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五號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沈春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對外關係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初次審議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中央有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並赴地方進行調研。各方面普遍贊成制定對外關係法,認為草案貫徹落實習近平外交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體現黨對對外工作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有利於加強對外交往、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有利於加強憲法實施、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草案較好地總結和反映新中國對外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實踐做法,總體上是成熟可行的,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及早出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26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外交部、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9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發展對外關係,促進對外友好交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制定對外關係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有關部門、專家學者提出,黨的二十大報告對發展對外關係作出新部署新要求,建議按照黨的二十大精神對草案有關條款的表述作進一步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在發展對外關係的原則中增加「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社會制度」、在發展對外關係的目標任務中增加「堅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等內容。

二、有的常委委員、有關部門、專家學者提出,民間外交是我國發展對外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日益成為增強人民友誼、穩定國家關係、促進文明對話的重要渠道和寬廣舞台,建議增加鼓勵支持民間外交的相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八條增加一款規定,「國家鼓勵積極開展民間對外友好交流合作」。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全球自然災害頻發,各國都面臨着防災減災救災的壓力和挑戰,明確加強國際合作,有助於提升國際社會共同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國際合作」。

四、有的常委委員、有關部門、專家學者提出,應當加強生態、文化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建議在草案第二十八條中增加相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五、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給予外國國家、國際組織及官員和代表相應的特權與豁免,沒有對外交特權與豁免、領事特權與豁免、外國國家豁免等不同情形予以必要的區分,籠統規定不很確切,建議作出進一步修改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分為兩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給予外國外交機構、外國國家官員、國際組織及其官員相應的特權與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給予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12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國際法、國際關係領域專家學者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等進行評估。大家普遍認為,草案將我國對外工作長期堅持的大政方針轉化為法律規定,內容全面、結構合理,主要制度規範是可行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儘快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有的意見已經採納。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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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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