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云南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6年5月2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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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

第四条 设定罚款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罚款幅度。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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