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告全國同胞書

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告全國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60年(1971年)10月26日
1971年10月26日

海內外全體同胞們:

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違反憲章規定,通過阿爾巴尼亞等附匪國家之提案,牽引毛共匪幫竊取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及安全理事會中的席位;我們本漢賊不兩立之立場及維護憲章之尊嚴,已在該案支付表決之前,宣佈退出我國所參與締造的聯合國。同時聲明,對於本屆大會所通過此項違反憲章規定的非法決議,中華民國政府與全中國人民,決不承認其有任何效力。

毛共匪幫是中華民國的一個叛亂集團,對內殘害人民,罪惡如山,乃全中國人民尤其是大陸上七億同胞之公敵;對外肆行顛覆侵略,為聯合國所裁定之侵略者。目前大陸雖為毛共匪幫所盤踞,但以臺澎金馬為基地的中華民國政府,乃是大陸七億中國人民真正代表——代表他們的共同意願與痛苦呼聲,並給與他們反抗毛共暴力,爭取人權自由以最大的勇氣和希望。所以無論根據聯合國憲章原則,人道主義與自然法則,尤其是全中國人民的公意,都決不容毛共匪幫非法佔有中華民國在聯合國與安全理事會中之席位。

一九四四年我國參與敦巴頓橡園會議,簽署聯合國宣言,以及後來參加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並制定憲章,其目的在「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的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為達到此項目的,乃規定了聯合國的宗旨與原則,相期共同信守。詎本屆聯合國大會自毀憲章的宗旨與原則,置公理正義於不顧,可恥的向邪惡低頭,卑怯的向暴力屈膝,則當年我國所參與艱辛締造的聯合國,今天業已成為罪惡的淵藪;歷史將能證明,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的聲明,實際上就是聯合國毀滅的宣告。

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是堅持正義、愛好和平,現在我國雖已退出我們所參與艱辛締造的聯合國,但是我們今後在國際社會中必當仍以聯合國憲章之宗旨與原則為準繩,繼續為維護國際間公理正義與世界和平安全而勇毅奮鬥。

在此,我要嚴正聲明:恢復大陸七億同胞的人權自由,乃是整個中華民族的共同意願,乃是我們決不改變的國家目標和必須完成的神聖責任。中華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對於主權的行使,決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擾,無論國際形勢發生任何變化,我們將不惜任何犧牲,從事不屈不撓的奮鬥,絕對不動搖,不妥協。

我要警告世界人士,在過去短短的半世紀之中,這個世界早已發生兩次慘不堪言的戰禍。第一次世界大戰創鉅痛深之後,大家為了避免再遭戰禍,乃組成國際聯盟,期以維護世界的正義與和平。後來因為有些國家懾於侵略者的威脅,以為向邪惡低頭,向暴力屈膝,便可換來屈辱的和平,其結果國際聯盟因而癱瘓瓦解,不能發生制裁侵略與維護正義的作用,於是第二次世界大戰隨之爆發。今天有些民主國家竟隨同附匪集團,牽引毛共匪幫非法佔有中華民國在聯合國與安理會的合法地位,其想法與做法,幾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若干國家的情況完全相同,必將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歷史的事實告訴我們,維護正義的道德勇氣,乃是世界安全和平的堅固磐石;而強權政治的「霸術」運用,則是走向戰爭的道路。

同胞們:我們國家的命運不操在聯合國,而操在我們自己手中。 國父說:「存在之根源,無不在於國家及其國民不撓獨立之精神,其國不可以利誘,不可以勢劫,而後可以自存於世界。」

今天我們革命基地所擁有的人力資源與經濟力、軍事力和支持這兩種力量的精神力,尤其是大陸上七億反共人心與國外一千八百萬反共僑胞的愛國心,無論在亞洲和世界,中華民國絕非可以任人支配出賣的弱者;而且我們對於改變世界均勢與決定人類命運,實具有極大的影響力;所以大家不可只知別人的行動可以影響我們,應知我們的行動實可以使這個世界發生重大變動。

當前的國際形勢雖然很險惡,但是,只要我們自己自強不息,便沒有任何力量可以使我們動搖;只要我們自己勇敢振奮,便沒有任何力量可以使我們屈辱;只要我們堅忍奮鬥到底,最後一定成功。大家應知,自來革命的勝利果實,都是從巨變之中孕育產生出來的。

大家尤其要認清,現在世局的變化,乃以中國問題為中心;而中國問題如何解決,亦將決定整個世界人類的命運。所以我們在這個大變局中,實處於無比重要的關鍵地位;而我們奮鬥的成敗利鈍,也將決定世界的安危與人類的禍福。我們決不靜觀或坐待世局的變化,一定要爭取主動,掌握變化,積極奮鬥,制敵機先。

二十年來,匪幫不斷發生奪權鬥爭,近且愈演愈烈,實可充分說明毛匪思想與共產制度均已完全破產。大陸人民包括大多數共黨幹部,已由失望而實行反抗,毛共匪幫眼看腳下的反共火山要爆發,鎮壓不了,無路可走,遂改變對外戰略,欲藉詭詐欺騙,苟延殘喘;實則毛共匪幫決不能改變它「反蘇修」「反美帝」與「反一切反動派」的目標。故其對外戰略的改變,更使名在思想路線與政策路線上進退失據,造成更嚴重的紛歧混亂更劇烈的奪權鬥爭;從而將使大陸上的反共勢力與抗暴鬥爭乘機加速擴大起來。面對這種形勢的轉變,所以我們更要堅定信心,充實力量,強固戰備,俾能迅赴事機,加速大陸上反毛反共革命鬥爭的燎原之勢。

同胞們!反共鬥爭的行程,正如在風雲變幻莫測的海洋中操舟前進,只要大家對於反共的基本形勢,都有共同的認識,不為一時的變局所迷惑,緊緊把握正確的方向,精誠團結,協力同心,禍福相倚,甘苦與共;在風平浪靜時,不鬆懈,不苟安,不驕惰;在暴風雨來襲時,不畏怯,不失望,不自欺:形勢愈險惡,我們愈堅強,愈奮發,必可很快到達彼岸,拯救同胞,光復大陸。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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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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