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

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08年)廢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
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制定機關: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1950年9月20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澤東
根據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命令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業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特公布之。

  此令。

主席 毛澤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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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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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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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徽在下列各機關懸掛:

  (1)中央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及其直屬機關。

  (2)地方機關:

  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人民行政公署。

  (3)駐外國使館及領事館。

  二、國徽之懸掛:

  (1)國徽應懸掛於機關大門上方正中處;

  (2)國徽之懸掛於禮堂者,應懸掛於主席台上方正中處。

  三、國徽之其他使用:

  (1)中央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榮譽之文書證件(如獎狀、勳章及獎章證書等),外交文書(如國書、條約及全權證書等)及外交部所發各種護照之封面,均加印國徽;

  (2)外交部及駐外各使領館所用之鋼印、戳記中間應雕刻國徽;正式公文用紙應加印國徽;

  (3)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政務院總理及外交部部長與駐外各使館館長以職位之名義對外所用信封、信箋、請柬等上面,均加印國徽;

  (4)外交部及駐外各使領館得於外交官制服、信封、信箋及其他器具用品(如餐具、文具等)上之適當地方,加印或鑲嵌國徽,其詳細辦法,由外交部擬訂經政務院核准後施行;

  (5)除以上列舉外,如尚有其他必要用途時,由使用機關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批准後,始能使用。

  四、國徽不得用於下列場合:

  (1)私人婚喪慶弔禮節中的點綴;

  (2)工商業品的標記、裝飾、廣告、圖案;

  (3)機關、學校、團體的證章、紀念章及其他徽章;

  (4)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製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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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安在下方麥稻稈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着紅綬。紅綬向左右綰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

  二、從圖案正中垂直畫一直線,其左右兩部分,完全對稱。

  三、圖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據方格墨線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如製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據斷面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之底子及垂綬為紅色,紅為正紅(同於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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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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