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百六十三 全唐文 卷五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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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君名徹,字某,以進士累官至范陽府監察御史。長慶元年,今牛宰相為御史中丞,奏君名跡中御史選,詔即以為御史。其府惜不敢留,遣之,而密奏:「幽州將父子繼續,不廷選且久,今新收,臣又始至孤怯,須強佐乃濟。」發半道,有詔以君還之,仍遷殿中侍御史,加賜朱衣銀魚。

至數日,軍亂,怨其府從事,盡殺之,而囚其帥。且相約:張御史長者,毋侮辱轢蹙我事,毋庸殺。置之帥所。居月餘,聞有中貴人自京師至,君謂其帥: 「公無負此土人,上使至,可因請見自辨,幸得脫免歸。」即推門求出。守者以告其魁,魁與其徒皆駭,曰:「必張御史。張御史忠義,必為其帥告此,餘人不如遷之別館。」即與眾出君。君出門,罵眾曰:「汝何敢反!前日吳元濟斬東市,昨日李師道斬於軍中,同惡者父母妻子皆屠死,肉餧狗鼠鴟鴉。汝何敢反!汝何敢反!」行且罵。眾畏惡其言,不忍聞,且虞生變,即擊君以死。君抵死口不絕罵,眾皆曰:「義士義士!」或收瘞之以俟。

事聞,天子壯之,贈給事中。其友侯雲長佐鄆使,請於其帥馬僕射,為之選於軍中,得故與君相知張恭、李元實者,使以幣請之范陽,范陽人義而歸之。以聞,詔所在給船輿,傳歸其家,賜錢物以葬。長慶四年四月某日,其妻子以君之喪葬於某州某所。

君弟復,亦進士。佐汴宋,得疾,變易喪心,驚惑不常。君得間,即自視衣褥薄厚,節時其飲食,而七箸進養之,禁其家無敢高語出聲。醫餌之藥,其物多空青、雄黃諸奇怪物,劑錢至數十萬。營治勤劇,皆自君手,不假之人。家貧,妻子常有饑色。

祖某,某官。父某,某官。妻韓氏,禮部郎中某之孫,汴州開封尉某之女,於餘為叔父孫女。君嚐從餘學,選於諸生而嫁與之。孝順祗修,群女效其所為。男若干人,曰某。女子曰某。銘曰:

嗚呼徹也。世慕顧以行,子揭揭也。噎暗以為生,子獨割也。為彼不清,作玉雪也。仁義以為兵,用不缺折也。知死不失名,得猛烈也。自申於暗明,莫之奪也。我銘以貞之,不肖者之咀也。

夫人姓苗氏,諱某,字某,上黨人。曾大父襲夔,贈禮部尚書;大父殆庶,贈太子太師;父如蘭,仕至太子司議郎汝州司馬。夫人年若干,嫁河南法曹盧府君諱貽,有文章德行,其族世所謂甲乙者,先夫人卒。夫人生能配其賢,歿能守其法。男二人:於陵、渾。女三人,皆嫁為士妻。貞元十九年四月四日,卒於東都敦化裏,年六十有九。其年七月某日,祔於法曹府君墓,在洛陽龍門山。其季女婿昌黎韓愈為之誌。其詞曰:

赫赫苗宗,族茂位尊。或毗於王,或貳於藩。是生夫人,載穆令聞。爰初在家,孝友惠純。乃及於行,克媲德門。肅其為禮,裕其為仁。法曹之終,諸子實幼。煢煢其哀,介介其守。循道不違,厥聲彌劭。三女有從,二男知教。閭裏歎息,母婦思效。歲時之嘉,嫁者來寧。累累外孫,有攜有嬰。扶床坐膝,嬉戲讓爭。既壽而康,既備而成。不歉於約,不矜於盈。伊昔淑哲,或圖或書。嗟諮夫人,孰與為儔。刻銘置墓,以讚碩休。

貞元十七年九月丁卯,隴西李翱合葬其皇祖考員州司法參軍楚金皇祖妣清河崔氏夫人於汴州開封縣某裏。昌黎韓愈紀其世,著其德行,以識其葬。

其世曰:由梁武昭王六世至司空,司空之後二世為刺史清淵侯,由侯至於貝州,凡五世。其德行曰:事其兄如事其父,其行不敢有出焉。其夫人事其姒如事其姑,其於家不敢有專焉。其在貝州,其刺史不悅於民,將去官,民相率讓嘩,手瓦石,胥其出擊之。刺史匿不敢出,州縣吏由別駕以下不敢禁,司法君奮曰:「是何敢爾!」屬小吏百餘人,持兵仗以出,立木而署之曰:「刺史出,民有敢觀者,殺之木下!」民聞皆驚,相告散去。後刺史至,加擢任,貝州由是大理。

其葬曰:翱既遷貝州君之喪於貝州,殯於開封,遂遷夫人之喪於楚州。八月辛亥,至於開封。壙於丁巳,墳於九月辛酉,窆於丁卯。人謂:「李氏世家也,侯之後五世仕不遂,蘊必發,其起而大乎!」四十年而其兄之子衡始至戶部侍郎。君之子四人,官又卑。翱,其孫也。有道而甚文,固於是乎在。

盧處士諱於陵,其先范陽人。父貽,為河南法曹參軍。河南尹與人有仇,誣仇與賊通,收掠取服。法曹曰:「我官司也,我在,不可以為是。」廷爭之以死。河南怒,命卒捽之。法曹爭尤強,遂並收法曹,竟奏殺仇,籍其家而釋法曹。法曹出,徑歸臥家,念河南勢弗可敗,氣憤弗食,嘔血卒。東都人至今猶道之。

處士少而孤,母夫人憐之,讀書學文,皆不待強教,卒以自立。在母夫人側,油油翼翼不忍去。時歲母夫人既終,育幼弟與歸宗之妹,經營勤甚,未暇進仕也。年三十有六,元和二年五月壬辰,以疾卒。有男十歲,曰義;女九歲,曰孟;又有女生處土卒後,未名。於其年九月乙酉,其弟渾以家有無,葬以車一乘於龍門山先人兆。愈於處士,妹婿也。為其誌,且銘其後曰:

貴兮富兮如其材,得何數兮。名兮壽兮如其人,豈無有兮。彼皆逢其臧,子獨迎其凶。茲命也耶!茲命也耶!

太學博士頓邱李於,餘兄孫女婿也。年四十八,長慶三年正月五日卒。其月二十六日,穿其妻墓而合葬之,在某縣某地。子三人,皆幼。

初於以進士為鄂嶽從事,遇方士柳泌,從授藥法,服之,往往下血,比四年,病益急,乃死。其法以鉛滿一鼎,案中為孔,實以水銀,蓋封四際,燒為丹砂雲。餘不知服食說自何世起,殺人不可計,而世慕尚之益至,此其惑也!在文書所記及耳聞相傳者不說,今直取目見親與之遊而以藥敗者六七公,以為世誡。工部尚書歸登、殿中御史李虛中、刑部尚書李遜、遜弟刑部侍郎建、襄陽節度使工部尚書孟簡、東川節度御史大夫盧坦、金吾將軍李道古,此其人皆有名位,世所共識。工部既食水銀得病,自說若有燒鐵杖自顛貫其下者,摧而為火,射竅節以出,狂痛呼號乞絕;其茵席常得水銀,發且止,唾血數十升以斃。殿中疽發其背死。刑部且死,謂餘曰:「我為藥誤。」其季建,一旦無病死。襄陽黜為吉州司馬,餘自袁州還京師,襄陽乘舸邀我於蕭洲,屏人曰:「我得秘藥,不可獨不死,今遺子一器,可用棗肉為丸服之。」別一年而病,其家人至,訊之,曰:「前所服藥誤,方且下之,下則平矣。」病二歲竟卒。盧大夫死時,溺出血肉,痛不可忍,乞死,乃死。金吾以柳泌得罪,食泌藥,五十死海上。此可以為誡者也。蘄不死,乃速得死,謂之智,可不可也?

五穀三牲,鹽醯果蔬,人所常禦。人相厚勉,必曰「強食。」今惑者皆曰:「五穀令人夭,不能無食,當務減節。」鹽醯以濟百味,豚、魚、雞三者,古以養老;反曰:「是皆殺人,不可食。」一筵之饌,禁忌十常不食二三。不信常道而務鬼怪,臨死乃悔。後之好者又曰:「彼死者皆不得其道也,我則不然。」始病,曰:「藥動故病,病去藥行,乃不死矣。」及且死,又悔。嗚呼!可哀也已,可哀也已!

安定桓王五世孫叡素,為桂州長史,化行南方。有子四人,最秀曰紳卿。文而能官,嚐為揚州靈事參軍,事故宰相崔圓。圓狎愛州民丁某,至顧省其家。後大衙會日,司錄君趨以前,大言曰:「請舉公過!公與小民狎,至至其家,害於政。」圓驚謝曰:「錄事言是,圓實過。」乃自署罰五十萬錢。由是遷涇陽令,破豪家水碾,利民田頃凡百萬。君諱岌,桂州君之孫,司錄君之子,亦以能官名。少而奇,壯而強,老而通。以元和元年六月十四日卒,年五十七。娶京兆田氏女。男曰家,女曰門、曰都,皆幼。初君樂虢之土田山水,求掾其州,去官,猶家之。既卒,因以其年九月某日葬州北十里崔長史墓西。銘曰:

凡兆於茲,惟其家之財。蓋歸有時。

四門博士周況妻韓氏,諱好,尚書禮部郎中諱雲卿之孫,開封尉諱俞之女。開封娶趙氏,生二女三男。開封卓越豪縱,不治資業,喜酒色狗馬。趙氏卒十一年,而開封亦卒。開封從父弟愈,於時為博士,乞分教東都生,以收其孥於開封界中教畜之,而歸其長女於周氏況。況,進士,家世儒者。曾祖諱延,潭州長沙令。祖諱晦,常州參軍。父諱良甫,左驍衛兵曹參軍。況立名行,人士譽之。韓氏嫁九年,生一男一女,年二十七,以疾卒。葬長安城南鳳棲原。其從父愈,於時為中書舍人,為銘曰:

夫失少婦,子失壯母。歸咎無處。

滂,韓氏子。其先仕魏,號安定桓王。滂父老成,厚謹以文,為韓氏良子弟。未仕而死。有二子,滂其季也。其祖諱介,為人孝友,一命率府軍佐以卒。二子:百川、老成。老成為伯父起居舍人某後。起居有德行言詞,為世軌式。滂既兄弟二人,而率府長子百川早死,無嗣,其叔祖愈命滂歸後其祖。滂清明遜悌以敏,讀書倍文,功力兼人。為文詞,一旦奇偉驟長,不類舊常。吾曰:「爾得無假之人耶?」退大喜,謂其兄湘曰:「某違翁且逾年,懼無以為見,今翁言乃然,可以為賀。」群輩來見,皆曰:「滂之大進,不惟於文詞,為人亦然。」既數月,得疾以死,年十九矣。吾與妻哭之傷心,三日而斂。既斂七日,權葬宜春郭南一里。於戲!其可惜也已!銘曰:

天固生之耶,偶自生耶?天殺也耶,其偶自死耶?莫不歸於死,壽何少多。銘以送汝,其悲奈何。

夫人盧氏,諱某,蘭陵太守景柔八世孫。父貽,卒河南法曹。法曹娶上黨苗氏,太師晉卿兄女,生三女三男,夫人最長。法曹卒,苗夫人嫁之唐氏充。充,明經,宰相休憬曾侄孫,出郄氏。外王父昂,中書舍人。夫人年若干,嫁唐氏,凡生男與女九人。年四十二,元和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卒。其年四月十五日,葬河南府河南縣之大石山下。銘曰:

夫人本宗,世族之後。率其先猷,令德是茂。爰歸得家,九子一母。婉婉有儀,柔靜以和。命不侔身,茲其奈何。刻銘墓石,以告觀者。

乳母李,徐州人,號正真。入韓氏,乳其兒愈。愈生末再周月,孤失怙恃,李憐,不忍棄去,視保益謹,遂老韓氏。及見所乳兒愈舉進士第,曆佐汴徐軍,入朝為御史、國子博士、尚書都官員外郎、河南令,娶婦,生二男五女。時節慶賀,輒率婦孫列拜進壽。年六十四,元和六年三月十八日疾卒。卒三日,葬河南縣北十五里。愈率婦孫視窆封,且刻其語於石,納諸墓為銘。

貞元十五年,靈州節度使御史大夫李公諱欒,守邊有勞,詔曰:「欒妻何氏,可封息國夫人。」元和二年,李公入為戶部尚書,薨,夫人遂專家政。公之男五人,女二人;而何氏出者二男一女。夫人教養嫁娶如一,雖門內親戚,不覺有纖毫薄厚。禦僮使,治居第生產,皆有條序。居卑尊間,無不順適。命服在躬,承祀孔時。年若干,元和七年甲子日南至,以疾卒。明年八月庚寅,葬河南河陽。夫人曾祖某,綏州刺史。祖某,潞州別駕。父某,晉州錄事參軍。二男:戡,左威衛倉曹參軍;成,左清道率府錄事參軍。戡強以肅,成敏以和。女子嫁興元參軍鄭博古。將葬戡,欲與成以其事乞銘於其鄰韓愈。愈乃為銘曰:

男主外事,治不為易。施於其家,難甚吏治。又況公侯,族大而貴。夫人是專,厥聲惟懿。昔在貞元,有錫自天。啟封備服,以疇時勳。婉婉夫人,有籍宮門。克承其後,以嫁以婚。遂葬東土,在河之陽。遙望公墳,而不同藏。

君諱適,姓王氏。好讀書,懷奇負氣,不肯隨人後。舉選,見功業有道路可指取有,名節可以戾契致,困於無資地,不能自出,乃以干諸公貴人,藉助聲勢。諸公貴人既志得,皆樂熟軟媚耳目者,不喜聞生語,一見,輒戒門以絕。上初即位,以四科募天下士,君笑曰:「此非吾時耶?」即提所作書,緣道歌吟,趨直言試。既至,對語驚人。不中第,益困。

久之,聞金吾李將軍年少喜士,可撼,乃門告曰:「天下奇男子王適,願見將軍白事!」一見語合意,往來門下。盧從史既節度昭義軍,張甚,奴視法度士,欲聞無顧忌大語。有以君生平告者,即遣客鉤致。君曰:「狂子不足以共事!」立謝客。李將軍由是待益厚,奏為其衛胄曹參軍,充引駕仗判官,盡用其言。將軍遷帥鳳翔,君隨往,改試大理評事,攝監察御史觀察判官。櫛垢爬痒,民獲蘇醒。

居歲餘,如有所不樂,一旦載妻子入閿鄉南山不顧。中書舍人王涯、獨孤郁、吏部郎中張惟素、比部郎中韓愈,日發書問訊,顧不可強起,不即薦。明年九月,輿醫京師。某月某日卒,年四十四。十一月某日,即葬京城西南長安縣界中。曾祖爽,洪州武寧令。祖微,右衛騎曹參軍。父嵩,蘇州崑山丞。妻上谷侯氏處士高女。

高固奇士,自方阿衡、太師,世莫能用吾言,再試吏,再怒去,發狂投江水。初,處士將嫁其女,懲曰:「吾以齟齬窮瘁,一女怜之,必嫁官人,不以與凡子。」君曰:「吾求婦氏久矣,惟此公可人意,且聞其女賢,不可以失。」即謾謂媒嫗:「吾明經及第,且選即官人。侯翁女幸嫁,若能令翁許我,請進百金為嫗謝。」諾許白翁,翁曰:「誠官人耶?取文書來。」君計窮吐實,嫗曰:「無苦,翁大人,不疑人欺。我得一卷書粗若告身者,我袖以往,翁見未必取眎,幸而聽我。」其謀,翁望見文書銜袖,果信不疑,曰:「足矣。」以女與王氏。生三子,一男二女。男三歲夭死,長女嫁亳州永城尉姚,其季始十歲。

銘曰:鼎也不可以柱車,馬也不可使守閭。佩玉裾,不利走趨。秖繫其逢,不繫巧愚。不諧其須,有銜不祛。鑽石理辭,以列幽墟。

夫人姓盧氏,范陽人,亳州城父丞序之孫,吉州刺史徹之女。嫁扶風馬氏,為司徒侍中莊武公之冢婦,[1]少府監西平郡王贈工部尚書之夫人。[2]

初,司徒與其配陳國夫人元氏,惟宗廟之尊重,繼序之不易,[3]賢其子之才,求婦之可與齊者,內外親咸曰:[4]「盧某舊門承守,不失其初,其子女聞教訓,有幽閑之德,為公子擇婦,宜莫如盧氏。」媒者曰:「然。」卜者曰:「祥。」夫人適年若干,[5]入門而媼禦皆喜,既饋,而公姑交賀。克受成福,母有多子;為婦為母,莫不法式;天資仁恕,左右媵侍,常蒙假與顏色,人人莫不自在;仗婢使數,未嘗過二三,雖有不懌,[6]未嘗見聲氣。

元和五年,尚書薨,夫人哭泣成疾。後二年亦薨,年四十有六。九年正月癸酉,祔於其夫之封。長子殿中丞繼祖,孝友以類。[7]葬有日,言曰:「吾父友惟韓丈人視諸孤,其往乞銘。」以其狀來,愈讀,曰:「嘗聞乃公言然,吾宜銘。」銘曰:

陰幽坤從,維德之恆;[8]出為辨強,乃匪婦能。淑哉夫人,夙有多譽;來嬪大家,不介母父。[9]有事賓祭,酒食祗飭;協於尊章,畏我侍側。[10]及嗣內事,亦莫有施;齊其躬心,小大順之。夫先其歸,其室有丘;[11]合葬有銘,壺彜是收。[12]

殿中侍御史李君,名虛中,字常容。其十一世祖衝,貴顯拓跋世。父惲,河南溫縣尉,娶陳留太守薛江童女,生六子,君最後生,愛於其父母。年少長,喜學;學無所不通,最深於五行書。以人之始生年、月、日、所直日辰支幹,相生勝衰死相王斟酌,推人壽夭、貴賤、利不利;輒先處其年時,百不失一二。其說汪洋奧美。關節開解,萬端千緒,參錯重出。學者就傳其法,初若可取,卒然失之。星官曆翁,莫能與其校得失。

進士及第,試書判入等,補秘書正字,母喪去官。卒喪,選補太子校書。河南尹奏疏授伊闕尉,佐水陸運事。故宰相鄭公餘慶繼尹河南,以公為運佐如初。宰相武公元衡之出劍南,奏奪為觀察推官,授監察御史。未幾,御史台疏言行能高,不宜用外府,即詔為真御史。半歲,分部東都台,遷殿中侍御史。元和八年四月,詔征,既至,宰相欲白以為起居舍人。經一月,疽發背,六月乙酉卒,年五十二。其年十月戊申,葬河南洛陽縣,距其祖澠池令府君僑墓十里。君昆弟六人,先君而歿者四人。其一人嚐為鄭之滎澤尉,信道土長生不死之說,既去官,絕不營人事;故四門之寡妻孤孩,與滎澤之妻子,衣食百須,皆由君出。自初為伊闕尉,佐河南水陸運使,換兩使經七年不去,所以為供給教養者。及由蜀來,輩類御史皆樂在朝廷進取,君獨念寡稚,求分司東出。於戲,其仁哉!

君亦好道士說,於蜀得秘方,能以水銀為黃金,服之,冀果不死。將疾,謂其友衛中行大受、韓愈退之曰:「吾夢大山裂,流出赤黃物如金。左人曰,是所謂大還者,今三矣。」君既歿,愈追占其夢曰:「山者艮,艮為背,裂而流赤黃,疽象也。大還者,大歸也。其告之矣。」

妻范陽盧氏,鄭滑節度使兼御史大夫群之女。與君合德,親戚無退一言。男三人:長曰初,協律;次曰彪;其幼曰還,適三歲。女子九人。銘曰:

不贏其躬,以尚其後人。

公諱溪,字惟深,丞相贈太師隴西恭惠公第二子。十九歲明兩經,獲第有司。沈厚精敏,未嚐有子弟之過。賓接門下,推舉人士,侍側無虛口,退而見其人,淡若與之無情者。太師賢而愛之,父子間自為知己,諸子雖賢,莫敢望之。太師累踐大官,臻宰相,致平治,終始以禮,號稱名臣,晨昏之助,蓋有賴雲。太師之平汴州,年考益高,挈持維綱,鋤削荒,納之太和而已,其囊篋細碎無所遺漏,繁公之功。上介尚書左僕射陸公長源,齒差太師,標望絕人,聞其所為,每稱舉以戒其子。楊凝、孟叔度以材德顯名朝廷,及來佐幕府,詣門請交,屏所挾為。

太師薨,始以秘書郎選參軍京兆府法曹,日伏階下,與大尹爭是非,大尹屢黜己見。歲中奏為司錄參軍,與一府政。以能拜尚書度支員外郎,遷倉部郎中萬年令。兵誅恆州,改度支郎中,攝御史中丞,為糧料使。兵罷,遷商州刺史。糧料吏有忿爭相牽告者,事及於公,因征下御史獄。公不與吏辯,一皆引伏,受垢除名,徒封州。元和六年五月十二日,死湘中,年四十九。明年,立皇太子,有赦令許歸葬。其子居中始奉喪歸。元和八年十一月甲寅,葬於河南河南縣萬安山下太師墓左,夫人鄭氏祔。

公凡再娶,皆鄭氏女。生六子,四男二女。長曰全正,慧而早死。次曰居中,好學,善為詩,張籍稱之。次曰從直、曰居敬,尚小。長女嫁吳郡陸暢;其季女,後夫人之子。公之母弟全素孝慈友弟,公坐事,棄同官令歸。公歿比葬三年,哭泣如始喪者。大臣高其行,白為太子舍人。將葬,舍人與其季弟懈問銘於太史氏韓愈。愈則為之銘。辭曰:

物以久弊,或以轢毀。考致要歸,孰有彼此。由我者吾,不我者天。斯而以然,其誰使然。

唐元和九年,歲在甲午,八月己亥,貞曜先生益氏卒。無子,其配鄭氏以告,愈走位哭,且召張籍會哭。明日,使以錢如東都,供喪事。諸嚐與往來者,鹹來哭吊,韓氏遂以書告興元尹故相餘慶。閏月,樊宗師使來吊,告葬期,征銘。愈哭曰:「嗚呼!吾尚忍銘吾友也夫!」興元人以幣如孟氏賻,且來商家事。樊子使來速銘,曰:「不則無以掩諸幽。」乃序而銘之。

先生諱郊,字東野。父庭玢,娶裴氏女,而選為崑山尉,生先生及二季鄷、郢而卒。先生生六七年,端序則見,長而愈騫,涵而揉之,內外完好,色夷氣清,可畏而親。及其為詩,劌目鉥心,刃迎縷解,鉤章棘句,搖擢胃腎,神施鬼設,間見層出。惟其大玩於詞,而與世抹摋,人皆劫劫,我獨有餘。有以後時開先生者,曰:「吾既擠而與之矣,其猶足存耶!」年幾五十,始以尊夫人之命,來集京師,從進士試,既得,即去。間四年,又命來,選為溧陽尉,迎侍溧上。去尉二年,而故相鄭公尹河南,奏為水陸運從事,試協律郎,親拜其母於門內。母卒五年,而鄭公以節領興元軍,奏為其軍參謀,試大理評事,挈其妻行之興元,次於閿鄉,暴疾卒,年六十四。買棺以斂,以二人輿歸,鄷、郢皆在江南。十月庚申,樊子合凡贈賻而葬之洛陽東其先人墓左,以餘財附其家而供祀。將葬,張籍曰:「先生揭德振華,於古有光,賢者故事有易名,況士哉!如曰『貞曜先生』,則姓名字行有載,不待講說而明。」皆曰:「然」。遂用之。初先生所與俱學同姓簡,於世次為叔父,由給事中觀察浙東,曰:「生吾不能舉,死吾知恤其家。」銘曰:

嗚呼貞曜,維執不猗。維出不訾,維卒不施。以昌其詩。

前汝父母右汝兄,汝從之居,視汝如生。遷汝居兮,日月之良。汝居孔固兮,後無有殃。如不信兮,視此銘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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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遂字洵美,貞元三年,拜司徒侍中;十一年薨,贈太傅,謚莊武。
  2. 遂二子,匯、暢。暢,元和五年終少府監,贈工部尚書。
  3. 序或作緒。
  4. 親下或有戚字。
  5. 或作十四。
  6. 雖下或無有字。
  7. 子下諸本有敖字,或作穀,或作榖。晁本作「長子繼祖殿中丞孝友嗣類。」本或「孝友」上有「承考」二字。方云:「此碑謂少府監者,馬暢也。暢子繼祖,公嘗誌其墓。《新舊傳》,暢只有此一子。《世系表》:燧之子匯、暢,匯子赦,暢子亦只有繼祖。豈繼祖先名敖邪,或敖字當刪。今按:《馬少監墓誌》云:「君諱繼祖」,則方說得之。仍當更從晁本,刪敖字,但以其兄弟連名考之,則又疑作敖為是。而其下或有「承考」二字者,乃言敖能繼北平承少傅,而孝友似之也。《少監志》云:諱繼祖,或是反用此誌誤本補足,而《世系表》又承集誤,然不可考,姑從晁本,而並著其所疑如此雲。
  8. 胡登切,
  9. 或作父母。
  10. 章或作卑,《漢·廣川王傳》:「背尊章。」顏註:「猶言舅姑也。」作卑非是。畏我侍側,此句未詳。畏我或作我之,亦未安。或疑畏當作慰。
  11. 「夫先其歸」,或作「不失其歸」,或作「夫其先歸」。今按:下文有合葬字,作「夫先」為是。其室或作有室。
  12. 壺,苦本切,宮中道。《詩》:「室家之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