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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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審議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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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有關人民團體、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各方面普遍贊成對國務院組織法進行修訂,認為修訂草案總體成熟、可行,建議經進一步審議和修改完善後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5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了本法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原則。有的常委委員、中央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建議,明確國務院堅持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突出國務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更好體現國務院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的定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三條分為兩款,增加國務院「堅持依法行政」的內容。
二、現行國務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行使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職權。」有的常委委員和中央有關部門提出,除憲法第八十九條外,憲法其他條款及有關法律也涉及國務院的職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國務院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職權。」
三、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程序。有的常委委員和中央有關部門建議,總結歷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實踐經驗,完善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確定或者調整後的公布程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本條增加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確定或者調整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四、有的常委委員、中央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應考慮目前有關委員會設有委員的實際情況,保留現行法中委員會設委員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五、修訂草案第十三條在國務院設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規定中增加了「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專家學者提出,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建議保留現行法中規定的精簡原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優化協同高效」後一併規定「精簡」原則。
六、有的常委委員、地方、社會公眾建議,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明確本法的施行日期。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憲法第八十六條中規定,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修訂草案第五條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有的意見提出,憲法第八十六條未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建議對修訂草案有關規定內容的合憲性問題進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研究認為,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歷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方案,均將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法,其中關於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任免的規定,與憲法關於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任免的規定是相同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上述實踐事實上已經確認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屬於國務院組成人員。修訂草案在總結多年來憲法實踐基礎上,與有關法律和決定相一致,明確將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包括在國務院組成人員範圍內,符合實際,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國務院組織法是貫徹實施憲法制度、規定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國務院組織法是必要的、適當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再次審議並決定將修訂草案提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12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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