日期为2023年3月30日。涉案游戏官网中的《米哈游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米哈游通行证用户服务协议》的落款单位均为原告。

涉案游戏上线后,其权利人通过在上海、东京、拉斯维加斯等地的地铁、标志性建筑的外立面、商场及电梯等处投放户外广告方式宣传推广涉案游戏,还与上海天文馆(上海科技馆分馆)联合举办相关宣传推广活动。截至2024年3月5日,涉案游戏在TapTap平台的下载量超过1,400万次、在B站游戏中心的下载量超过670万次、在腾讯应用宝的下载量超过190万次;涉案游戏B站账号的粉丝数量超过900万、抖音账号粉丝数量超过300万、微博账号粉丝数量超过320万。涉案游戏获得的荣誉和奖项包括:TGA 2023年度最佳移动游戏、App Store2023年度iPhone游戏、Google Play2023年度最佳游戏、TapTap年度游戏大赏最佳游戏、第81届世界科幻大会最佳人气奖等。原告提交的新华网、解放日报、文汇报等媒体报道显示,涉案游戏是上海企业米哈游推出的新作,这款游戏预下载当日就登上全球113个国家和地区的苹果商店免费应用榜榜首,上线第二个月登上出海收入榜榜首等内容。

2023年6月7日,涉案游戏更新1.1版本“银河漫游”;同年7月19日,更新1.2版本“仙骸有终”;同年8月30日,更新1.3版本“天镜映劫尘”;同年10月11日,更新1.4版本“冬梦激醒”;同年11月15日,更新1.5版本“迷离幻夜谈”;同年12月27日,更新1.6版本“庸与神的冠冕”,更新内容包括新增“雪衣”游戏角色;2024年2月6日,更新2.0版本“假如在午夜入梦”,更新内容包括新增“花火”“黑天鹅”游戏角色;同年3月27日,更新2.1版本“狂热奔向深渊”,更新内容包括新增“黄泉”“砂金”“加拉赫”游戏角色;同年5月8日,更新2.2版本“等醒来再哭泣”,更新内容包括新增“知更鸟”游戏角色。根据原告陈述,其在游戏运营中采取长线运营策略,相关游戏产品依赖于不断完善、修改、更新、增加内容等方式对游戏产品进行升级和优化,从而保持游戏生命力和产品活力。涉案游戏也采用类似更新模式,该游戏从1.1至2.2版本的更新周期分别为43天、42天、42天、42天、35天、43天、41天、49天和42天,版本更新会新增全新角色、场景、剧情、活动等游戏内容,而这些内容会提前进行线下和线上测试。原告提交的游戏日报、搜狐网、gamelook、观察者、腾讯网等互联网平台报道显示,涉案游戏1.1版本更新当天即登上iOS畅销总榜第一,共计在iOS畅销总榜上霸榜两天;1.2版本更新时,涉案游戏排名重新升至iOS畅销榜第6,预估周收入704.5万美元;1.3版本更新时,拿下了两天的iOS畅销榜榜首;1.4版本更新时,涉案游戏海外收入环比提升11%,重返出海手游收入榜和增长榜冠军;1.6版本更新时,涉案游戏海外收入环比提升46%,跻身收入榜第5名和增长榜第4名;2.0版本更新时,连续三天位列中国iPhone手游畅销榜前5名;2.1版本上线仅数小时,即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畅销榜登顶。此外,原告提交的第三方网站“七麦数据”发布的游戏排名、收入预估、下载量预估趋势等数据显示,涉案游戏1.6、2.0、2.1、2.2版本更新前后,其APP热度榜单、单日下载量预估、单日收入预估均较更新前有较大幅度提升。

二、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有关的事实

2023年8月4日,上海市版权局出具6份作品登记证书,包括:1.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23-F-02834244”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R-project230426SGJ249角色”系涉案游戏“知更鸟”游戏角色,创作完成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2.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23-F-02834245”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R-project221209SSJ245角色”,系涉案游戏“砂金”游戏角色,创作完成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3.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23-F-02834242”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R-project230506SJLH246角色”,系涉案游戏“加拉赫”游戏角色,创作完成时间为2023年5月6日;4.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23-F-02834213”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R-project221202SXY230角色”,系涉案游戏“雪衣”游戏角色,创作完成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5.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23-F-02834236”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R-project221206SHH242角色”,系涉案游戏“花火”游戏角色,创作完成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6.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23-F-02834243”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R-project230403SHTE247角色”,系涉案游戏“黑天鹅”游戏角色,创作完成时间为2023年4月3日。2024年1月19日,上海市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24-F-03011451”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R-project231010SHQ292角色”,系涉案游戏“黄泉”游戏角色,创作完成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以上所涉作品类别均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系米哈游海渊城公司。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涉案游戏“知更鸟”“黄泉”“砂金”“加拉赫”“雪衣”“花火”“黑天鹅”7个游戏角色中包括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组成的经营信息(以下简称涉案商业秘密或涉案信息):1.游戏角色“知更鸟”的实机形象、施放战技(小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2.游戏角色“黄泉”的实机形象、施放战技(小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3.游戏角色“加拉赫”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4.游戏角色“砂金”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5.游戏角色“雪衣”的实机形象及技能数据;6.游戏角色“花火”的实机形象、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7.游戏角色“黑天鹅”的实机形象、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

2023年8月21日,米哈游海渊城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就双方拟合作开展的游戏/软件体验测试项自签署《保密协议》,其中约定:一、“保密信息”指乙方因签署或履行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由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向乙方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体验游戏测试安装包及其下载链接,体验游戏测试客户端文件,测试账号,体验测试游戏内容,游戏内及与游戏相关的任何名称、类型、资料、文字、数据、图片、视频、模型等信息,体验测试游戏之画面截图、录屏等,以及乙方在签署协议过程中、洽谈前、履行协议期间获悉知悉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微信、QQ等电子通讯工具的沟通信息、合作报酬和奖励等,以及根据信息性质应被合理地视为保密的信息,以及此次测试及保密协议本身。双方约定,乙方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游戏软件,游戏内容,游戏画面,剧本文字、设定、设计创意来源、人物与物品3D模型、人物与背景贴图、实体照片、产品制作过程、梗概、人物小传、文稿、手稿、照片、图片、私人物品等信息;甲方因对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等信息予以保密。二、乙方参与测试时,不得携带任何具有摄影、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亦不得携带任何可供书面记录的纸笔进入甲方办公区域及游戏测试区域。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含以纸张或软件或电子文档形式)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与保存。测试活动结束后,乙方应立刻归还测试中临时交由乙方使用的测试设备,不得私自带出该设备或对设备中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拷贝、储存或转移等;不得为除完成测试活动以外的其他任何自的以任何形式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参与测试而获取的相关的保密信息,亦不得刺探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测试活动无关的保密信息。三、乙方仅有权为完成测试活动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披露、传播或未经授权之使用。为免疑义,协议所约定的“第三方”“他人”等,包含参加甲方与乙方同一测试活动的任何其他人。六、乙方确认并知悉保密信息于甲方的重要性,乙方应特别注意,恪尽保密义务,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否则将给甲方及/或甲方关联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乙方未能履行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其保密义务外,还应就其每次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金额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索赔。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计算方式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确定的,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违约金除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外还具有惩诫违约行为的性质,双方在签约时已经充分知晓如果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因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调整权利。

审理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23年5月3日,UP主“崩坏星穹铁道”在B站发布的题为“《崩坏:星穹铁道》千星纪游PV:有关星空的寓言集·其一”视频中,显示有标注“黑天鹅”的游戏角色形象片段;2023年9月4日,名为“星穹铁道小助手”的微信公众号上显示有标注“雪衣”的游戏角色形象图片;2023年10月8日,名为“星铁万事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题为《崩铁:1.6后直接2.0,2.0-2.1卡池安排来了!黑天鹅、花火登场时间曝光,玩家星琼被榨干!》文章中,显示有标注“花火”的游戏角色形象图片;2023年12月8日,UP主“崩坏星穹铁道”在B站发布的题为“《崩坏星穹铁道》TGA参选视频:常看常新的故事”视频中,显示有标注“巡海游侠黄泉”的游戏角色形象片段;2023年12月15日,名为“星穹铁道小助手”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题为《星铁1.6史上最强福利,限定五星免费送!送10连抽,阮·梅,刃,卡芙卡UP,大量匹诺康尼新角色曝光》文章中,显示有分别标注“知更鸟小姐”“砂金先生”“加拉赫”的游戏角色形象图片。

三、与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2023年10月25日、11月17日、12月6日、12月20日以及2024年1月15日、2月21日等时间,被告前往米哈游海渊城公司指定地点参与涉案游戏内部测试。其间,被告通过手机拍照、录屏等方式对其操作的电脑屏幕上的游戏画面进行了拍摄,所拍摄的内容即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

2024年2月22日,名为“流华萤萤”的用户在百度贴吧“崩坏星穹铁道内鬼吧”中发布两张关于涉案游戏“知更鸟”游戏角色的图片。同年4月19日,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工具对该内容录屏存证。此后,███。被告███将部分游戏角色的游戏画面向案外人披露,包括:2023年11月17日,被告通过QQ将拍摄的“花火”游戏角色的实机形象披露给QQ号为███的案外人;2024年1月15日,被告通过QQ将拍摄的“黄泉”“加拉赫”“砂金”游戏角色的施放终结技的动态画面披露给QQ号为███的案外人;2024年2月21日,被告通过QQ将拍摄的“知更鸟”游戏角色的实机形象、施放战技及终结技的动态画面、技能数据披露给QQ号为███的案外人。其中图片与前述百度贴吧中发布图片相同。此外,上述内容另在号码为███的QQ群聊中传播;2024年2月21日,被告通过QQ将参与“知更鸟”游戏角色游戏测试过程中获知的信息披露给QQ号为███的案外人。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B站及小红书上关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于《原神》游戏测试泄密一案的报道以及网友相关评论。评论显示有:“赔少了”“游戏公司签的合同说白了也很少有实际上真的惩罚多少钱,老米测试服爆料写的可是50W,最后不还是10W么……既爆料剧情又爆料角色还恶意搅乱社区讨论氛围……把人家核心卖点爆了,是对所有玩家和编剧的不负责”“个人感觉以原神这样的体量,内鬼爆料造成的损失远比10W高,还是罚的轻了”“协议签了50万,结果让他赔10万就行了,还是太手软了”,以及“编制,又是说有人奉旨爆料是吧”“说什么的都有”“还在演戏啊……,不是早就石锤了吗,这只是米哈游的自我炒作,内鬼也是自己员工,自己人告自己,公司发10万给内鬼员工让员工交罚款,这一波下来不就有热搜了嘛”等内容。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2023年9月15日、10月27日、11月17日、12月22日以及2024年1月19日,被告从米哈游海渊城公司处共计收到███元银行转账,均备注为“玩家测试费”。

2024年6月11日和6月17日,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项目均为法律咨询费,金额分别为███。6月20日,该律所向原告出具账单,内容为本案法律服务。6月28日,原告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备注为“███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律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游戏角色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协议、涉案游戏运营单位信息、涉案游戏官方网站首页截图及该网站ICP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涉案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和通行证用户服务协议、涉案游戏1.1-2.2版本更新说明、保密协议及e签宝签署记录、访客登记表、线下测试机房照片、涉案游戏宣传推厂相关报道、涉案游戏下载次数、涉案游戏社交媒体平台官方账号信息、相关媒体对涉案游戏的报道、(2023)沪徐证经字第6023号公证书、涉案游戏获奖情况报道及专业游戏网站报道、被诉侵权行为监控录像取证视频光盘和照片及相关QQ聊天记录、涉案游戏中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和具体信息、关于涉案游戏版本更新创造经济价值的网络报道、“七麦数据”发布的相关数据、B站与小红书上相关视频报道和网友评论、法律服务费账单与发票及支付凭证等证据,以及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的文章和视频、银行交易流水明细、QQ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主张、被告的答辩意见和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审查要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当事人是否适格诉讼主体;二、原告主张的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四、原告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本案当事人是否适格诉讼主体

其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诉讼主体。被告主张,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米哈游海渊城公司对原告的授权许可特指涉案游戏1.0版本,原告仅对该版本中的游戏元素及相关竞争性权益享有权利,其对该游戏尚未开发的版本并不当然享有合法权益。原告主张的涉案7个游戏角色既非涉案游戏1.0版本中的角色,其作品登记时间也均晚于涉案许可协议的签订时间。因此,原告对涉案7个游戏角色及其形象、技能、测试画面等并不享有合法权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从米哈游海渊城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协议》内容看,其许可标的为涉案游戏中的计算机软件代码、游戏元素以及所有相关竞争性权益,该协议中并无该许可仅及于涉案游戏1.0版本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在案证据显示,原告系涉案游戏的运营者,且该游戏采用了相隔一定期间发布更新版本的运营模式。米哈游海渊城公司作为原告的关联公司,将涉案游戏及其后续更新版本和相关游戏元素概括授权许司原告开展运营,符合游戏行业惯例和日常经验法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有权依据该许可及维权授权协议以自己名义就涉案游戏开展维权。故本院确认原告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并对被告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其二,关于被告是否适格诉讼主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十同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被告虽系参与涉案游戏测试的玩家,并非游戏经营者,但如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其也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涉案游戏7个游戏角色中包括角色实机形象(即可供玩家操控的游戏角色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具体包括:1.游戏角色“知更鸟”的实机形象、施放战技(小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2.游戏角色“黄泉”的实机形象、施放战技(小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3.游戏角色“加拉赫”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4.游戏角色“砂金”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5.游戏角色“雪衣”的实机形象及技能数据;6.游戏角色“花火”的实机形象、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7.游戏角色“黑天鹅”的实机形象、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

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据此,并结合本案原告主张的涉案信息特点,本案中审查该些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包括: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信息、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是否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其一,关于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信息虽然不属于前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所列举的经营信息的常见形态,但显然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信息的基本特征,理应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理由是:一方面,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通常系权利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长期不懈努力的创新、创造或积累所获得的信息,且对权利人开展经营往往具有核心竞争价值。一般而言,在游戏行业领域,以游戏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系一款游戏带给玩家愉快游戏体验的关键因素,是游戏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需要游戏设计者付出宝贵的创意和劳动,也需要游戏经营者付出不的努力和投入,这符合经营信息的上述基本特征。另一方面,游戏经营者在运营游戏时采取长线运营策略,通过不断修改、更新、增加内容等方式对游戏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升级、送代和优化,并在此过程中对尚未公开的内容予以保密,从而提升游戏产品的热度和关注度,保持游戏的活力和生命力,已经成为网络游戏产业领域惯常商业模式,具有纳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因此,如原告主张的涉案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则其理应属于该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项下经营信息的范畴。

其二,关于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涉案游戏1.1-2.2版本的更新说明以及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的监控录像,能够反映涉案信息所涉及的7个游戏角色的具体上线时间,均晚于被告参与涉案游戏内测时拍摄相应游戏角色的时间,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信息所涉相应游戏角色的实机形象均尚未上线,该些信息理应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为此,被告提交了涉及7个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的文章和视频,用以证明涉案信息在被告参与涉案游戏内测前已经公开。

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经审查可以确认,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游戏“知更鸟”“加拉赫”“砂金”游戏角色的图片,系原告官方就涉案游戏在“版本前瞻”中披露的上述角色形象的静态画面或立绘形象,并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知更鸟”的实机形象、施放战技(小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以及“加拉赫”“砂金”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等涉案信息;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游戏“黄泉”游戏角色的视频,系原告官方在TGA评选中发布,该角色在该视频剧情中系以非玩家操控的NPC角色出现,并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该角色实机形象、施放战技(小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等涉案信息;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游戏“雪衣”游戏角色的图片,系非官方绘制的该角色静态同人作品,并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该角色实机形象及技能数据等涉案信息;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游戏“花火”游戏角色的图片,系非官方绘制的该角色静态画面,并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该角色实机形象、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等涉案信息;被告提交的涉及涉案游戏“黑天鹅”游戏角色的视频展示系原告官方披露的该游戏角色PV,即不受玩家控制的由角色动态画面组成的剧情,并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该角色实机形象、施放终结技(大招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综上,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具体涉案信息,即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业已公开。

另一方面,本院认为,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实质是权利人所主张信息的秘密性以及基于此所产生的竞争优势。虽然被告证据所显示的在公开渠道发布的涉案游戏角色的非实机形象也应视作该些游戏角色的组成部分,但在本案所涉及的游戏领域泄密情形下,当事人旨在保护的实质上并非该些游戏角色静态画面或立绘形象,亦不仅及于该些游戏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涉案信息本身,更是该些信息所承载的经营模式以及由此给经营者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具体而言,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涉案信息主要是玩家可以自由操控的游戏角色实机形象以及相关技能效果动态画面,如前所述,这些内容是玩家获得愉快游戏体验的关键因素,也是涉案这类游戏的核心组成部分。同时,原告采取相隔一定期间发布更新版本的模式运营涉案游戏,从而提升涉案游戏产品的热度和关注度,并由此在行业内获得竞争优势。而涉案信息是该些版本更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原告要在该些内容公开发布前保持其非公知性的重要原因,因为一旦该非公知性遭到破坏,原告运营该游戏的商业模式基础以及由此给原告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亦会受到损害。综上所述,在被告证据不足以否认涉案信息非公知性的情形下,本院认定涉案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对被告相应抗辩不予支持。

其三,关于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本案中,一方面,在案证据显示,权利人对涉案游戏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涉案游戏在相关网络应用软件平台上的下载量较高,在主要社交网络平台官方账号中的粉丝数量巨大,并获得了诸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荣誉和奖项,亦获得主流媒体和专业游戏网站的关注和报道,据此足以认定该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受欢迎度,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另一方面,在案证据亦显示,涉案游戏版本更新前后,其排名、热度、收入预估、下载量预估趋势等数据均呈现较大幅度提升,据此足以认定涉案游戏前述运营模式也能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涉案信息作为涉案游戏版本更新的重要内容,因此亦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其四,关于权利人是否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被告主张,原告未与被告签署任何与涉案游戏相关的保密协议,米哈游海渊城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并不当然视为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米哈游海渊城公司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玩家参与游戏测试时放任玩家随意进出测试机房,随意携带且自由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而未加制止,司见米哈游海渊城公司主观保密意愿不强且所采取的客观保密措施与其声称的商业秘密价值也不匹配。

对此,本院认为,《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第六条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保密义务。本案中,米哈游海渊城公司与原告系关联公司,前者系涉案游戏著作权人,后者经前者授权许可成为涉案游戏经营者,即二者均系涉案游戏的权利人。因此,由米哈游海渊城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应当视为权利人对涉案游戏采取的保密措施,在被告违反保密协议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后,由原告依据授权许可开展维权,并不影响保密措施的认定。同时,《保密协议》就被告参与涉案游戏测试项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内容、保密义务、保密信息的使用、违约责任等事项,权利人安排了指定线下测试机房并规范完整记录被告等测试玩家到访信息,另在机房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并配备了存放手机等随身电子设备的指定区域,上述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亦与原告所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价值程度相当。因此,本院确认权利人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被告相应抗辩不予认同。

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涉案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信息特征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构成该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监控录像、QQ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在参与涉案游戏内部测试期间,多次通过手机拍照、录屏等方式对其操作的电脑屏幕上的涉案商业秘密进行了拍摄,并出于炫耀等目的,将部分照片、视频通过QQ向案外人披露,导致部分照片在公开渠道传播。庭审中,被告本人对上述事实均予确认。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

四、关于原告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分述如下:

其一,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请。本院认为,虽然被告陈述其已将拍摄的涉案游戏照片和视频完全删除,且涉案信息目前已全部公开。但一方面,原告对被告是否存有涉案游戏照片和视频备份持有异议,即对被告是否完全清除涉案信息未予确认,被告对此亦无法举证予以说明。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本案涉及的游戏领域泄密情形,其所要保护的实质上并不仅及于涉案游戏角色实机形象、相关技能动态画面或技能数据等涉案信息本身,更是该些信息所承载的经营模式以及由此给经营者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同理,一旦涉案信息被披露,原告运营该游戏的商业模式基础以及由此给原告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势必受到损害。因此,玩家在游戏内测阶段采取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的游戏未公开信息,即使在游戏版本更新、相关信息公开后,玩家亦不得将其非法获取的内容予以公开,从而在根本上保护游戏经营者的商业模式和由此带来的竞争优势。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即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并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拍摄的涉案商业秘密。

其二,关于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请。本院认为,虽然无在案证据表明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但基于下列因素:1.涉案游戏知名度高、影响力大;2.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拍摄行为次数较多,且涉及的游戏角色、游戏元素内容等较多;3.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包括破坏涉案游戏的平衡性和公平性、降低其热度和关注度、打乱权利人的商业和经营安排、贬损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等,且从游戏行业角度看,被告侵权行为也可能会极大伤害上游游戏设计者的创作热情,进而降低优质游戏产品的供给,甚至给游戏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对此,本院在本案诉前行为保全的(2024)沪0115行保2号民事裁定书中业已阐释,在此不再赘述;4.被告为参加涉案游戏测试与米哈游海渊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理应诚信恪守,并理应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后果有所预见;5.原告在本案中委托律师代理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律师亦实际开展了相关工作。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请全额予以支持,并对被告关于权利人未产生实际损失、被告无不当获利、被告经济能力较差、原告判赔诉请有违公平原则等主张均不予采纳。

其三,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运营涉案游戏的商业模式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竞争优势造成损害,亦因此有可能贬损原告商誉,使游戏玩家和相关公众对原告经营管理能力、法律合规水平等产生质疑。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相关网络平台确实已出现涉及被告“奉旨爆料”和原告“自我炒作”的网友评论,即原告商誉和其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受到负面影响,因此具有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现实必要。关于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人民法院报》系政法类报刊、“米游社”APP系原告官方游戏社区,因无证据表明涉案游戏相关受众与《人民法院报》的读者群相同或高度相同,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米游社”APP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一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升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米游社”APP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四、驳回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宫晓艳

审 判 员  陶 冶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佳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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