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5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8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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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事評議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 二、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監理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 三、港埠工程、港區設施、船機、機具、工程規劃之設計、督導、考核及維護檢修等事項。
-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 五、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 本分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於課下設信號台,以管制船舶航行安全。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 本分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分局長、副分局長之設置)
-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六條 (編制)
-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臺長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工務員一人,課員六人,倉庫管理員二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辦事員七人,倉庫副管理員二人,監工員一人,技佐一人,事務士八人,操作士四人,船長二人,輪機長二人,船副二人,各類船士六人。
-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
-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
- 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
- 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第十一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 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 本分局辦事細則,由本分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