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1年6月10日
(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996年)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8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第六號公布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參加選舉的範圍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參加軍隊選舉。

  駐地方工廠、鐵路、水運、科研等單位的軍代表,在地方院校學習的軍隊幹部戰士,為選舉方便,參加所在地區的地方選舉。

  (二)行政關係在軍隊的工廠的人員,參加軍隊選舉。

  為軍隊服務而行政關係不在軍隊的工廠的人員,參加所在地區的地方選舉。

  (三)在軍隊工作的在編和非編職工,經過批准的隨軍家屬,參加軍隊選舉。

  第二條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年滿十八周歲的現役軍人、在編和非編職工、家屬,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都在軍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

  (一)人民解放軍及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國防工業辦公室、軍事科學院、軍事學院、政治學院、後勤學院,省軍區、軍與相當於軍的單位,軍分區、師級警備區,團與相當於團的單位,均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各該級的選舉事宜,指導所屬部隊的選舉工作。

  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的人選,由上一級選舉委員會批准。

  (二)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由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員若干人。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由五人至十一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

  (三)選舉委員會的任務是指導所屬部隊(工廠,下同)進行選舉工作,登記和審查軍人代表大會(工廠為職工代表大會,下同)代表,匯總和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規定選舉日期,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四)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即行撤銷。

  第四條 代表的產生

  (一)選舉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隔級召開軍人代表大會複選產生。連隊和基層單位召開軍人大會(工廠車間為職工大會,下同),選舉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團與相當於團的單位,軍分區、師級警備區,省軍區、軍與相當於軍的單位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各該級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少的團與相當於團的單位,也可以召開軍人大會直接選舉);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國防工業辦公室、軍事科學院、軍事學院、政治學院、後勤學院的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軍人大會和各級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的名額,按照下列原則分配:連隊和基層單位按總人數每二十人至三十人選代表一人,不足二十人的連隊和基層單位也可選代表一人;團與相當於團的單位按總人數每四百人至五百人選代表一人,不足四百人的團與相當於團的單位也可選代表一人;軍分區、師級警備區按所轄機關、部隊總人數每一百五十人至二百人選代表一人;省軍區、軍與相當於軍的單位按所轄機關、部隊總人數每二千五百人至三千人選代表一人,不足二千五百人的相當於軍的單位也可以選代表一人。

  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國防工業辦公室、軍事科學院、軍事學院、政治學院、後勤學院的軍人代表大會按照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分配的名額,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各地駐軍選舉出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的名額由駐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他有關選舉事宜,統一由省軍區(凡駐有大軍區的省、自治區由大軍區,北京市由衛戍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三)出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應當與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同時選舉產生。

  第五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一)出席各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以及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由選民、代表(均須有三人以上附議)或者單位提名。由各級選舉委員會(連隊由革命軍人委員會、工廠車間由工會組織)匯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候選人情況,向選民或代表公布,經過反覆討論、民主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或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並在選舉前予以公布。

  (二)選舉出席各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以及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比應選代表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一倍。

  (三)在選舉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其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六條 選舉程序

  (一)選舉日期,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所在地區各級選舉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具體要求安排。

  (二)各級軍人代表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選舉委員會提名,經大會選舉產生,負責主持大會。

  (三)選舉出席各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選舉人可以對代表候選人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可以另選符合參加選舉範圍的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在選舉期間外出的選民,可以書面委託他信任的人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選舉委員會認可。

  (四)投票結束後,由大會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五)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六)出席各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以及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選民或者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七)選舉結果由革命軍人委員會或軍人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辦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第七條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一)出席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罷免代表,由各級軍人代表大會選出的,須經各該級軍人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者書面申訴意見。罷免的決議,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部隊上一級政治機關備案。

  (二)出席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任期內被罷免、死亡或者因故不能繼續擔任代表的,應當由原選舉單位補選。

  補選的代表,一律任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三)出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四)補選為出席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發給代表當選證書。

  第八條 選舉經費

  選舉委員會的辦公費,從各單位政治工作費內解決;團以上各級軍人代表大會代表的伙食補助費,從各單位特支費中解決;代表的路費,從各單位差旅費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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