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11月4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徐 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學前教育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公布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青海、江蘇、上海等地進行實地調研,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地方有關部門、幼兒園、學前教育專業院校和學前兒童家長等方面的意見;還就草案有關問題與教育部、司法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有關單位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教育部、司法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25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制定學前教育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制,有效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建議在草案中予以貫徹和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實施學前教育應當把保護學前兒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進一步加強幼兒園安全監管工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幼兒園食品安全的監管;強化幼兒園周邊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工作。

三、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為促進學前兒童健康快樂成長,應當鼓勵開發和推廣符合學前兒童需求的作品、產品和研究成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推廣學前教育、兒童發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研究成果;鼓勵創作、出版、製作和傳播有利於學前兒童健康成長的圖書、玩具、音樂作品、音像製品等。

四、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規範涉及學前兒童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保護學前兒童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學前兒童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幼兒園等單位和個人收集、使用、提供、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學前兒童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學前兒童的新聞報道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地方提出,教職工是實施學前教育的重要力量,其言行舉止對學前兒童具有直接影響,幼兒園應當加強教職工日常管理,重視教職工身心健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幼兒園發現在崗人員有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幼兒園應當關注教職工的身體、心理狀況。

六、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十四條規定了未按照規定建設、移交配套幼兒園或者改變配套幼兒園性質和用途的法律責任。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劃建設、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建議草案與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居住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移交配套幼兒園,或者改變配套幼兒園土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罰;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二周歲以上三周歲以下的兒童,提供托育服務。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為推進托幼一體化發展,合理利用幼兒園資源,增加托育服務供給,滿足嬰幼兒家庭送托需求,解決托育難的問題,建議擴大幼兒園托班招收兒童的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二周歲以上」。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教育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幼兒園、專家學者、學前兒童家長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立足我國國情,堅持問題導向,回應社會關切,對依法實施學前教育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謀劃設計,規定了切實可行的制度舉措,有利於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草案經過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有的意見已經採納。

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