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0年4月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0年/第7號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編輯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決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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