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駐法大使顧維鈞請求國際聯盟行政院立卽實施盟約第十七條照會祕書長愛文諾
照會國聯祕書長 愛文諾 中華民國 駐法大使顧維鈞 中華民國27年(1938年)9月12日 1938年9月12日於日內瓦 (在民國二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國聯大會上) |
中國政府,前曾於一年前,要求行政院對 日本侵略行動所造成之嚴重局勢,速採有效之步驟。自此以後,國聯卽曾通過若干議決案。但凡此議決案,其所規定之各項原則迄今仍未發生效力。 日本發動侵 華戰事,已歷十四個月。而時至今日,戰事之範圍,非特未見縮小,反日益擴大。且其殘酷之程度,亦日益變本而加厲。此際爲國聯自身計,爲世界普遍和平計,幷爲對 中國表示公正計,應卽援引盟約第十七條,以之處理 遠東局勢,毋再延宕。 中國政府爲此特請求行政院立卽實施盟約十七條,因該條盟約之實施,爲國聯採取有效手斷之必經步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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