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林办公室 1963年3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
最近,有些地方在贯彻执行“六十条”中,由于对社员宅基地政策解释不清,引起了群众一些误解,以致在部分地区,引起群众不安,发生了乱砍宅基地内树木现象。为此,中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对社员宅基地的政策,根据“六十条”精神,作一些补充规定,向群众公开宣布,以便消除群众的怀疑误会,安定人心。
现在将国务院农林办公室整理的《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的材料,转发给你们参考。
1963年3月20日
一、最近有些地方发生乱伐宅基地内树木和出卖房屋的现象。如河北省衡水地区十个县不完全统计,砍树二千多棵,大部分是宅基地内的树木。为什么出现这种误解呢?其原因,主要是在贯彻执行《六十条》中对社员宅基地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宣传解释不一。有的宣传社员宅基地,包括已建和未建房屋的宅基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买卖和出租。有的宣传归生产队所有的宅基地,是指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基地。凡是已盖房屋的宅基地,仍归社员私有,可以自由买卖。还有的认为,入社时宅基地没有连同其他耕地一并入社,因此,社员原有的宅基地,不能算是生产队范围的土地,应仍归社员个人私有,社员已建筑房屋的宅基地,与房屋一样,应该允许社员自由买卖出租。由于解释不一,就造成了群众的各种误解。有的听到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怕宅基地上的树木,随着归公,就乱伐树木。有的怕宅基地的房屋被干部没收、调剂,就出卖房屋。还有猜测小集镇居民的宅基地,自己过去出钱买的宅基地,通通都要归生产队所有。
二、根据上面的问题,上海市委和河北、辽宁省委、内蒙、广西自治区党委对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及今后社员建筑房屋用地,都作了些补充规定,综合起来,有以下各点:
(一)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
(二)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
(三)社员需新建房又没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但尽可能利用一些闲散地,不占用耕地,必须占用耕地时,应根据《六十条》规定,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社员新建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
(四)社员不能借口修建房屋,随便扩大墙院,扩大宅基地,来侵占集体耕地,已经扩大侵占的必须退出。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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