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 (2016年)
←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 (2010年)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 ——審計工作底稿 財會〔2016〕2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明確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附錄中列示的其他審計準則,對在特定情況下就相關事項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提出具體要求,但並不構成對本準則普遍適用性的限制。相關法律法規也可能對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提出額外要求。
第三條 在符合本準則和其他相關審計準則要求的情況下,審計工作底稿能夠實現下列目的:
(一)提供證據,作為註冊會計師得出實現總體目標結論的基礎;
(二)提供證據,證明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劃和執行了審計工作。
第四條 審計工作底稿還可以實現下列目的:
(一)有助於項目組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
(二)有助於負責督導的項目組成員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的規定,履行指導、監督與覆核審計工作的責任;
(三)便於項目組說明其執行審計工作的情況;
(四)保留對未來審計工作持續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記錄;
(五)便於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鑑證和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的規定,實施質量控制覆核與檢查;
(六)便於監管機構和註冊會計師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要求,對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執業質量檢查。
第二章 定義
編輯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是指註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
第六條 審計檔案,是指一個或多個文件夾或其他存儲介質,以實物或電子形式存儲構成某項具體業務的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
第七條 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的具有審計實務經驗,並且對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審計過程;
(二)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被審計單位所處的經營環境;
(四)與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相關的會計和審計問題。
第三章 目標
編輯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出具審計報告的基礎;
(二)提供證據,證明註冊會計師已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劃和執行了審計工作。
第四章 要求
編輯第一節 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編輯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節 記錄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
編輯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得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二)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
(三)審計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得出的結論,以及在得出結論時作出的重大職業判斷。
第十一條 在記錄已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一)測試的具體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二)審計工作的執行人員及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
(三)審計工作的覆核人員及覆核的日期和範圍。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人員對重大事項的討論,包括所討論的重大事項的性質以及討論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第十三條 如果識別出的信息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不一致,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如何處理該不一致的情況。
第十四條 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如果認為有必要偏離某項審計準則的相關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序如何實現相關要求的目的以及偏離的原因。
第十五條 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果在審計報告日後實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結論,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一)遇到的例外情況;
(二)實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以及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三)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相應變動的時間和人員,以及覆核的時間和人員。
第十六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中國境內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國際會計公司成員所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涉外業務時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
第三節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編輯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日後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審計檔案,並完成歸整最終審計檔案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後六十天內。
如果註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務中止後的六十天內。
第十八條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後,註冊會計師不應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屆滿前刪除或廢棄任何性質的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註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條 除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歸整工作後,如果註冊會計師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註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
(一)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理由;
(二)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覆核的時間和人員。
附錄:其他審計準則對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要求
編輯本附錄列示了其他審計準則對註冊會計師在特定情況下就相關事項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要求。考慮本附錄中列示的事項,並不能代替考慮本準則和應用指南中的規定。
1.《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
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第二十九條;
5.《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第二十四條;
6.《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十二條;
7.《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三十五條;
8.《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第十四條;
9.《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10.《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第十六條;
11.《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八條;
1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第二十九條;
1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六十三條;
1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第十三條;
15.《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第二十五條。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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