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雲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墨江哈尼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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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16年1月24日雲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認定與傳承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 開發與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墨江哈尼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搶救、傳承、開發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遺產包括:
(一)哈尼族、彝族等世居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文學、音樂、舞蹈、曲藝、美術、口傳文化及雕刻等;
(三)具有民族特色的禮儀、節慶、體育、遊藝等活動,以及橄欖迎親、莫搓搓、抹黑臉等傳統習俗;
(四)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手稿、經卷、典籍、譜牒、碑碣、楹聯等;
(五)具有民族特色的織、染、刺繡等工藝,茶葉製作技藝、竹藤編織工藝、工藝美術等;
(六)具有哈尼文化、北回歸線文化和雙胞文化的村寨、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標識及場所;
(七)民族民間傳統醫藥及醫學;
(八)集中反映生產生活的哈尼梯田、民居建築、飲食、服飾、器皿、用具等;
(九)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遺產。
第四條 文化遺產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並將其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利用文化遺產所獲得的事業性、經營性收入和社會、個人的捐贈應當納入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文化遺產的調查,瀕危項目的搶救,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徵集、收購;
(二)研究、整理、翻譯、出版文化遺產保護名錄;
(三)文化遺產相關書籍、音像製品的整理、出版;
(四)維護、修繕文化遺產建築、設施和場所;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
(六)資助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和文物保護單位;
(七)培養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八)文化遺產宣傳、展示;
(九)開展民族節慶活動;
(十)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配備、完善文化遺產保護的設施、設備;
(三)組織申報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和文物保護單位;
(四)培養和發掘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傳承單位,並負責業務指導;
(五)監督管理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六)組織開展文化遺產資源的調查、普查、搶救、認定、登記、收集、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並建立健全檔案和相關數據庫。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做好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納入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每年六月為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月。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開發利用和傳承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認定與傳承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名錄和文物保護單位,每兩年公布一次文化遺產名錄。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報或者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通曉本民族或者本地區民族民間文化內涵、活動形式和組織規程,並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二)熟練掌握本民族民間文化傳統技藝,在當地有較大影響或者被公認技藝精湛;
(三)掌握和保存具有一定數量、有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遺產原始文獻、資料和其他實物。
第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並取得報酬;
(二)傳授、展示其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有關文獻、資料和實物;
(三)享受傳承人補貼;
(四)妥善保存掌握的文獻、資料和實物;
(五)培養傳承人;
(六)開展傳播、展示和保護活動。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報或者推薦命名為文化遺產保護單位:
(一)挖掘、整理、保護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遺產,並取得顯著成績;
(二)掌握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或者技藝,並在研究、傳播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三)收藏、保存具有一定數量、有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遺產資料、實物和場所。
第十三條 文化遺產保護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開展傳藝、展示技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並取得報酬;
(二)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原始資料、實物、建築物、場所;
(三)申請資助;
(四)完整保存、保護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建築物和場所等;
(五)開展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
(六)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科研機構和民間學術團體開展文化遺產傳承工作。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鄉(鎮),可以申報或者推薦命名為文化遺產傳承鄉(鎮):
(一)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二)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並經常開展民族民間傳統活動;
(三)收藏、保存具有一定數量的代表性文化遺產資料或者實物;
(四)歷史悠久,民風民俗純樸,民族傳統建築風格突出、特色鮮明、生態環境保存較好。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村寨,可以申報或者推薦命名為文化遺產傳承示範村寨:
(一)集中反映原生態少數民族文化;
(二)具有歷史悠久的民居建築和典型的民居建築群;
(三)生產生活傳統習俗保持完好。
第十六條 自治縣內雙胞胎集中的自然村寨,可以申報命名為雙胞文化村寨。
第十七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文化遺產保護單位、文化遺產傳承鄉(鎮)、文化遺產傳承示範村寨、雙胞文化村寨,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族宗教事務主管部門和文化遺產保護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內沒有異議的,文化主管部門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並報上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八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組建文化遺產保護評審委員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文化遺產保護單位、文化遺產傳承鄉(鎮)、文化遺產傳承示範村寨、雙胞文化村寨的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墨江文廟、碧溪古鎮、茶馬古道遺址、哈尼梯田、北回歸線標誌園、雙胞文化園、普益公園、新撫岩畫等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哈尼文化、北回歸線文化、雙胞文化保護區。保護區的設立應當尊重當地群眾的意願,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政策優惠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認定,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自治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明確保護責任單位。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申報,並加強對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培養。
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優秀傳統文化編入鄉土教材,開設少數民族語言教學和文化遺產傳承課程,配備專(兼)職教師。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文化遺產知識宣傳,並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優秀傳統文化交流、文藝調(匯)演和傳統競技體育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提倡公民穿戴本民族服飾,鼓勵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穿戴少數民族服飾。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瀕危的文化遺產應當實行搶救性保護,在專家指導下制定具體方案,保持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文化遺產搶救性保護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進行真實完整的記錄、整理;
(二)徵集、收購實物和相關資料,保存、保護相關建築物、場所等;
(三)其他應當採取的及時搶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在自治縣內收購、錄製、複製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手稿、經卷、典籍、音樂(樂器)、服飾等實物、圖片、影像(視)資料的,應當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取得的實物、圖片、影像(視)資料等的複製件。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徵集、收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文化遺產資料或者實物的,應當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合理定價,並頒發證書。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民居、古建築物、特定活動場所的保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
自治縣內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各民族傳統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除經依法批准外,不得流出自治縣外。
第四章 開發與利用
第三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特色文化街道、文化遺產博物館、北回歸線文化旅遊區和雙胞文化產業,推動特色文化產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北回歸線穿越自治縣內的北回歸線文化保護區,並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具有北回歸線地域文化特色的哈尼長街宴、紫米宴、百花宴、竹筍宴等生態飲食文化。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企業招聘錄用雙胞胎及多胞胎,並支持雙胞胎及多胞胎在自治縣內創業。
自治縣內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子女的家庭,子女入學或者家庭生活有困難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解決或者給予資金補助。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化遺產中草醫藥文獻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並開展相關認定、記錄、建檔和傳承工作。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展文化遺產特色產業,開發下列文化遺產項目:
(一)牛皮大鼓、牛腿琴等民族樂器,以及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織、染、刺繡等工藝品,竹藤編織工藝品、服飾、銀飾、器皿、食品等旅遊商品;
(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表演、美術以及文藝、影視等作品;
(三)洛奇洛耶與扎斯扎依、敏編咪編、諾瑪阿美等原生態歌舞劇;
(四)具有文化遺產特色的民居、場所。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進行資助,並支持其將擁有的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科研單位或者國家收藏。受贈單位應當根據資料和實物價值給予獎勵,並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在自治縣內利用文化遺產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部門在審批證(照)前,應當書面徵求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應當尊重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損害公民的身心健康。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文化遺產。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每年的5月1日至3日為墨江北回歸線雙胞胎節,全縣放假3天。
墨江北回歸線雙胞胎節由墨江國際雙胞胎協會主辦,其他相關單位協辦,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的經費保障。
自治縣各民族的傳統節日應當受到尊重,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積極參加各少數民族傳統節日活動。
第三十九條 每年的夏至日為北回歸線科普知識宣傳日,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中小學校組織開展北回歸線等科普知識的實踐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沒收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或者實物、圖片、資料的複製件;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依法賠償,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資料、實物;情節嚴重的,並處文化遺產資料、實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者在傳藝、展示、講學等活動中隨意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性質謀取非法利益的,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命名機關取消其傳承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命名機關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
第四十三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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