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省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以四十二年度日光節約時間自四月一日零時起開始實行 (民國42年臺灣省政府令)

令省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以四十二年度日光節約時間自四月一日零時起開始實行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機關: 臺灣省政府
1953年
1953年3月23日於臺灣
本作品收錄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二年春字第七十期
公告民國42年日光節約時間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臺灣省政府令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三月廿三日
(肆貳)府人秘字第二八〇七四號

事由:爲奉院令本年度日光節約時間自四月一日零時起開始實行,轉令遵照。

本省所屬各機關學校:

一 案奉 行政院台四十二(人)字第一三六八號令:「本年度日光節約時間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十月卅一日午夜廿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上之時刻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日光節約時間後鐘錶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均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經報告本院第二八一次會議,並呈奉 總統四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四二台統(一)字第一一二三號令:准予照辦,除分令外,希即遵照,並飭屬遵照」

二 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

主 席 吳國楨 病假
祕書長 浦薛鳳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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