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旗人公私財產文
保護旗人公私財產文 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1912年6月3日 |
臨時大總統令:
據民族大同會會員劉揆一、吳景濂等呈稱,民國肇建,五族一家,旗人公私財產宜設法保護等語,上年軍興之際,各省旗人公私財產間被沒收,現在五族共和已無畛域之分,查關於滿蒙回藏待遇條件,內載明/保護其原有私產,又載先籌八旗生計。
我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方念八旗生計之艱難,豈有復沒其財產之理?除近來迭據京外旗人呈報私產被收者已分別飭查外,亟再行通令聲明,凡八旗人民私有財產統應按照待遇條件,仍爲該本人所保有其公有財產,應由地方官及公正士紳淸查經理,以備籌畫八旗生計之用。
倘有藉端沒收侵害者,准由該本人或有關係人按法提起訴訟,地方官吏應卽分別查覆發還,切實保護,以示廓然大公之至意。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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