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章程 (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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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章程 (1992年) |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1982年9月6日通過;根據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1987年11月1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 |
中國共產黨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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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綱
編輯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的社會制度。
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
馬克思和恩格斯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分析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規律,創立了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按照這個理論,經過無產階級革命鬥爭的勝利,資產階級專政必然為無產階級專政所代替,資本主義社會必然被改造為生產資料公有、消滅剝削、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經過生產力的巨大發展和思想、政治、文化的巨大進步,最後必然發展為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共產主義社會。進入二十世紀以後,列寧指出,資本主義已經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無產階級的解放鬥爭必然同世界被壓迫民族的解放鬥爭聯合起來,社會主義革命在帝國主義統治的薄弱環節有可能首先取得勝利。半個多世紀以來世界歷史的進程,特別是社會主義制度在一些國家的建立和發展,證明了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是正確的。
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從根本上說,社會主義制度消除了資本主義制度本身無法克服的固有矛盾,具有資本主義制度不可比擬的優越性。社會主義使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日益擺脫剝削制度和生產資料私有制度形成的舊思想舊習慣,日益提高共產主義覺悟,日益形成共同的理想、共同的道德和共同的紀律。社會主義充分發揮人民的積極性、創造性,有計劃、按比例、高速度地發展社會生產力,滿足社會成員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社會主義事業正在向前發展,並且必將通過各國人民自願選擇的、適合本國特點的道路,逐步在全世界取得勝利。
以毛澤東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普遍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創立了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運用和發展,是被實踐證明了的關於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正確的理論原則和經驗總結,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
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鬥爭,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且在建國以後,順利地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發展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和文化。
在剝削階級作為階級消滅以後,我國社會存在的矛盾大多數不具有階級鬥爭的性質,階級鬥爭已經不是主要矛盾。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鬥爭還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其他矛盾應當在解決這個主要矛盾的同時加以解決。要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
中國共產黨在現階段的總任務是:團結全國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中國共產黨工作的重點,是領導全國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應當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並且按照生產力的實際水平和發展要求,逐步完善社會主義的生產關係。應當在生產發展和社會財富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城鄉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建設高度物質文明的同時,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應當大力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用共產主義思想教育黨員和人民群眾,抵制和克服資本主義腐朽思想、封建主義殘餘思想和其他非無產階級思想,努力使我國人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民。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應當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堅決打擊蓄意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分子。必須努力加強人民解放軍的建設,鞏固國防,隨時準備抗擊和殲滅入侵之敵。
中國共產黨維護和發展國內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堅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積極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
中國共產黨同全國各民族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團結在一起,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民族的愛國力量團結在一起,進一步發展和壯大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要同全國人民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一起,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
中國共產黨對國際事務的基本立場是: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堅持同全世界無產階級、被壓迫民族、被壓迫人民,以及一切愛好和平、主持正義的組織和人士的團結,共同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的關係。在馬克思主義基礎上,按照獨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發展我黨同各國共產黨和其他工人階級政黨的關係。
中國共產黨要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必須加強黨的建設,發揚黨的優良傳統,提高黨的戰鬥力,堅決實現以下三項基本要求:
第一,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中國共產黨以實現共產主義為最高綱領,所有共產黨員都必須為此而奮鬥終身。在現階段,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全黨團結統一的政治基礎。黨的思想路線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全黨必須依據這條思想路線,科學地總結歷史經驗,調查研究現實情況,解決國內和國際事務中提出的新問題,反對一切「左」的和右的錯誤傾向。
第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黨的綱領和政策,正是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科學表現。黨在領導群眾為實現共產主義理想而奮鬥的全部過程中,始終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繫,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凌駕於群眾之上。黨堅持用共產主義思想教育群眾,並在自己的工作中實行群眾路線,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把黨的正確主張變為群眾的自覺行動。
第三,堅持民主集中制。黨內充分發揚民主,在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加強組織性紀律性,保證全黨行動的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黨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確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鬥爭,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實行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給違犯紀律的黨員以應有的批評或處分,把堅持反對黨、危害黨的分子清除出黨。
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黨必須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做好黨的組織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發揮全體黨員在一切工作和社會生活中的先鋒模範作用。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黨必須加強對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眾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共產黨員只占全國人口中的少數,必須同黨外群眾親密合作,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祖國日益繁榮富強,直至最後實現共產主義。
第一章 黨員
編輯第—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鬥終身。
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制度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
(二)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絕對不得假公濟私,損公利私。
(三)百折不撓地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堅決保衛黨和國家的利益。
(四)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堅決反對派性,反對一切振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五)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不隱瞞自己的政治觀點,不歪曲事實真相;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支持好人好事,反對壞人壞事。
(六)密切聯繫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虛心聽取並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幫助群眾提高覺悟,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七)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帶頭維護社會秩序,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共產主義道德。
(八)為了保衛祖國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爭,發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培養和訓練。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 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既不允許用任何方式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內,也不要把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拒於黨外。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
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和經歷,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並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徵求黨內外有關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上級黨組織在批准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並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有權直接接收黨員。
第六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第七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確實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讓他限期改正錯誤,或宣布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
編輯第十條 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第十二條 黨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黨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五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六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已有決定的範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 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編輯第十八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顧問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顧問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顧問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條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顧問委員會是中央委員會的政治上的助手和參謀。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必須具有四十年以上的黨齡,對黨有過較大貢獻,有較豐富的領導工作經驗,在黨內外有較高聲望。
中央顧問委員會每屆任期和中央委員會相同。它的常務委員會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並報中央委員會批准。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可以列席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它的副主任可以列席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在中央政治局認為必要的時候,中央顧問委員會的常務委員也可以列席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
中央顧問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對黨的方針、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提出建議,接受諮詢;協助中央委員會調查處理某些重要問題;在黨內外宣傳黨的重大方針、政策;承擔中央委員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是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編輯第二十四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選舉本級黨的顧問委員會,並聽取和審查它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分別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二十八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是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政治上的助手和參謀,在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參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工作。它的成員的條件,參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由同級黨的委員會作出規定。它的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主任、副主任由它的全體會議選舉,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中央委員會批准。它的成員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範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編輯第三十條 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鎮、村、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設立委員會的基層組織的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總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和管理,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遵守紀律,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聯繫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尊重群眾和專家的知識和合理化建議,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關心和幫助他們改善物質文化生活,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們的覺悟。對於群眾中的錯誤意見和不良風氣,要用適當的方法加以糾正;對於群眾中的矛盾,要妥善地加以處理。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他們中間的先進分子以及其他為社會主義事業所需要的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改進工作,進行革新和創造。
(六)吸收黨員,收繳黨費,審查和鑑定黨員,表揚黨員中的模範事跡,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
(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改正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教育和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紀律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監督本單位財務會計人員和各種執法的專業人員不得執法犯法,同時保證他們依法獨立行使他們的職權,不受侵犯和打擊報復。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提高革命警惕,堅決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壞分子的犯罪活動作鬥爭。
第三十三條 企業和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這些基層黨組織應以主要精力加強黨的建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工作;支持行政負責人按規定充分行使職權,並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尚未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領導本單位的工作。這些基層黨組織應對重大原則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負責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不要包辦代替他們的工作。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除特殊情況外,只對本單位生產任務和業務工作的正確完成起保證監督作用。
各級黨政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它應當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聯繫群眾,以及他們的思想、作風、道德品質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領導改進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並把了解到的機關工作的缺點、問題通知行政負責人或報告黨的上級組織。
第六章 黨的幹部
編輯第三十四條 黨的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是人民的公僕。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並且要求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黨的幹部必須接受黨的培訓,接受黨的考察和考核。
黨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
第三十五條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並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有一定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理論政策水平,能夠堅詩社會主義道路,同破壞社會主義的敵對勢力作鬥爭,同黨內外各種錯誤傾向作鬥爭。
(二)在自己的領導工作中,認真調查研究,堅持從實際出發,正確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三)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具有民主作風,密切聯繫群眾,正確地執行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反對官僚主義。
(五)正確運用自己的職權,遵守和維護黨和國家的制度,同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作鬥爭。
(六)在堅持黨的原則的基礎上,善於廣泛地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六條 黨員幹部要善於同非黨幹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
黨的各級組織要善於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非黨幹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證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三十七條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幹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或者離職休養,或者退休。
第七章 黨的紀律
編輯第三十八條 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違犯政紀國法的黨員,必須受到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據政紀或法律的處理。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和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他說明情況和申辯。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二條 堅決維護黨的紀律,是黨的每個組織的重要責任。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編輯第四十三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四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協助黨的委員會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中央委員會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向中央委員會檢舉,中央委員會應即受理。
第四十五條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複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第九章 黨組
編輯第四十六條 在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人民團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經選舉產生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黨的方針政策,團結非黨幹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的委員會指定。黨組設書記、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的委員會領導。
第四十八條 在需要對下屬單位實行高度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是否建立黨委,黨委的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第十章 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
編輯第四十九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要加強對共青團的領導,注意團的幹部的選拔和培訓。黨要堅決支持共青團根據廣大青年的特點和需要,生動活潑地、富於創造性地進行工作,充分發揮團的突擊隊作用和聯繫廣大青年的橋梁作用。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各級委員會書記,企業事業單位的團委員會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會議。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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