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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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編輯第177號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
編輯國務院決定對《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金色橄欖枝環繞金色四角星組成,警監、警督、警司、警員警銜標誌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橫槓組成。」
二、第四條修改為:「警銜標誌佩帶在橄欖色肩章上,肩章為劍形。」
三、第五條修改為:「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四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
四、第六條修改為:「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銜標誌的橫槓為淺綠色。」
五、第七條修改為:「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六、第十條修改為:「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發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2年9月12日發布施行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繼續有效。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編輯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佩帶的警銜標誌必須與所授予的警銜相符。
第三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金色橄欖枝環繞金色四角星組成,警監、警督、警司、警員警銜標誌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橫槓組成。
第四條 警銜標誌佩帶在橄欖色肩章上,肩章為劍形。
第五條 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四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
第六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銜標誌的橫槓為淺綠色。
第七條 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第八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由公安部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誌,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誌相類似的標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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