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酌擬法院編製法繕單呈覽摺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酌擬法院編製法繕單呈覽摺 沈家本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初二日 1907年9月9日 |
- 修訂法律大臣、法部右待郎臣沈家本跪奏,爲酌擬法院編製法,謹繕清單,恭摺具陳,仰祈 鑒事。
- 竊維東西各國憲政之萌芽,俱本於司法之獨立,而司法之獨立,實賴法律爲之維持,息息貫通,捷於形影,對待之機,固不容偏廢也。恭讀本年五月二十七日上諭:「改按察使爲提法使,分設審判廳,增易佐治員,著由東三省先行試辦。此外直隸、江蘇兩省,擇地先爲試辦,其餘各省,統限十五年一律通行」等因。欽此。爲憲政之預備,奠自強之初基,睿謨宏遠,欽佩莫名。
- 伏查我朝官制等書,會典至詳,然以行政而兼司法,揆諸今制,稍有未符。至如吏部處分則例,以六曹分職,審斷雖立專門,而旨在懲戒,於治事之規程,權界之斠畫,蓋缺如也。臣曩膺簡命修訂法律,上年在大理院正卿任內,適值構締伊始,深以審判官制諸多未備,非特輯專例,不足統一事權。乃飭館員考古今之沿革,訂中外之異同,分門纂輯,並令法律學堂日本教習、法學博士岡田朝太郎,幫同審查。該教習學識宏富,於泰西法制靡不洞徹,隨時考證,足資甄擇,逐條由臣折衷刊定,閱八月始克屬稿。茲奉明詔渙布中外,復據法部、大理院,暨考察政治王大臣各官制清單,詳加對勘,刻膚存貞,釐定十五章,共一百四十條。凡機體之設備、審級之制度、官吏之職掌、監督之權限,一一賅載,名曰法院編製法。惟其中有為各國之通則,而於今日之實際及中國之風習未宜因襲者,厥有數事:
- 一曰定額。查各國審判制度,分初級審判、地方審判、高等審判、最高審判爲四級。初級審判以判事一人專任,名單獨制;地方審判為三人,高等審判爲五人,最高審判爲七人,名合議制。最新學說,頗主倡高等宜三人,最高宜五人者,蓋一則可節省經費,一則可精選讞員。況開庭事宜,向責之審判長一人,定額過多,非惟鄰於屍位,復恐羣議紛如,意見各執,於裁判反致阻滯。茲擬採用其說,於初級審判廳用單獨制,地方審判廳用折衷制。其事係初審者,仍用推事一人,若經預審或再審,增爲三人。高等審判廳以上俱用合議制,惟每級按照各國酌減二人,以杜濫竽。此徽於今日實際,未宜因襲者也。
- 一曰巡審,即巡迴裁判。目本用之於區裁判之出張所,臨時遣員裁判其事,大致與明之巡按御史及遣官審錄之制相似。中國現在審判人材尚未儲備,凡供帳之繁苛,胥吏之婪索,在所不免,利弊倚伏,無資補救。茲擬地方審判廳以上多設分廳,以分其責,必不得已,或於大理院臨時酌量派遣,但仍以特別事件且關係重要者爲限,高等審判廳以下不得援用也。
- 一曰休假,約在中曆自八月迨十月之間。其制仿於德國,於此時期適值收刈小麥、葡萄,故停止裁判,以免召集人證,日本因之,與中國農忙舊制同,本爲恤農而設。然吾國農忙之制,未能實行,且休假之時仍須組立休假部,審理款項財產,登記建築,及其他急迫不容稍緩者,屢事更張,徒形周折,日本近亦擬廢其制矣。此二者揆諸吾國之風俗,未宜因襲者也。
- 再大理本古官,於東漢時為廷尉,凡郡國疑讞,皆處當以報,所謂「廷尉,天下之平」是也。逮後厥名互更,要皆專司決劾奏獄,與今日東西各國大審院、帝國裁判所、最高法院等之審理終審事件者,階級相等。顧名思義,乃全國唯一之最高法庭,宜設於京師首善之地,斯崇體制。惟各省幅員廣袤,什倍外國,如事事責令來京上告,川陸修阻,交通不便,適形拖累。查德國乃聯邦集合而成,各聯邦自爲風氣,習慣所囿,至今未能刊改。帝國裁判所設立於沙格遜國之拉布基地方,今各聯邦之高等裁判所,均有代表帝國裁判所之權。若法律問題關涉聯邦者,卽於聯邦中之高等裁判所定之。關涉全國者,始於帝國裁判所定之。如巴維利亞之民事訴訟,不於帝國裁判所裁判,即其例也。茲擬折衷德制,凡距京較遠等省,即於高等審判廳內附設大理分院,視事之繁簡,酌分庭數,各庭推事強半之數,由大理院遴派,餘由該廳推事兼充。一切審判制度,俱准大理院辦理,既免遷延時日,且可省小民跋涉之勞。此又限於我國今日特別情形,而未可以各國普通之例例之也。
- 編輯之旨,卽本以上數端,量予變通,雖期循各國通行之軌塗,仍不暌歷世相沿之政習,謹繕清單,恭呈 御覽。
- 查憲政編查館奏定章程,凡各項法律,均歸該館考覈,以收統一法制之效。伏乞 飭下憲政編查館,照章考覈,請旨頒行,以垂永制,而嚴職守。
- 所有酌擬《法院編製法》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 皇太后 皇上聖鑒。謹 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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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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