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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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2016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為20萬元。
第四條 設定罰款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合理的罰款幅度。
第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對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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