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人事部、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人事部、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
中紀發〔2004〕16號
2004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紀委、組織部、外事辦公室、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監察廳(局)、人事廳(局)、商務主管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外事部門、監察局、人事(幹部)部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中央直屬機關工委、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紀工委: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下發一系列文件,對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規定,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但是,隨着國際交往日益增多,人員和資金跨境流動日益頻繁,近年來一些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情況屢有發生,甚至少數黨員幹部攜贓款外逃,給黨和國家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在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此,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為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管理

  (一)加強教育,防範在先。要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有針對性地對出國(境)黨員幹部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外事紀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與管理結合起來,堅持和完善出國(境)人員行前集中培訓、談話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思想動態,發現苗頭性問題,提前採取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

  (二)強化管理,從嚴把關。黨員幹部因公出國(境),必須嚴格按照《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中辦發[1991]8號)和《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中辦發[1993]23號)規定的批准權限進行審批。縣(處)級以上黨員幹部因公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行《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號)的有關規定。

  (三)健全制度,規範黨員幹部在因公出國(境)期間的行為。對派駐國(境)外工作的黨員幹部,派出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定。臨時出國(境)的團組,應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團組成員未經團組領導同意,不得單獨活動;不得擅自變更出訪路線;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期限;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派出單位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

  二、對因私出國(境)黨員幹部進行嚴格審查

  (一)黨員幹部因私出國(境),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縣(處)級以上黨員幹部因私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行中辦發[1999]2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或變相下放審批權限。對黨員領導幹部和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以及其他重要崗位的黨員幹部,要嚴格審查,着重審查近期政治表現和廉政情況。對法律規定不准出境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不得批准其出國(境)。

  (二)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門《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公通字[2003]13號),進一步完善國家機關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廳(局)級以上幹部和涉及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等人員因私出國(境)的登記備案工作。

  (三)加強黨員幹部因私出國(境)後的管理。因私出國(境)的黨員幹部,在國(境)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公開活動,每季度要把在國(境)外的情況向所在單位和單位黨組織匯報一次,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黨員組織關係的處理,要嚴格執行《中央組織部關於共產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組發[1981]19號)。回國後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

  三、切實做好出國(境)證件的管理工作

  (一)因公出國(境)的黨員幹部,應在回國(境)後15天內,將所持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由發證機關指定的部門統一保管或註銷。對拒不執行規定的,吊銷其所持證件。

  (二)黨員幹部申領因私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後,以及每次因私出國(境)前,要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並登記;各單位的領導幹部,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並登記。本通知下發後,各部門要對黨員幹部申領上述證照的情況進行清理,對未報告登記的,要組織補報和登記。

  (三)因私出國(境)的國家機關登記備案人員,應在回國(境)後10天內,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四)各單位要建立出國(境)證照專人負責制和護照使用登記保管制度。

  (五)黨員幹部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證、前往港澳通行證、香港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縣(處)級以上黨員幹部的配偶出國定居或辦理上述證件的,要嚴格執行中辦發 [1999]2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四、明確責任,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要高度重視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抓好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明確一名領導同志負責這項工作,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健全具體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各業務主管部門特別是外交、商務、金融等部門及負責出國(境)審批、出入境證件頒發部門,要分別負起責任。

  (二)加強對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監督工作,定期逐級上報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情況。下級組織人事部門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黨員幹部出國(境)情況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作書面報告,重大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加大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力度。對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採取組織處理措施。對給國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要從嚴懲處;對涉嫌犯罪的,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要加大緝捕力度。對黨員幹部在出國(境)或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中弄虛作假,甚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的出國(境)證件的,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對駐國(境)外機構或臨時出國(境)團組發生人員擅自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嚴重違紀(境)行為的,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應當依照規定追究該機構或團組領導人以及派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幹部,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或發生問題後不報告、不處理的,要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對一些出國(境)後私自不歸和外逃後被引渡或遣送回國的黨員幹部受到黨紀國法懲處的典型案例,要及時通過內部通報或公開報道,警示廣大黨員幹部。

  (四)紀檢監察、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人事、商務等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各負其責,嚴格管理,密切配合,齊抓共管。要加強聯繫,及時溝通情況,形成有效預防和處理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問題的工作協調機制。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國(境)登記備案人員證照審批、資料管理和出國(境)情況信息數據庫,並實現出國(境)相關管理部門間聯網,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地外事部門要定期通報因公護照收繳保管情況,及時準確上傳頒照數據。財政、金融部門要對巨額資金和外匯使用流動等情況進行匯集和分析,並加強監管。紀檢監察機關要對黨員幹部持有和使用出入境證件情況進行匯總和分析,及時掌握涉嫌違紀違法且有出國(境)動向人員的情況,並向公安機關提出依法採取措施、控制他們出國(境)的建議,公安機關要積極予以協助。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監察等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如何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和加強國際警務合作問題,完善有關政策,並提出相應措施。教育、科技、國家安全、人事、商務等部門,要研究防範科技骨幹、高級管理和技術人才出國(境)私自不歸問題,提出防範措施。

  五、非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4年12月3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中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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