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
←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的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28日。 |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發展對外關係,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和發展人民利益,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發展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關係,適用本法。
第三條 發展對外關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積極開展對外工作,為我國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和互利共贏開放戰略,推動建設新型國際關係,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促進全球共同發展。主張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反對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一律平等,有權平等參與國際事務。
第五條 對外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第六條 中央外事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對外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對外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負責對外工作領域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第七條 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在對外交流合作中都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國家對為發展對外關係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在對外交流合作中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對外關係的職權
編輯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對外關係職權,開展對外交往,加強同各國議會、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對外關係職權。
第十二條 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對外關係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對外關係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外交部代表國家和政府辦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同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外交部加強對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地區對外交流合作的指導、協調、管理、服務。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團等駐外外交機構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的工作。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中央授權範圍內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職權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對外交流合作事務。
第三章 發展對外關係的目標和任務
編輯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對外關係,堅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對外關係,推動建設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榮、開放包容、清潔美麗的世界。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全球夥伴關係,推進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立體化的對外工作布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推進大國協調與合作,按照親誠惠容理念和與鄰為善、以鄰為伴方針發展同周邊國家關係,秉持正確義利觀和真實親誠理念同發展中國家團結合作,維護和踐行多邊主義,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國際關係民主化,推動經濟全球化朝着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方向發展。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全球安全觀,加強國際安全合作,完善全球安全治理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責任,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維護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權威與團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和參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持和平行動,堅持聯合國維和行動基本原則,尊重主權國家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保持公平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體系,反對軍備競賽,反對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擴散活動,履行相關國際義務,開展防擴散國際合作。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公平普惠、開放合作、全面協調、創新聯動的全球發展觀,構建全球發展夥伴關係,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本國實際相結合,促進人權全面協調發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領域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世界各國超越國家、民族、文化、意識形態差異,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平等、互鑒、對話、包容的文明觀,尊重文明多樣性,推動不同文明交流對話。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推動全球環境氣候治理,加強綠色低碳國際合作,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氣候治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對外貿易,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鼓勵開展對外投資等對外經濟合作,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經濟、技術、物資、人才、管理等方式開展對外援助,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增強其自主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國際發展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人道主義援助,協助有關國家應對人道主義緊急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對外援助堅持尊重他國主權,不干涉他國內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發展對外關係的需要,開展社會、科技、軍事、安全、法治、教育、衛生、體育等其他領域交流合作。
第四章 對外關係的法律制度
編輯第二十九條 國家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建設。
第三十條 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締結或者參加條約和協定,善意履行有關條約和協定規定的義務。
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適當措施實施和適用條約和協定。條約和協定的實施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條 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基礎上,加強涉外領域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適用,並依法採取執法、司法、行政措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對於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依法採取必要反制和限制措施。
國家制定必要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建立相應工作制度和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促進中外友好交流合作,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按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同世界各國建立和發展外交、領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有權採取變更或終止外交、領事關係等必要外交行動。
第三十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的具有約束力的相關制裁措施和作出的決定。
外交部以公告等形式公布前款所述制裁措施和決定,國家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採取措施予以執行。
個人和組織應當遵守外交部公告和各部門、各地區有關措施,不得從事違反上述制裁措施和決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給予外國國家、國際組織及官員和代表相應的特權與豁免。
第三十七條 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國外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國家建立海外利益保護體系和工作機制。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國家有權准許或者拒絕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依法對外國組織在境內活動進行管理。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組織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按照平等互惠原則,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或在互惠基礎上同外國、國際組織在執法、司法領域開展國際合作。未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外國人和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執法司法活動。
國家深化拓展對外執法合作工作機制,完善我國司法協助體制機制,推進執法、司法協助領域國際合作。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
國家加強多雙邊法治對話,推進對外法治交流。
第五章 發展對外關係的能力建設和保障
編輯第四十條 國家健全對外工作綜合保障體系,增強發展對外關係、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障對外工作所需經費,建立與發展對外關係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四十二條 國家採取措施,培養、使用、管理、保障對外工作專門人才。
第四十三條 國家通過多種形式促進社會公眾對對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國家推進國際傳播能力建設,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
第六章 附 則
編輯第四十四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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