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實施《國際衛生條例》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實施《國際衛生條例》的聲明 2007年5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國際衛生條例(2005)》(簡稱《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
二、根據《條例》第4條第1款的規定,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為《條例》國家歸口單位。各地衛生行政部門為各自管轄範圍內負責實施《條例》規定的衛生當局。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及各地檢驗檢疫機構為《條例》第22條所指的入境口岸的主管當局。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條例》適用需要,正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進行修訂;已將發展、加強和維持快速和有效應對公共衛生危害和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核心能力建設,納入到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期間國家衛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之中;正在制定國際關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評估、判定和通報的技術規範;建立了實施《條例》的跨部門的信息交流和協調機制;與相關締約國開展了《條例》實施的合作與交流。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並實施第59屆世界衛生大會有關決議,立即自願遵守《條例》有關條款,以應對禽流感和流感大流行造成的危險。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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