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民國109年1月15日)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制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2020年)1月15日於臺北市 發布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 有效期:民國109年1月1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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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類別 | 傳染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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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 |
第二類 | 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炭疽病、茲卡病毒感染症 |
第三類 | 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先天性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漢生病(Hansen’s disease) |
第四類 | 疱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李斯特菌症、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併發症、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庫賈氏病、布氏桿菌病 |
第五類 | 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薩熱、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新型A型流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類別 | 傳染病名稱 | 報告時限 | 病人處置措施 | 屍體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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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類 |
疱疹B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
24小時 |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
李斯特菌症 | 72小時 | |||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熱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併發症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重症 布氏桿菌病 |
一週內 | |||
庫賈氏病 | 一個月 |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 屍體不得深埋,火化溫度須達攝氏1,000度且持續30分鐘以上 | |
第 五 類 |
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 拉薩熱 |
24小時 |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 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 |||
新型A型流感 | 24小時 |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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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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