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駐國際聯盟代表顧維鈞演說制止日本之侵略 (民國27年9月19日)

代表之演詞
中華民國駐國際聯盟 代表顧維鈞
中華民國27年(1938年)9月19日
1938年9月19日於日內瓦
(在民國二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午前國聯行政院會上)

日本侵略中國,於茲已歷十四個月。在此期間,行政院每屆舉行會議時,中國政府俱曾提出懇切之要求,籲請行政院採取有效之步驟,抑制日方之侵路。華方此次提出之要求,已爲第四次之要求。日軍侵略範圍日益擴大,作戰方法日益□□,以致遠東之局勢,尤趨於嚴重。余於上週星期五大會中,曾就國際法,國際道義及普通和平之立場,詳述遠東嚴重局勢之所以每況愈下。余信自上屆行政院會議閉會後,遠東局勢之發展情形,已詳見余上週之演說,毋待余在此加以覆述。過去數年來,中國已竭盡全力抵抗日本之侵略。中國方面抵抗之實力及抵抗之時間,已遠出於一般意料者之外。但因國聯仍未能依照盟約之規定,而採取確切之步驟,故局勢仍每況而愈下。過去歷屆行政院會議,俱曾通過正式之決議案,但事實上所有各會員國,除一國外,俱未加以執行,

且對於國聯之集體決議,似根本上甚爲漠視。中國政府根據國聯議決案,要求會員國予以援助及便利時,各國輒以保持中立爲理由,表示反對。中國政府之立場,以爲國聯一會員國被他國武裝侵略時,各會員國決無中立之可能。國聯盟約一日不修改,則會員國之權利義務,應仍然有效。任何要求,凡國聯能以整個組織之資格實現之者,中國俱可提出之。根據國聯過去議案,規定中國有權個別對各會員國提出任何要求。卽退一步言,中國如以一國政府之立場,亦得向各國政府個別要求其信守諾言,因中國已對各國信守其諾言也。中國政府茲要求行政院採取下列三項步驟,(一)行政院立卽實施盟約第十七條。此在一年以前中國政府卽已提出此項要求。會員國與非會員國發生衝突時,國聯應採何種步驟處理之。此在國聯盟約中,惟第十七條載有明確之規定。同時該條對於國聯採取集體行動,迅速解決此項衝突一事,亦有規定。惟行政院前對於中國此項要求,幷未採取任何行動。其中原因當爲各會員國所深悉。惟一年以來,遠東局勢日益嚴重,盟約第十七條之實施,亦不容或緩。國聯應利用所有力量,對於日本對華侵略予以有效之制止。中國代表團於接奉中國政府訓令後,於九月十二日照會行政院,立卽實施盟約第十七條卽據於此。(二)中國政府要求各會員國切實執行國聯大會及行政院歷屆會議所通過之議決案。國聯應建議各會員國勿採任何足以削弱中國抵抗力之行動。凡中國方面提出請予援助之要求,俱應加以考慮。此項建議案,各會員國應實施之。此外,中國政府幷要求行政院應於上項決議案內添加下列文字:『行政院茲建議各會員國應禁止以軍械軍火飛機汽油軍需品工業品原料運往侵略國,同時並應於財政上物質上援助中國。』(三)中國政府要求行政院採取有效之步驟,禁止日本繼續訴諸違反人道之作戰方法,如施放毒氣及對不設防城市濫肆轟炸。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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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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