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
1980年9月10日
(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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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五條的決議

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同意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議案,為了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修改為「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條中「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

本作品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部分補充和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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