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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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5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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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2016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為20萬元。

第四條 設定罰款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合理的罰款幅度。

第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對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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