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省屬各級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知實施夏令時間一案,轉希遵照 (民國46年臺灣省政府令)
令省屬各級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知實施夏令時間一案,轉希遵照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機關: 臺灣省政府 1957年 1957年3月28日於臺灣 |
|
維基百科條目: 日光節約時間 |
維基百科條目: 台灣標準時間 |
臺灣省政府令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三月廿八日
(肆陸)府人乙字第二九七六八號
事由:爲奉令實施夏令時間,令仰遵照。
省屬各機關學校 各縣市政府(局):
一 案奉 行政院臺四六人第一六八一號令:「一、奉總統四十六年三月卅日四六臺統(一)字第一八〇七號令開:「一、該院四十六年三月廿三日臺四十六人字第一五三五號呈:「爲日光節約時間之名稱涵義未盡正確,本年起仍照通稱定名爲夏令時間,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上之時刻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日光節約時間後鐘錶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均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除報告院會外,呈請鑒核,通令遵照」等情。二、應准照辦,除分行外,令仰遵照並轉飭遵照」等因。二、除分令外,希卽遵照並轉飭遵照」。等因。
二 合行令仰遵照。至本省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除各生產單位辦公時間,應遵照本府(肆肆)府人秘字第八二四二四號令(見四四年秋字第四一期公報)規定辦理外,其他各機關學校辦公時間仍希依照本府(肆肆)府人秘字第三三一三九號令頒本府曁所屬各級機關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見本府四十四年夏字第一期公報)之規定辦理,及期本府不再行文,倂仰遵照。
主 席 嚴家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