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各地對社員宅基地問題作一些補充規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各地對社員宅基地問題作一些補充規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農林辦公室
1963年3月20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最近,有些地方在貫徹執行「六十條」中,由於對社員宅基地政策解釋不清,引起了群眾一些誤解,以致在部分地區,引起群眾不安,發生了亂砍宅基地內樹木現象。為此,中央要求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對社員宅基地的政策,根據「六十條」精神,作一些補充規定,向群眾公開宣布,以便消除群眾的懷疑誤會,安定人心。

  現在將國務院農林辦公室整理的《關於社員宅基地問題》的材料,轉發給你們參考。


1963年3月20日


關於社員宅基地問題

  一、最近有些地方發生亂伐宅基地內樹木和出賣房屋的現象。如河北省衡水地區十個縣不完全統計,砍樹二千多棵,大部分是宅基地內的樹木。為什麼出現這種誤解呢?其原因,主要是在貫徹執行《六十條》中對社員宅基地所有權歸生產隊所有,宣傳解釋不一。有的宣傳社員宅基地,包括已建和未建房屋的宅基地,都歸生產隊所有,一律不准買賣和出租。有的宣傳歸生產隊所有的宅基地,是指沒有建築物的空白基地。凡是已蓋房屋的宅基地,仍歸社員私有,可以自由買賣。還有的認為,入社時宅基地沒有連同其他耕地一併入社,因此,社員原有的宅基地,不能算是生產隊範圍的土地,應仍歸社員個人私有,社員已建築房屋的宅基地,與房屋一樣,應該允許社員自由買賣出租。由於解釋不一,就造成了群眾的各種誤解。有的聽到宅基地歸生產隊所有,怕宅基地上的樹木,隨着歸公,就亂伐樹木。有的怕宅基地的房屋被幹部沒收、調劑,就出賣房屋。還有猜測小集鎮居民的宅基地,自己過去出錢買的宅基地,通通都要歸生產隊所有。

  二、根據上面的問題,上海市委和河北、遼寧省委、內蒙、廣西自治區黨委對宅基地歸生產隊所有及今後社員建築房屋用地,都作了些補充規定,綜合起來,有以下各點:

  (一)社員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築物和沒有建築物的空白宅基地,都歸生產隊集體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買賣。但仍歸各戶長期使用,長期不變,生產隊應保護社員的使用權,不能想收就收,想調劑就調劑。

  (二)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樹木、廠棚、豬圈、廁所等永遠歸社員所有,社員有買賣或租賃房屋的權利。房屋出賣以後,宅基地的使用權即隨之轉移給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仍歸生產隊所有。

  (三)社員需新建房又沒有宅基地時,由本戶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同意,由生產隊統一規劃,幫助解決,但儘可能利用一些閒散地,不占用耕地,必須占用耕地時,應根據《六十條》規定,報縣人民委員會批准,社員新建住宅占地無論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價。

  (四)社員不能藉口修建房屋,隨便擴大牆院,擴大宅基地,來侵占集體耕地,已經擴大侵占的必須退出。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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