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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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9年1月16日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
發布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發布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本作品收錄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9年/第4號

(1999年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為實施基本法的規定,特制定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徵和標誌,應當予以尊重和愛護。

第二條 凡國旗與區旗同時升掛、懸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於區旗,應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國旗在右,區旗在左(「左」、「右」的位置應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為基準)。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凡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使用時,處理原則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區徽。

第四條 區旗、區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商業廣告。

第五條 區旗、區徽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製作。

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說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區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桿在右之一面的,均應對應製作。

一、旗面為綠色,呈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於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兩顆小五角星,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並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區旗圖案見圖1。


圖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

二、區旗旗面通用尺寸定為如下八種:

1號:長288cm,高192cm。 2號:長240cm,高160cm。 3號:長192cm,高128cm。 4號:長144cm,高96cm。 5號:長96cm,高64cm。 車旗:長30cm,高20cm。 簽字旗:長21cm,高14cm。 桌旗:長15cm,高10cm。 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尺寸區旗時,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三、區旗旗面圖案定位圖


圖2區旗旗面圖案定位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一、區徽呈圓形,徽面由綠色環形窄邊,文字區外圈,綠色內圓及五星、蓮花、大橋和海水這一組圖案所組成。

二、文字區外圈位於綠色環形窄邊和綠色內圓之間,為白色綠字。文字區外圈上方均勻排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文繁體區徽標準字樣,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點。文字區外圈下方均勻排列著「澳門」葡文區徽標準字樣,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點,中葡文字樣均以徽面的中軸線為準對稱分佈。

三、徽面內圓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於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兩顆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為圓心呈放射狀分佈,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點。

四、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並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區徽圖案見圖1。


圖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

五、區徽徽面通用尺寸定為如下三種:

1號:直徑100cm。 2號:直徑80cm。 3號:直徑60cm。 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尺寸區徽時,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六、區徽徽面定位圖


圖2區徽徽面定位圖

七、區徽徽面中葡文標準字樣


圖3區徽徽面中葡文標準字樣

八、區徽剖面示意圖


圖4區徽剖面示意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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