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令第108號
1993年1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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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編輯

第108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 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貨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

第三條 國家對貨幣出入境實行限額管理制度。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不得超出限額。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四條 攜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

第五條 不得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不得擅自運輸國家貨幣出入境。

第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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