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五年/第四號
← | 第三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四號(總第七九號) 1965年9月15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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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5年第五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度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訪問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代表團名單
- 彭真、劉寧一副委員長關於訪問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報告(摘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5年第六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5年第七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人員(1965年7月1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1965年7月1日)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